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依據《消防法》規定,公安消防部隊的工作職責和服務內容主要是:
(一)應急救援主要包括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危險化學品泄露、道路交通安全、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築坍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空難、爆炸及恐怖事件和民眾遇險事件的救援工作,並參與與配合處置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礦山、水上事故,重大環境污染、核輻射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二)監督執法方面: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建設工程備案抽查、消防產品監督檢查、消防監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消防行政處罰,並依法實施臨時封查、傳喚等措施,依法實施強制執行;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責令停產停業,提出意見並由公安機關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三)隊伍建設方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訓練,配備並維護保養裝備器材,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實戰能力;對新建立的專職消防隊予以驗收,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四)宣傳教育方面: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並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消防支隊設4個職能部門、5個直屬單位和12個縣(區)大隊。
4個職能部門分別為:司令部、政治處、後勤處、防火處。
5個直屬單位分別為:作戰指揮中心、支隊培訓基地、支隊衛生隊、支隊警勤中隊、戰勤保障大隊。
12個縣(區)大隊分別為:臨川區公安消防大隊、金巢經濟開發區公安消防大隊、崇仁縣公安消防大隊、宜黃縣公安消防大隊、樂安縣公安消防大隊、東鄉縣公安消防大隊、金谿縣公安消防大隊、資溪縣公安消防大隊、南城縣公安消防大隊、南豐縣公安消防大隊、黎川縣公安消防大隊、廣昌縣公安消防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