校發〔2003〕73號
校內各單位:根據教學工作實際,經學校研究決定,現將《吉林大學本(專)科教學工作事故認定及處罰條例(暫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吉林大學本(專)科教學工作事故認定及處罰條例(暫行)
2.吉林大學本(專)科教學工作事故認定細則
二○○三年四月二日
附屬檔案1
吉林大學本(專)科教學工作事故認定及處罰條例(暫行)為保證教學在學校工作中的地位,貫徹“依法治校”原則,進一步加強教學管理工作的科學性、規範性和嚴肅性,提高教師和管理人員關心教學、關愛學生、關注學風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減少教學及其管理工作中各類事故的發生,規範教學要求,在出現教學事故時對責任人能夠依照規定及時做出處理,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教學事故的定義
由於任課教師、教學輔助人員以及教學管理人員(部門)的直接或間接責任,導致影響正常教學秩序、教學進程和教學質量等不良後果,均屬於教學事故。
根據事故發生的情節和產生的後果,教學事故分別按重大教學事故、嚴重教學事故和教學責任事故三種予以認定,在每種教學事故中又分為教學類和教學管理類。
第二條 教學事故的認定
由於責任人的直接原因並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屬於重大教學事故;由於責任人的直接原因並造成一定不良後果或責任人的間接原因並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屬於嚴重教學事故;符合第一條定義的其它事故為教學責任事故。教學事故的具體認定依據《吉林大學本(專)科教學工作事故認定細則》規定的細目進行,情節不完全吻合者,參照該細則執行。
第三條 教學事故的處理許可權
對教學事故的責任人的處理分學校和學院(中心、部門)兩級進行,重大教學事故和嚴重教學事故由學校進行處理,主管校長簽批;教學責任事故由學院(中心、部門)處理,學院(中心、部門)負責人簽批。
處分程度分為單位通報批評、全校通報批評和行政處分三個級別。第一級別由學院(中心、部門)做出,後兩個級別由學校做出,全校通報批評由教務處處理,行政處分由人事處處理。
第四條 對於“教學責任事故”的處理
由學院(中心、部門)負責人對責任人簽發《教學責任事故通知書》,通知書存根保存本單位備查;對責任人在本單位內進行通報批評,根據情節輕重對事故責任人扣發一定數額的津貼(以月津貼額為基本單位)。
第五條 對於“嚴重教學事故”的處理
由學校主管校長對責任人簽發《嚴重教學事故通知書》,通知書存根保存教務處備查;對責任人進行全校通報批評,根據情節輕重對事故責任人扣發一定數額的津貼(以季度津貼額為基本單位),取消事故責任人一次申報高一級職稱的資格。
第六條 對於“重大教學事故”的處理
由學校主管校長對責任人簽發《重大教學事故通知書》,通知書存根保存教務處備查;對事故責任人在全校通報批評,根據情節輕重對事故責任人扣發半年至全年津貼,三年內不得申報高一級職稱,對情節特別嚴重者,由學校人事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於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可以對責任人實行緩聘甚至解聘。
第七條 教學事故的處理程式
當教學事故被發現或被舉報之後,對教學責任事故由學院(中心、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嚴重和重大教學事故由學校教務部門會同校紀檢委和責任人所在單位進行調查核實;在舉報或發生後十天內向主管領導提交報告。核實後由責任人本人寫出書面檢查,由學院(中心、部門)或教務處視情節輕重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上報主管領導簽批。
各有關學院(中心、部門)在教學事故處理完畢後將《教學事故通知書》的複印件報學校教務處和人事處,作為年終考核、工資調整、職務晉升、職稱評定以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據。
事故責任人對事故的認定與處理若有不同意見,允許在接到《教學事故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學校有關部門在接到申訴後,應對申訴進行複查、複議,在接到申訴之日起10日內,就申訴內容做出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者本人。
第八條 相關要求
