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態度
1929年,南京國民政府實施新稅則,不敢大幅度提高進口稅。因為在列強與中國簽訂的關稅新約里,規定中國稅率不得超過1925年列強關稅會議所定的稅率,也就是說中國無權自定關稅。1933年,南京國民政府又一次實施新稅則,根據需要自行提高或維持原稅率。至此,南京國民政府基本上實現了關稅自主。應當指出的是,舊中國海關的主要職位仍為外國人盤踞,總稅務司也仍由英國人擔任,外籍高級職員達1000多人,中國高級職員不過百餘人。這種狀況使新稅則的實施大打折扣。
從1928年6月起,南京國民政府大力宣傳要擺脫不平等條約的束縛,並發起一場同列強“改訂新約”的運動。這一運動主要集中於關稅自主和廢除領事裁判權兩項。南京國民政府“改定新約運動”,恢復了我國長期喪失的主權,減少了一些帝國主義在我國長期享有的特權,否認了領事裁判權的合法性,增加了國家關稅的收入,在客觀上反映了人民的願望和利益,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又很不徹底,其有關廢除領事裁判權的規定,實質是一紙空文。[局限性所在]
後果
美國為爭得在華的外交優勢,首先同中國締結關稅關係的條約。其它各國相繼仿效美國,與中國簽訂了類似的新約。列強用條約的形式,表面上承認中國在關稅上有對等的權利,但實際上由於中國經濟落後,並不能從列強那裡取得對等的利益。至於廢除領事裁判權的交涉,由於列強藉故拖延,雙方遲遲不能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