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業務操作規程

為保證擔保業務的規範化、制度化和程式化,防範和控制擔保風險,制定本規程。 擔保業務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和合理分擔風險的原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擔保業務的規範化、制度化和程式化,防範和控制擔保風險,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擔保業務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和合理分擔風險的原則。

第二章 擔保業務程式

第三條

擔保業務程式如下:
(一);企業申請
(二);擔保受理
(三);項目初審
(四);項目評審
(五);簽訂契約
(六);抵押登記
(七);擔保收費
(八);發放貸款
(九);保後管理
(十);代償和追償
(十一);擔保終結 ;
擔保業務程式細化列示: 企業申請《信用擔保項目申報書》 ;企業提供擔保申請材料 擔保受理《擔保項目受理登記表》 項目初審確定第一調查人、第二調查人 ;項目初審基本內容 ;實地調查; ;擔保調查報告 ;《擔保項目處理表》 ;項目評審部門評審 ;審保會評審、《擔保項目評審書》 ;複議項目評審 簽訂契約;《同意擔保通知函》 ;準備空白契約文本(借款契約、擔保契約、反擔保契約) ;審核空白契約文本(擔保部、綜合部、律師、總經理)、《契約審核表》 ;正式簽訂契約、《契約登記表》 ;《擔保費認繳單》 抵押登記準備抵(質)押登記資料。主契約、擔保契約、反擔保契約、其他資料 ;他項權力證書或抵(質)押登記表(登記機關簽章) 發放貸款《擔保貸款業務聯繫單》 ;複印借款借據 擔保收費; 保後管理日常檢查、重點檢查 ;《擔保項目檢查表》 ;保後檢查報告 ;《擔保到期通知函》 ;擔保項目展期(逾期)報告 ;業務檔案管理 代償和追償代償和追償方案 ;提起法律訴訟 擔保終結還貸收據複印件 ;註銷抵(質)押登記 ;退還抵押、代管原件 ;《免除擔保責任確認表》

第三章 擔保申請和受理;

第四條

企業申請擔保需填寫《信用擔保申報書》,同時應提供下列材料,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借款人(擔保申請人)應提供的材料:
1.;法人營業執照(年檢)及法人代碼證;
2.;法人代表證明書;
3.;法人代表授權書
4.;法人代表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
5.;註冊資本驗資報告;
6.;貸款卡及貸款卡回執單;
7.;資信證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契約;
9.;借款申請書;
10.;申請借款和擔保的董事會決議;
11.;當期財務報表及近3年的財務報表和經合法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
12.;與借款用途有關的資料:購銷協定、合作協定等;
13.;項目可行性報告及主管部門批件;
14.;生產經營情況;
15.;主要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銀行借款明細表,應收賬款帳齡分析表和或有負債情況表;
16.;其他有關材料。
(二);反擔保第三人應提供的材料:
1.;法人營業執照(年檢)及法人代碼證;
2.;法人代表證明書;
3.;法人代表授權書;
4.;法人代表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
5.;註冊資本驗資報告;
6.;貸款卡及貸款卡回執單;
7.;資信證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契約;
9.;當期財務報表及近3年的財務報表和經合法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
10.;主要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銀行借款明細表,應收賬款帳齡分析表和或有負債情況表;
11.;其他有關材料。
(三);反擔保方式為抵押或質押應提供的材料
1.;抵押物、質物清單;
2.;抵押物、質物權力憑證;
3.;抵押物、質物評估資料;
4.;保險單;
5.;董事會同意抵押、質押的決議;
6.;抵押物、質物為共有的,提供全體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聲明;
7.;抵押物、質物為海關監管的,提供海關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
8.;抵押物、質物為國有企業,提供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
9.;其他有關材料。
(四);注意事項
1.;提供的材料除複印件外,同時應提供原件備驗;
2.;提供的材料複印件要加蓋公章;
3.;法人代表授權委託需法人代表親筆簽字授權;
4.;公司受理人可根據擔保項目和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刪選和添加。

第五條

公司擔保部顧客服務值班人員負責項目受理,核實顧客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審理受理條件,提出受理意見。對符合擔保條件的項目正式受理,建立顧客檔案及檔案編號,登記《擔保項目受理登記表;》。《擔保申請人材料清單》、《反擔保人材料清單》及按材料清單提供的材料作為《信用擔保申報書》的附屬檔案,經公司擔保受理人和項目負責人審核簽字後歸檔。

