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程式

為規範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根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01〕8號)、《重慶市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試行意見》(渝轉組〔2002〕1號)和《重慶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程式》(渝人發〔2005〕138號)等政策規定,制定重慶市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程式。

一、思想教育

1.做好政策宣傳。1—3月,市軍轉幹部服務中心適時走訪駐軍部隊,深入自主擇業軍轉幹部中,聽取部隊和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對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建議;各區縣(自治縣)充分利用年度報到、座談慰問等時機,宣傳自主擇業相關政策,鼓勵部隊幹部和廣大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做貢獻。

2.掌握思想動態。督促各級黨組織落實自主擇業軍轉幹部黨員的教育管理,嚴格組織生活,維護和保障黨員權利。保持與自主擇業軍轉幹部所在組織及本人溝通聯絡,督促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積極參加組織活動,按時交納黨費,自覺接受黨內外民眾的監督。關心自主擇業轉業幹部黨員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

3.樹立先進典型。注重發現和培養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就業創業中的先進典型,及時反映管理服務經驗做法,積極推動全市管理服務工作健康發展。

二、年度安置

4.接收檔案。4—6月,按照國家下達的計畫,由重慶警備區轉業辦、武警重慶總隊轉業辦、重慶公安現役辦向市軍轉服務中心移交自主擇業轉業幹部的檔案(含隨調家屬的檔案)及有關材料。

5.審查檔案。確保檔案材料真實、準確、完整、規範,為安置工作提供可靠依據。對於檔案塗改、材料不全、登記不詳、安置去向不明的,應及時向部隊檔案移交部門通報並協調解決。

6.下達計畫。8—10月,市軍轉服務中心在認真審查轉業幹部檔案,做好登記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確定自主擇業轉業幹部的安置去向,及時向各區縣(自治縣)下達安置計畫。

7.移交檔案。在每年全市軍隊轉業幹部檔案移交會上,將自主擇業轉業幹部的檔案(含隨調家屬檔案)移交到各區縣(自治縣),各區縣(自治縣)務於20日內將自主擇業轉業幹部和隨調家屬接收與安置情況向市軍轉服務中心反饋,做好當年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報到準備工作。

8.發出通知。10—11月,市軍轉服務中心根據安置計畫,向重慶警備區轉業辦、武警重慶總隊轉業辦、重慶公安現役辦一次性發出報到通知,由部隊通知並督促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含隨調家屬)按時到安置地人力社保局報到。

9.組織報到。11—12月,自主擇業轉業幹部憑部隊統一開據的行政介紹信、人員調動供給介紹信、組織介紹信、軍(警)官轉業證到安置地人力社保局報到。各區縣(自治縣)軍轉服務部門在做好人員的各種登記後,會同本人審核確認退役金,開出《重慶市軍隊轉業幹部入戶通知》,協助軍轉幹部辦理入戶手續,建立醫療保險帳戶,督促轉業幹部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基層黨組織建立組織關係。

10.建檔管理。各區縣(自治縣)軍轉服務部門要利用報到之機,組織自主擇業轉業幹部填寫《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基本情況 信息登記表》,建立相應管理服務基礎資料並納入計算機管理。

三、培訓

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培訓分為適應性和個性化培訓,由市軍轉幹部服務中心統籌、指導,市軍轉培訓中心和外具體組織實施。

11.適應性培訓。6—8月,每年審檔結束後,採取全市集中的方式,組織當年安置的自主擇業軍轉幹部進行為期5天的適應性培訓。主要學習自主擇業政策規定、重慶市情、心理調適與角色轉換、創業知識技能等課程。

12.個性化培訓。按照《重慶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實施辦法》(渝人社發〔2010〕188號)規定的原則、程式落實。

13.就業創業實訓基地。市級實訓基地的建立和管理,嚴格按照《重慶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就業創業實訓基地管理辦法》執行;各區縣(自治縣)立足自身實際,適時建立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就業創業實訓基地,加強對實訓基地的指導,發揮實訓基地對就業創業的促進作用。

四、就業指導

14.建立就業信息檔案。各區縣(自治縣)管理服務部門要準確掌握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就業創業情況,通過定期分析形勢,研究制定促進就業創業的辦法措施,確保有就業願望的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全部實現就業。

15.完善就業促進機制。管理服務部門加強與就業部門、人才交流機構、社會機構合作,與本地區知名企業、學校、社區組織等用人單位聯繫,搭建好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就業創業平台。利用人才市場、就業創業機構、人事培訓等信息平台,提供信息諮詢、職業介紹、個性化培訓、創業指導等相關服務,協調解決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就業創業中的困難。

16.舉辦專場招聘會。市軍轉幹部服務中心適時舉辦全市自主擇業轉業幹部專場招聘會,各區縣(自治縣)要利用好人才市場,定期開展相應的招聘活動,有針對性地組織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與自主擇業軍轉幹部見面洽談,為軍轉幹部就業提供幫助。

17.做好重點推薦。把家庭困難、就業願望強烈的自主擇業軍轉幹部作為重點推薦對象,採取集中與個別推薦相結合的辦法,幫助其實現就業。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可根據當地企業用工情況和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特長,舉辦優秀企業與自主擇業軍轉幹部見面會,努力為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就業創造條件。

