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自覺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
各級各部門要把擁軍優屬工作,列入任期目標管理和政績考核的內容。
第三條 各級各部門應當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城(縣)和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將擁軍優屬的宣傳教育工作納入愛國主義和全民國防教育規劃,培育擁軍優屬的良好社會風尚。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擁軍優屬的宣傳報導,營造擁軍優屬的濃厚氛圍。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保障駐軍糧油、水電、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應;支持和配合駐軍完成軍事訓練、戰備執勤、軍事演習、國防施工、營房建設等任務;支持幫助駐軍做好水、電、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和農副業生產,改善駐軍工作和生活條件。部隊在執行軍事演習、野營拉練、搶險救災等重大任務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方便條件,給予支持和配合。部隊車輛通過時,有關部門應保證優先通行。駐軍部隊在參加地方搶險救災中的各種保障,按國務院、中央軍委頒發的《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執行。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任何單位不得占用或者毀壞軍事設施。
在建設開發或者施工過程中涉及軍事設施時,應當事前與駐軍協商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動員社會各界開展智力擁軍和科技擁軍等各種形式的活動,幫助駐軍開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訓,協助駐軍培養軍地兩用人才。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動員社會各界關心支持軍休所、軍供站、優撫醫院、光榮院建設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維修保護,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
第八條 軍車過往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交通收費站,一律免費通行,在停車場停放,一律免費。
第九條 車站、碼頭等應當設立軍人售票視窗,對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人員提供優先、優質、優惠服務。有條件的應設立軍人候車室。
殘疾軍人購買車船票享受半價優待,乘坐市內公共汽車享受免費優待。
全市旅遊景區(點)、公園、體育場、文化宮、圖書館、博物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在正常開放時,現役軍人(憑軍官證、士兵證)、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優撫對象(憑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登記證)、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證或市軍休所證明與居民身份證)免票(費)進入。
第十條 現役軍人家屬按國家規定享受的探親假,所在單位應優先安排,並按規定報銷往返路費,探親假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國家、省、市的有關安置政策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復員轉業士官、城鄉退伍義務兵、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職工、部隊隨軍家屬和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以下簡稱涉軍安置人員)的接收安置工作,並支持鼓勵轉業復員退伍軍人自主擇業、創業發展。要創造條件積極推進城鄉一體化安置工作,逐步縮小城鄉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差別。
任何單位不得拒絕接收安置部門統一分配的涉軍安置人員,對拒絕接收的單位,由當地人民政府通報批評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二條 安置單位對接收安置的涉軍安置對象,應在安排崗位工種、班次等方面給予照顧。企業兼併、改制、實行經濟性裁員時,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留用涉軍安置人員。
對下崗失業的軍隊退役人員,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應發給《再就業優惠證》,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
在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第十三條 軍人子女及軍隊轉業幹部隨遷子女入學:入讀國小的,在駐軍駐地和轉業安置地就近入學;入讀國中的,按照教育行政部門劃定的學區片入學。對需要跨學區入學的,教育行政部門酌情給予照顧解決。
革命烈士子女或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免交學費、雜費,情況特殊的,可減免住宿費,並優先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生活補助費。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認真落實各項優撫政策。對按照政策規定享受定恤定補的殘疾軍人、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退役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五老”人員(老堡壘戶、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老黨員、老蘇區幹部),由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按照不低於省規定的標準給予定期撫恤或者定期生活補助。
第十五條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撫恤補助經費、擁軍慰問經費、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經費和義務兵民眾優待經費的支出列入每年的財政預算,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生活水平,建立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確保撫恤補助經費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優撫對象的生活水平與當地人民民眾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軍人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經費,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 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孤老烈屬、孤老復員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退役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享受特殊門診待遇。上述人員醫療保障具體參照《河源市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暫行辦法》的規定按不同類別給予醫療補助和醫療門診補助。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退役人員、軍隊離退休幹部、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到地方公立醫院就診時,憑有效證件免收門診掛號費,看病優先優惠。醫院應當設立專門的優先優惠視窗,設立明顯的優先優惠標誌,公開優先優惠項目。
由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軍隊無軍籍職工以及軍隊離退休幹部無經濟收入的家屬、遺屬的醫療保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各界應當支持駐軍開展爭先創優活動,對駐軍現役人員立功受獎的,由入伍前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表揚並可給予一定物質獎勵。對河源籍現役軍人被授予榮譽稱號(被評為“優秀士兵”)、立功的,由應徵入伍前戶籍所在地的縣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或者基層單位組織人員到其家中走訪慰問祝賀,並給予一定物質獎勵。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分別為現役軍人家屬和烈士遺屬張掛“光榮軍屬”和“光榮之家”門牌。
第十九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處理軍地矛盾和糾紛,應當遵循“團結—協商—團結”的方針,主動與部隊協商,及時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凡發生重大軍民糾紛,有關主要領導要親自出面,及時協商,妥善處理。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處理軍隊官兵涉法問題的組織領導,依法保護軍人的合法權益。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指導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協調和處理軍隊官兵及其家屬涉法問題,及時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十一條 對侵犯軍人及其家屬人身權利,妨礙軍人執行勤務以及破壞軍事設施、擾亂軍營正常秩序,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走訪駐軍部隊和優撫對象,了解情況,徵求對擁軍優屬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和完善擁軍優屬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督促轄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各企業事業單位,不斷完善擁軍優屬服務網路組織,制定擁軍優屬的具體制度、公約、辦法,廣泛開展為駐軍和優撫對象做好事送溫暖活動,切實為優撫對象排憂解難。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組織檢查擁軍優屬有關政策的執行情況,對擁軍優屬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繼續加強對擁軍優屬保障金的籌措、管理和使用,通過財政定額撥付、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動員社會力量,多渠道籌集資金。擁軍優屬保障金用於開展經常性擁軍優屬活動,幫助優撫對象解決突發性生活、醫療困難等。擁軍優屬保障金納入同級財政管理,由同級雙擁辦掌握使用,專款專用,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各縣區可依據《廣東省擁軍優屬規定》及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河源市擁軍優屬實施辦法》(河府〔1997〕6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