第六條

擔保受理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並已通過年檢;
(二);依法經營,經營範圍符合國家政策;
(三);基本具有償還借款的能力,並能提供反擔保措施;
(四);對單個企業的擔保金額不超過我公司自身實收資本的10%;
(五);申請擔保額不超過該企業有效淨資產的70%;
(六);該企業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

第四章 擔保項目初審和實地調查

第七條

公司擔保部根據人員和業務量的實際情況,確定第一調查人和第二調查人。第一調查人為項目負責人,負主要調查責任,第二調查人協辦。

第八條

項目初審主要是通過資料審核和實地調查,獲取擔保項目、項目承擔企業及反擔保人真實、全面的信息,通過綜合分析、比較、評價,形成最后綜合性的評定和結論即《擔保調查報告》。

第九條

資料審核是項目初審的開始階段,是對申請擔保企業提供的資料、信息進行蒐集、整理和審核,以確定這些信息的有效、完整和真實性。信息不僅來源於企業,還應從其他途徑,如與企業和項目有關的管理部門、金融部門、財稅部門、供應商、用戶等處獲取。對上述資料、信息審核過程中需要進一步明確、補充、核實之處以及發現的漏洞、疑點即是下一步進行實地調查的重點。

第十條

資料審核要點
(一);按"清單"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要求提供的原件是否為原件,複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複印材料是否加蓋公章。各種檔案是否在有效期內,應年檢的是否已辦理手續;
(二);有關各檔案的相關內容要核對一致,邏輯關係要正確,通過對企業成立批文、契約、章程、董事會決議、驗資報告、立項批文、可研、資信等級、環保及市場準入等具體檔案的審核,了解借款人(擔保申請人)和反擔保人是否具備資格、合法合規;
(三);財務報表是否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審計報告,是否是無保留意見報告,初步分析財務狀況,記錄疑點,以便實地調查核實。
(四);對反擔保人提供的檔案資料的審核與以上三項基本相同,重點是審核反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措施是否符合《擔保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如房地產、土地、海商)及有關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抵押物、質物的權屬(權力憑證)是否明晰。

第十一條

項目初審過程中,部門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與協辦人(至少雙人下戶)應到借款人和反擔保人及有關部門進行實地調查,實地調查至少要進行一次。公司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參與調查。 進行實地調查前,要列出調查提綱,明確調查目標,以保證調查的質量和效率。

第十二條

實地調查要點
(一);訪問企業,會見有關當事人,了解企業和項目背景、市場競爭範圍、銷售和利潤、資源的供應等情況;弄清借款用途和還款來源;考察企業管理團隊的整體素質(文化程度、主要經歷、技術專長、經營決策、市場開拓、遵紀守法等方面),了解主要領導人的信用狀況和能力;
(二);對需進一步核實的材料,要求企業提供原件核對;
(三);考察主要生產、經營場所,通過走、看、問,判斷企業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印證有關資料記載和有關當事人介紹的情況;
(四);對財務報表的調查審核,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主要調查核實以下內容:
1.;了解企業的主要會計政策,是否按會計準則記賬;
2.;企業的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備並有效執行;
3.;通過採用抽查大項的方式,審核企業是否做到了帳表、帳帳、帳證、帳實四相符,核實資產、負債、權益是否有虛假;
4.;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的保留意見部分;
5.;企業的或有損失和或有負債情況。
(五);察看抵押物、質物。以房地產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積、用途、結構、竣工時間、原價和淨值、周邊環境等;以動產抵押、質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質物的規格、型號、質量、原價和淨值、用途等;以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等出質的,要察看權力憑證原件,辨別真偽,必要時請有關部門鑑定。

第十三條

綜合分析是在核實資料和實地調查的基礎上,對已經獲取的信息進行綜合判斷、分析、比較和評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分析、判斷借款人(擔保申請人)的主體資格、清償債務意願及是否能嚴格履行契約條款;
(二);分析經濟環境對擔保項目和項目承擔企業的影響,主要包括:項目產品在行業中的地位,產品經濟壽命期,技術、工藝先進程度,市場結構和市場競爭能力,市場風險程度及政府的管制程度等;
(三);分析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通過財務分析和現金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預測借款人的未來發展趨勢。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
1.;償債能力;(財務槓桿比率、流動比率),
2.;盈利能力(盈利比率),
3.;營運能力(效率比率),
4.;資產質量,
5.;資金結構,
6.;預測近三年的發展趨勢。現金流量分析是要預計在未來的還款期間內,是否能夠產生足夠的現金流量償還銀行借款。
(四);分析反擔保人的擔保資格和擔保能力。重點分析擔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質押是否合法合規,與抵押物、質物的流動性相關的預期變現難易程度、交易成本和價格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
(五);基本風險度分析。

