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擁軍優屬工作,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促進軍政、軍民團結,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天津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擁軍優屬義務服務日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把擁軍優屬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撫恤優待標準,切實保證擁軍優屬工作的落實。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擁軍優屬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部隊後勤保障社會化工作,為部隊的軍事訓練、戰備勤務、處置突發事件等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幫助部隊搞好營區基礎設施建設、經濟適用房建設,按照有關規定減免配套費。
供水、供電、供熱、燃氣等企業應當優先安排部隊的水、電、熱、燃氣等需求,保證供給;優先辦理部隊相關設備的改造項目,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減免費用。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科技擁軍活動,支持部隊開展官兵學歷教育和人才培養,為部隊的科技練兵提供技術指導和器材、設備等方面的幫助,支持部隊的民用科研立項,並鼓勵申報地方科研成果獎。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通往部隊營區道路的修建和養護工作,保證道路暢通。
軍用機動車通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橋樑、城市道路,以及在公共停車場停放,免交通行費和停車費。
第九條
部隊參加地方建設項目,受益方應當按契約和協定支付報酬。部隊參加搶險救災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裝備、物資、器材等保障。部隊參加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的搶險救災,其實際支出按照國家規定由地方財政負擔。
部隊因戰備、演習、訓練等軍事行動對地方公用設施、農田、植被等造成損壞時,由部隊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合理補償。必要時,由 地方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條
任何部門、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部隊集資、攤派。
地方公益事業或者建設項目確需部隊支持的,應當報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第十一條
現役軍人購買市內公共汽車和軌道交通工具月票,憑有效證件享受半價優待。殘疾軍人憑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非機動車公共存車處對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存放車輛免費,並設立相應標誌。
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客運企業對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優先售票,並設定相應標誌;有條件的還應當開設專門的售票視窗和候車(船、機)室(席)。
第十二條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和享受定期撫恤、定期補助的優撫對象憑有效證件,免費參觀遊覽各類公園、 名勝古蹟、紀念館、博物館,免費使用收費廁所,在醫院就醫時優先掛號、優先就診。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招聘工作人員,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用隨軍家屬。
第十四條
軍人配偶隨軍在本市就業後,由所在單位按規定到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及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時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資金的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五條
殘疾軍人、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 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 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待。
公辦中國小校和幼稚園、託兒所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接收現役軍人子女; 普通高等學校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取現役軍人子女。
現役軍人從外埠調入本市,子女需要轉學的,教育部門應當給予辦理;現役軍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調動工作,子女需要轉學的,教育部門給予支持。依照本款規定辦理轉學的,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十六條 退出現役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按照 屬地原則參加城鎮 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享受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第十七條
在本市享受定期撫恤、定期補助的優撫對象依照下列規定享受醫療費優惠:
(一)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優惠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七十;
(二)病故軍人遺屬、無工作單位的老復員軍人優惠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五十;
(三)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優惠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在本市享受定期撫恤、定期補助的優撫對象,因大病造成生活困難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臨時救濟。
醫療費優惠、救濟所需經費由區、縣人民政府負擔。對優撫對象多、財政負擔重的區、縣,市財政給予補貼,具體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根據城市規劃原有住房被拆遷,享受定期撫恤、定期補助的優撫對象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契約房價的百分之十。補貼款在購房時劃入售房單位賬戶。
居住在農村享受定期撫恤、定期補助的優撫對象有住房困難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第十九條
現役軍人配偶所在單位每年給予現役軍人配偶一次探親假。現役軍人配偶探親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乘坐車(船)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二十條
義務兵服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
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標準由市民政部門和市財政部門確定,所需資金由市和區、縣財政按比例負擔;農村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標準,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負擔。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入伍的義務兵、初級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繼續保留。服役期間遇有承包地(山、林等)重新劃分或者被徵收的,應當保留其承包份額或者給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有關單位應當接收人事部門計畫分配的軍隊 轉業幹部。
安置服役時間較長、貢獻較大和長期在邊防、海島、高原、沙漠等艱苦地區工作的轉業幹部,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三條
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安置採取自謀職業和安置就業相結合的方式。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採取均衡負擔、有償轉移安置的辦法,制定安置計畫。
用人單位拒不執行安置計畫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用人單位未安排上崗的,應當自區、縣人民政府安置機構開具分配介紹信之日起,按本單位 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在招聘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從技術、信息、資金等方面,扶持優撫對象開展生產經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缺少勞動力的農村優撫對象,應當開展幫耕、幫種、幫收等活動。村民委員會擬訂宅基地使用方案時,對農村優撫對象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侵犯軍人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