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覆
立項批文是對項目建議書的批覆
設計批覆
立項是投資建設項目領域的通用辭彙。特指建設項目已經獲得政府投資計畫主管機關的行政許可(原稱立項批文),可以進入項目實施階段。立項前的工作一般稱為項目前期(主要包括項目規劃、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等),立項後的工作一般稱為項目實施(主要包括施工圖設計、招投標、簽約、採購、施工及竣工驗收、決算及項目後評價等)。效果圖的設計與製作也包括其中
工可批覆
(1)《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7部委30號令)有這樣的規定: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並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准。
(2)《關於進一步加強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滬建交聯[2008]455號)》:建設單位申請變更招標方式,立項時又未核准招標方式的項目,由市建設交通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對變更招標方式的申請進行核准。核准後,方可變更招標方式。
從以上(1)、(2)規定中可以推定:立項批文是指對工可的批覆,因為對招標方式的核准一般在工可的批覆中體現,因此工程建設項目正式立項的標誌也應是取得工可批覆。
含義不同
由於投資主體、投資的行業、投資規模、項目性質(盈利與非盈利等)的差異,政府有著不同的項目報批規定。按照前述要素將投資項目劃分為禁止類、限制類、允許類和鼓勵類等四類。除禁止類不允許建設外,其餘的分別執行審批制、核准制和備案制。其立項審批所處的階段、要求提交報批的資料、報批前應先行取得的其他行政許可各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