第十四條

項目初審結束,項目負責人須向評審會提交《擔保調查報告》。《擔保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
(一);借款人背景情況;
(二);項目基本情況;
(三);市場預測及銷售分析;
(四);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
(五);借款用途及還款資金來源;
(六);反擔保情況;
(七);與銀行往來及或有負債情況;
(八);綜合分析該項目風險程度;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十);調查結論。

第十五條

項目初審過程中發現企業有不良信用紀錄、出具虛假資料、違法違規等問題,或企業主動要求撤回擔保申請,致使初審工作不能繼續進行時,項目負責人應在《擔保調查報告》中說明原因並提出處理意見,填報《擔保項目處理表》,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公司負責人審批。項目負責人將處理結果告知企業。 因企業材料提供不全或企業要求暫緩處理影響項目初審工作的,亦按上述程式辦理。

第十六條

項目初審工作自正式受理開始,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完成,如超過5個工作日,項目負責人應向部門負責人說明原因,部門負責人向總經理報告。

第五章 擔保項目評審與決策

第十七條
擔保項目的評審(詳細評審)包括兩個環節,即部門審核和會議評審。
第十八條
項目初審工作結束後,項目負責人將企業提交的各項資料和《擔保調查報告》提交擔保部,部門負責人組織人員對上述資料進行評審。 部門評審的重點是項目資料和《擔保調查報告》。 部門審核的主要內容有:
(一);項目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正確性;
(二);對反擔保措施提出意見;
(三);對企業的報審資料從法律角度加以審核;
(四);對項目的風險度進行評價;
(五);對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評價。 評審意見和結論填寫《擔保項目評審書》的一至八項。門評審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完成。
第十九條
部門評審完畢後,將《擔保項目評審書》連同其他資料一併提交會議評審。
第二十條
會議評審的組織機構是公司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公司總經理、各部門負責人組成,主任委員由公司總經理擔任。評審委員會日常工作由擔保業務部負責。 評審會議參加人員: (一);評審會全體成員; (二);項目負責人和協辦人;
(三);評審會認為須參加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
會議評審工作程式:
(一);評審會至少在會議召開前2天,將會議內容(在檔案和微機內)通知參加會議人員;
(二);會議由評審會主任委員召集,參加會議人員必須按時參加會議,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時,必須事先向評審會主任請假。若參加會議人員未達應參加會議人數的半數,則會議改期進行;
(三);項目責任人報告項目調查情況和初審意見,協辦人作補充說明;
(四);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審核意見;
(五);評審委員會和參加會議人員質疑,調查責任人和協辦人答疑;
(六);參加會議人員從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對項目進行綜合分析並提出具體評審意見;
(七);評審委員會主任綜合與會大多數人的意見後提出總結性評審意見;
(八);會議評審採用簽字表決制,參加會議評審人員須在《擔保項目評審書》的第九項明確填寫"同意"或"不同意"並簽字,不得棄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評審人員同意視為項目評審通過。
(九);按照公司決策許可權劃分的規定報公司決策機構(決策人)審批,審批意見填列《擔保項目評審書》第十項。
第二十二條
擔保審批許可權(包括擔保額度、擔保展期、擔保逾期、撤保的審批):
(一);擔保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審批;
(二);擔保額在1;000萬元以上由董事會審批;
第二十三條
對部門審核、會議評審中被否決的項目,決策機構(決策人)只能做"不同意擔保"或"進行複議"的決定,而不能做"同意擔保"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會議由評審會指定專人記錄,內容包括會議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參加會議人員對項目的意見及評審會主任最后綜合意見。會議形成的文書、資料歸檔保管。
第二十五條
發生以下情形的項目需進行複議
(一)公司評審委員會否決(三分之一以上評審人員不同意),但決策機構(決策人)決定複議的項目;
(二)多數評審人員質疑,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進一步調查的項目;
(三)自公司批准擔保之日起3個月後才辦理手續的項目。 複議僅限一次。對複議的項目,自項目初審程式開始辦理,如有必要可重新確定第一調查人。

