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價值
政治價值隨著西方行為主義政治學的興起而逐漸成為政治學的重要概念之一。西方政治學者對這一概念有不同理解。如美國政治學家H.D.拉斯韋爾認為,權力、尊重、正直、仁愛、財富、幸福、技能和啟迪等人們希望得到的事物都是有價值的事物;D.伊斯頓也認為,價值指權力、財富、技能、知識、安全、聲譽等有形或無形的事物,而政治就是對“價值的權威性分配”。多數西方學者主要用“政治價值”指人們對政治活動和政治現象的道德、倫理的評價和判斷,以及人們“應該做什麼”的信仰、規範等觀念。對政治價值的判斷和評價是人們政治行為的直接動機。人們在構成政治關係、建立政治組織、從事政治活動、形成政治力量的過程中,對進入這一過程的一切政治事件和現象,必然作出正義與非正義、公正與偏私、進步與保守、是與非、成與敗、優與劣、善與惡、美與醜等政治價值判斷。根據這些判斷,政治行為主體作出有利於自身的行為抉擇。人們對政治活動作用於政治行為主體而產生的價值需要關係的再認識,並對此認識的系統化表達,構成了特定的政治價值觀念,它更為內在、深刻、持久地支配社會政治集團和個人的政治行為。政治價值及其觀念還通過政治道德原則和規範,通過政治法律制度和準則等外部形式,指導或限制人們的政治行為。
政治價值判斷的基礎是政治行為者的利益關係。不同的政治價值觀反映不同的個人、集團和階級的利益和要求。由於不同政治行為者在政治體系中的地位和利益存在著差別與對立,因此,對某一政治現象和行為會產生不同的,甚至根本對立的政治價值判斷。人們對政治現象的評價總是因其利益關係而定,並隨著利益狀況的改變而改變,各種人和在不同時期不可能有一個統一的價值判斷標準。從根本上說,政治行為主體就是要運用政治結構和政治手段,對決定政治價值取向的物質利益進行權威性分配,政治價值是社會物質利益關係在政治上層建築中的集中表現。與其他價值形態相比,政治價值的形成更具有群體性質,它往往是被一個階級階層或社會集團普遍接受的衡量尺度,個體價值只是某一團體價值的個別表現。
政治價值是政治行為的動機,判斷和評價政治現象的標準是構成人們政治行為的基本要素,因而政治價值在當代政治學中成為研究的重要對象。經驗政治學家偏重將其作為事實或資料來研究,而規範理論家、政治哲學家則注重其本質、結構和發展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