18.引導和幫助自主創業。加強與當地微企辦、再就業辦、工商行政管理、商業銀行、稅收等部門的聯繫和協調,積極為自主擇業軍轉幹部提供政策諮詢、創業培訓、項目規劃、工商註冊、小額貸款等方面的指導,並按照國轉聯〔2001〕8號、渝府發〔2005〕35號和渝委發〔2013〕19號等檔案精神,以及國家現行稅法規定,做好相關扶持工作。鼓勵和支持集體創業,抱團發展,共同致富。要充分利用城鄉各類園區、閒置土地或廠房、專業化市場等適合中小商貿服務企業聚集創業的場所,建設創業孵化基地,運用稅收、場租、電價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對進入創業孵化基地的自主擇業軍轉幹部予以扶持。

五、日常管理

19.檔案管理。各區縣(自治縣)管理服務部門具體負責自主擇業軍轉幹部檔案存放和管理。自主擇業轉業幹部求職、就業等涉及檔案資料的,可按要求製作提供檔案副本。檔案副本主要包括:本人照片、基本情況、部隊履歷、學歷專長、職稱及專業技術成果、獎懲情況、退役金、就業、家庭情況、通信地址和聯繫電話等。管理部門對新形成的檔案材料,要認真鑑別其真實性,及時登記、歸檔。

20.組織管理。當年自主擇業軍轉幹部黨員要將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轉往安置區縣(自治縣)黨委組織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前往辦理組織關係轉接手續。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根據其居住和就業情況,按照屬地管理以及便於管理的原則,逐一將黨員組織關係轉移到基層黨組織。對已就業的自主擇業轉業幹部黨員,可將組織關係轉入就業單位黨組織管理;對未就業的,可將黨組織關係轉入常住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鄉鎮)社區黨組織管理。對流動性大的,由基層黨組織按照流動黨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對人數較多的街道(鄉鎮),可按照《黨章》有關規定單獨成立黨支部。

21.台帳管理。建立健全人員登記、數據統計、工作職責、辦事程式等日常管理服務制度和業務工作檯帳,及時更新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基本信息,對自主擇業轉業幹部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22.退役金管理。退役金由市軍轉幹部服務中心協調市財政局和建行渝中支行統一發放,時間為每月10日。對當年新接收自主擇業轉業幹部退役金的確認工作,各區縣(自治縣)管理服務部門依據《重慶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審核表》,在認真審核的基礎上,結合本人檔案材料、《人員調動供給介紹信》、行政介紹信等資料,經本人認可簽字後,單位簽字蓋章歸檔,最後將審核情況報市軍轉服務中心核發。對核算退役金結果有異議,需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由各管理服務部門覆核後,報市軍轉服務中心重新核算,再簽字蓋章入檔。退役金卡由市軍轉服務中心協調建設銀行製作發放到各區縣(自治縣),自主擇業軍轉幹部須持新辦理的身份證到管理服務部門領取,並將身份證複印件含需辦理“銀信通”人員的相關資料收齊寄至建行渝中支行。退役金卡使用中的問題,由本人向管理服務部門作出情況說明,經管理服務部門認定後聯繫建行渝中支行辦理,建行將處理結果反饋至市軍轉服務中心更改備案。自主擇業軍轉幹部遇重大疾病或變故,管理服務部門應當探望慰問,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去世,管理服務部門要於當月內,將相關材料報市軍轉幹部服務中心核發相關費用。

23.年度報到制度。每年底前,自主擇業轉業幹部本人必須到所在區縣(自治縣)管理服務部門進行登記報到,作為主管部門了解情況和確定退役金與地方補貼續發依據。因本人在國外或異地確實不能前來者,其親屬必須持我國使(領)館機構或就業地轉業幹部組織關係所在的黨組織出具的證明材料,進行登記和確認。愈期不登記的,3個月內暫停發放地方補貼,3個後退役金和地方補貼均暫停發放,直到自主擇業轉業幹部到當地管理部門重新登記和確認後,方可恢復發放退役金和地方補貼。停發的地方補貼不補發。各區縣(自治縣)管理部門要按照規定,及時向市軍轉服務中心報告登記和確認情況。

六、服務保障

24.健康體檢制度。按照《關於建立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健康體檢等制度的通知》(渝人社發〔2014〕94號)規定,由各區縣(自治縣)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服務部門組織實施,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自主擇業軍轉幹部每兩年進行一次,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自主擇業軍轉幹部每年進行一次。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健康體檢標準按照安置地移交地方的軍休幹部標準執行,具體實施辦法由各區縣(自治縣)自行制定,所需經費由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安置地財政納入部門預算統籌安排。

25.重大節日慰問制度。按照《關於建立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健康體檢等制度的通知》(渝人社發〔2014〕94號)規定,每年“八一建軍節”和“春節”對自主擇業軍轉幹部進行廣泛慰問。慰問主要以傳遞黨和政府的關懷、促進群體穩定為目的,堅持把解決實際困難和宣傳黨的方針政策結合起來,可採取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等方式進行,具體實施辦法由各區縣(自治縣)自行制定。

26.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自擇業軍轉幹部在未就業期間的醫療保險,統一參加安置地的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公務員醫療補貼待遇。自主擇業轉業幹部報到後,安置地主管部門要做好下一年度醫療保險經費的預算編報,及時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統一建立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保證自主擇業轉業幹部在翌年一月份開始,能順利看病就醫。對於已參加醫療保險的轉業幹部個人所繳納部份,由安置地管理服務部門在每月發放的地方補貼中代扣。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住房補貼,依據國家和我市相關政策規定,享受安置地公務員同等待遇。

27.辦理相關事務。及時為自主擇業軍轉幹部辦理技術職稱評定、因私出國(境)等手續。協調相關部門辦理隨調(遷)配偶、子女落戶、轉學和入學等事宜。及時辦理自主擇業軍轉幹部達法定退休年齡認定,確保如期享受安置地退休人員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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