第六章 擔保契約的簽訂

第二十六條
項目正式批准後,由擔保部發函通知項目承擔企業辦理擔保手續,通知包括以下內容:公司同意擔保的決定、繳納擔保費用的金額、付款期限和方式、辦理擔保手續應備資料和其他準備工作。發函前項目責任人要確認貸款銀行的承貸情況。
第二十七條
擔保部安排專人經辦擔保契約簽約手續,一般情況下項目負責人為契約經辦人,簽約程式如下:
(一)準備(或擬定)空白法律契約文本,包括借款契約、擔保契約、反擔保契約及其他須準備的法律文書;
(二)由擔保部、綜合部、法律顧問、審核上述契約文本,對需要調整和修改的契約條款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談判,將修改意見填寫在《契約審核表》中,報總經理審定;
(三)公司經辦人登記《契約登記表》,確定本公司出具契約的編號,填寫契約內容並在經辦人處簽字;
須注意的事項:
(1)與貸款人簽訂的《保證契約》中的"其他約定"要註明"俟本契約的保證人與借款人辦妥抵押登記手續後,保證人以書面形式通知貸款人,貸款人收到保證人的書面通知後,才能向借款人放款",
(2)與抵(質)押人簽訂的《反擔保抵(質)押契約》一般情況下,抵(質)押期限要長於借款期限6個月,保險期限要長於借款期限3個月,投保總值不得低於抵押物、質物總值,保單要註明我公司為保險賠償第一受益人,保單正本須存放我公司;
(四)對填寫完內容的契約文本再進行一次審核,方法與本條第(二)項相同;
(五)涉及到股東代表、法人代表、董事會成員、共有人、反擔保人(自然人)等簽字蓋章的情況,當事人必須當面簽字、蓋章,我公司至少應有二人在現場;
(六)企業簽署《擔保費認繳單》,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公司財務部門;
(七)法人代表、公司簽章。
第二十八條
辦理完簽約手續的項目資料移交擔保部檔案管理員統一管理。重要契約和證件:包括借款契約、保證契約、反擔保契約等須單獨管理。

第七章 反擔保措施

第二十九條
對獲得批准擔保的企業,必須落實反擔保措施,包括財產抵押、財產或權力質押、保證金、企業的保證反擔保等,公司根據企業和項目的實際情況,採用一種或幾種保證措施。 公司原則上不接受保證反擔保。
第三十條
企業提供抵押物、質押物的範圍,按《擔保法》的規定執行,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負責準備抵(質)押登記資料和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 抵(質)押登記資料包括:主契約、保證契約、抵(質)押契約、抵(質)押登記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等。 辦理完抵(質)押登記手續後,應取得抵(質)押登記部門發放的《他項權力證書》或經抵(質)押登記部門簽章的《抵(質)押登記表》等證明檔案。
第三十二條
用不動產抵押,抵押率(按淨值計算)不高於70%;動產抵押率(按淨值計算)不高於50%;動產質押率(按淨值計算)不高於50%;股權、債券等權利質押,質押率(分別按投資額、債券面值計算)不高於70%。
第三十三條
採用保證反擔保措施的企業,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必須具備《擔保法》規定的擔保資格;
(二)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
(三)連續2年盈利;
(四)企業資信和經濟實力要優於借款企業;
(五)企業在承保期必須參加保險。
第三十四條
辦妥抵(質)押登記手續後,經辦人填寫一式二份《擔保貸款聯繫單》,聯繫單上註明"已經與借款人辦妥抵(質)押登記手續,請承貸銀行見此通知後為借款人放款"字樣,報總經理簽批後送承貸銀行,銀行經辦人簽章後可為企業放款,督促企業繳納擔保費。經辦人將一份《擔保貸款業務聯繫單》(銀行經辦人簽章)和銀行借款借據的複印件存檔。

第八章 擔保收費

第三十五條
擔保收費執行國家規定的標準,並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優惠費率。
第三十六條
公司擔保費率(年率)按擔保額度劃分3擋: 擔保額度在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擔保費率為2%; 擔保額度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部分,擔保費率為1.5%; 擔保額度在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擔保費率為1%; 每宗擔保收費按上述費率計算低於2000元時,應按不低於2000元收取。
第三十七條
擔保費原則上應在借款契約生效之日一次性收取。擔保額度超過1000萬元,並且擔保時間超過二年的可以分年度收費。若逾期支付,按日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
企業在簽署《擔保費認繳單》時,要讓企業確認擔保費率和擔保費金額。擔保費由擔保部負責計算和催繳,公司財務部門負責核實和收款。公司財務部門收到款項並在《擔保費認繳單》上籤字後,將《擔保費認繳單》退擔保部存檔。 應繳擔保費的當日,擔保部和公司財務部門有關人員須填制《擔保費收繳確認表》,將繳費情況確認後報總經理核准。