《教學事故通知書》應附有學校(學院、中心、部門)的明確處理意見,事故記錄中應明確列出責任人,不得以部門集體代替。三年內累計發生兩次教學責任事故可認定為一次嚴重教學事故,三年內累計發生兩次嚴重教學事故可認定為一次重大教學事故,五年內累計三次以上嚴重教學事故者,應調離現工作崗位。
第九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專)科教學,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2
吉林大學本(專)科教學工作事故認定細則教學
細目 | 重大教學事故 | 嚴重教學事故 | 教學責任事故 |
言行 | 在教學及管理活動中散布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論,或散布邪教、迷信以及淫穢內容,其言行在學生中造成惡劣影響,產生嚴重不良後果 | 對學生實行體罰或使用侮辱性語言,長時間在課堂講授或安排與教學無關內容或環節,如在課堂上向學生賣書等 | 衣冠不整、舉止不文明,上課時使用手機通話或使用呼機,在課堂上吸菸等,在學生中產生不良影響 |
考勤 | 未經學校教務部門同意,擅自停課、缺課 | 未經負責人同意擅自找人代課、串課,由於個人原因不能按計畫完成教學任務、上課遲到、提前下課等 | |
工作 | 無故拒不接受學校(學院、部、中心、系、教研室)安排的合理的教學任務 | 因遺失而不能向學院上交試題、學生成績、考試試卷等未經學校教務部門同意,隨意取消必要的教學環節,如布置作業等 | 由於個人原因不能按時上交試題、成績、試卷等,從不批改或遺失學生作業 |
考題 | 任課教師或其他有關人員考前泄露試題 | 試題未由專人審查,導致試題嚴重錯誤未能事先發現,造成考試延誤、或失效,造成不良影響 | 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考試試題,影響考試的正常進行 |
監考 | 主、監考人員缺席;收回的考卷與應收考試卷不符,發現學生作弊而不及時糾正、處理,因監考不利造成影響考試結果的有效性 | 主、監考人員遲到,未能嚴格執行有關的考試規定而造成考場秩序混亂,紀律鬆懈 | |
成績 | 不按評分標準閱卷,擅自提高或壓低學生考試成績,造成不良影響 | 任課教師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學生考試成績,產生不良後果 | |
論文 | 教師在指導學生畢業設計(畢業論文)過程中,未按要求指導學生,或對工作不負責任,導致學生論文質量低劣,不能按時完成規定的畢業設計(畢業論文)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 ||
實習 | 因指導教師責任造成學生在教學、實踐或實驗活動中受到嚴重傷害或造成重大財產損失 | 在教學活動中因教師擅離崗位或指導失誤造成學生受傷,或造成財產損失1000元以上 | 因教師組織原因造成學生紀律渙散,因教師指導失誤無法完成實習任務 |
管理
細目 | 重大教學事故 | 嚴重教學事故 | 教學責任事故 |
學習證明 | 故意出具與事實違背的學業證書或證明,因審查不認真發給不應該獲得學業證書者相應的證書 | 故意出具與事實違背的學生成績單及非學歷證書或證明等 | |
檔案管理 | 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不負責任丟失學生學業檔案、丟失學生原始成績單、丟失應保存的試卷等 | 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不按規定時間和規定年限保存各類教學檔案材料 | |
課程安排 | 規定課程連續兩年不能按計畫開出,影響教學計畫的正常執行,造成嚴重影響 | 擅自變更主講教師,變動上課時間或地點,未及時報教務處備案,因排課不負責任造成課程衝突 | |
日常管理 | 由於教學安排或教學管理失誤,導致重大教學進程受阻或失控 | 關於放假或全校性教學調度不合理或通知未能及時下發,造成教學秩序混亂 | 教學執行計畫確定後,未在開學前向任課教師下發教學任務書等 |
考試安排 | 在考試安排中漏排班級、考試課程,嚴重影響考試的正常秩序和進程 | 因安排不當造成考試衝突 | |
教材發放 | 由於開課學院未及時向教材科報送教材需求或教材中心未及時採購教材,導致開課一周后仍缺應供教材,影響學生正常學習 | ||
其他工作 | 對本單位所發生的重大教學事故故意隱瞞不報,造成嚴重後果。對本單位教務管理職責規定不明確或不按規定執行,對學生中發生的重大教學問題未能及時了解和處理,造成嚴重後果 | 非技術原因,期末考試結束30天后本科生必修課成績未通知學生;未及時將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通知學生;未按規定將必要信息通知學生家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