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相關規定
按國家有關規定,高校畢業生從畢業之日起兩年內為擇業期。
擇業期內未落實就業單位的畢業生可以享受應屆畢業生同等待遇。
簽訂就業協定的程式
(1)畢業生到學院學生工作辦領取就業協定書。
(2)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達成就業意向後,雙方在就業協定書上籤字蓋章。
(3)無獨立人事權的用人單位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在就業協定書上籤字蓋章。
(4)畢業生所屬學院學生工作辦審核就業協定,並交校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備案。
(5)校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鑑證就業協定,並簽字蓋章。
注意事項
協定保存
大學畢業生的就業協定儘量妥善保存,以後在許多場合都會用到就業協定。
相關補充
就業協定的解除: 為了維護就業協定書的嚴肅性和學校的聲譽,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定書》之後,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都應認真履行協定。倘若畢業生因特殊原因要求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已簽訂《就業協定書》的畢業生,如要違約,需辦理解約手續。
1)到原簽協定書的單位辦理書面同意的解約函(蓋單位公章)
2)向招生就業辦提出書面申請(闡明解約理由),並附上單位及上級人事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解約函,交招生就業辦。
3)招生就業辦根據有關規定審批換髮新的《就業協定書》
就業協定的解除分為單方解除和三方解除。
單方解除,包括單方擅自解除和單方依法或依協定解除。單方擅自解除協定,屬違約行為,解約方應對另二方承擔違約責任。單方依法或依協定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業協定有法律上的或協定上的依據,如學生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就業協定,畢業生錄用之後,可解除就業協定,或依協定規定,畢業生未通過用人單位所在地組織的公務員考試,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協定,此類單方解除,解除方無須對另二方承擔法律責任。
三方解除是指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經協商一致,消滅原訂立的協定,使協定不發生法律效力。此類解除因是三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一致的體現,三方均不承擔法律責任,三方解除應在就業計畫上報主管部門之前進行,如就業派遣計畫下達後三方解除,還須經主管部門批准辦理調整改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