第九章 擔保項目管理

第三十九條
擔保項目後期管理(保後管理),是指自承貸銀行向企業放款至擔保終結的過程的管理,包括擔保項目檢查、展期項目和逾期項目及撤保項目的處理等。
第四十條
擔保項目的檢查由擔保部負責。檢查前要制定檢查計畫,報總經理審批。 保後檢查分日常檢查和重點檢查。日常檢查是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如擔保金額、擔保期限、反擔保措施、風險等級等確定檢查頻率,日常檢查至少每個季度要進行一次。重點檢查是對借款封閉管理的項目、認為風險較大的項目及其他需特別關注的項目進行不定期檢查或全程跟蹤。 檢查完畢後,檢查人員須填寫《擔保項目檢查表》並附檢查報告和要求企業及有關部門提供的資料,報總經理簽批意見後與有關資料一併歸檔。
第四十一條
保後檢查的內容:
(一)企業是否按借款契約規定支付利息;
(二)債務人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
(三)反擔保措施中是否發生了新的不利因素;
(四)風險計量和總結(貸款的五級分類);
(五)其他須說明的情況。
第四十二條
檢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企業存在較大問題,須當日向部門負責人口頭報告,部門應在2日內將存在問題和處理意見書面報告總經理。 對發現的重大問題,部門負責人應立即報告總經理,總經理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集有關人員進行專題討論並提出相應的對策及措施。
第四十三條
對所有擔保項目,在擔保到期日之前30日,由擔保部填制《擔保到期通知函》,通知項目承擔企業。
第四十四條
每月月末前,擔保部應向總經理提交當月《逾期項目統計表》和《擔保項目檢查表》。
第四十五條
需要展期的擔保項目,企業須在該擔保項目到期前20日向我公司提出擔保展期書面申請。擔保部負責調查擔保展期的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填寫《擔保項目展期(逾期)報告表》,報總經理審批。 對展期項目的擔保須按照新項目的擔保程式辦理。
第四十六條
對逾期的擔保項目,由擔保部寫出檢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填寫《擔保項目展期(逾期)報告表》,報總經理審批。 對逾期擔保項目的處理意見包括:
(一)採用更為可靠的反擔保措施;
(二)建議撤保。 對逾期的擔保項目按會議評審及審批許可權辦理。
第四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主動撤保:
(一)擔保貸款未按擔保申報時的用途使用;
(二)項目承擔企業提供虛假資料或具欺詐行為;
(三)公司認為項目承擔企業出現重大經營失誤或市場、財務狀況等方面出現較大潛在風險。
第四十八條
項目撤保由擔保部寫出檢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填寫《擔保項目(撤保)處理表》,報總經理審批。 對項目撤保按會議評審及審批許可權辦理。
第四十九條
已經結束的擔保項目,應及時辦理項目終結手續。 擔保貸款到期後,擔保部負責核實貸款本息確已歸還,並留存一份放款收回憑證複印件,辦理註銷抵押登記,將所抵押和保管的原件資料退還企業,填寫《免除擔保責任確認表》報公司總經理核准。 擔保部將部門管理的檔案移交公司檔案管理部門。
第五十條
項目責任人在辦理擔保業務過程中,應根據業務進度將完成內容及時錄入微機,包括:擔保業務動態表、擔保項目檢查一覽表等。

第十章 債務的追償

第五十一條
主債務人未能履行債務,我公司代為清償後,應依法進行追償及提起訴訟。
第五十二條
代償和追償方案由擔保部負責制訂並報總經理審定,項目責任人為具體經辦人。 對主債務人與我公司簽訂抵押或質押契約的,可以抵押或質押財產折價或以其拍賣、變賣後的價值沖抵債務。 對設定反擔保人的,應依法向反擔保人追償,反擔保人拒絕清償的,應依法對主債務人及反擔保人提起訴訟。
第五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部門審核人員、會議評審人員按公司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比重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
因具體原因使公司遭受損失,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並按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章檔案管理
第五十五條
擔保部設兼職檔案管理員,負責自擔保業務受理至債務追償完畢整個過程有關檔案、資料的整理、立卷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六條
擔保業務流程中所有有關的文書和資料都在歸檔範圍。歸檔的案卷要編排次序系統,卷內首頁要有材料目錄。借閱檔案要填寫《檔案借閱登記表》,部門內部人員之間及部門與部門之間移交檔案時要有移交記錄,填寫《檔案移交登記表》。
第五十七條
擔保項目終止後,擔保部將檔案移交給公司檔案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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