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
(二)制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總體規劃和結構調整的巨觀措施;編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 計畫和工資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和工資基金。
(三)指導和協調各縣(市、區)和市直各部門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的培訓 工作;負責市直和中央、省駐揭單位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工作;負責市直和中央、省駐揭事業單 位招收聘用制幹部工作及事企業單位幹部調動工作。
(四)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 術職務聘任制度 , 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五)負責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推薦、各學科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和管 理工作;負責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協調工作;審核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及留學人員回國安置。
(六)負責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工作,擬訂人才流動和人才市場管理的規定,發展、規範人才市場, 建立健全政府人事部門指導和監督下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建立和完善人事爭議仲裁制度;擬訂高校 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和就業規定,負責高校畢業生及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不含師範類)的接收、派 遣工作。
(七)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制度、政策、標準及調控措施;負責市直機關、事 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電腦化管理;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職的具體政策和辦法。
(八)組織實施國家獎勵表彰制度,審批市直幹部職工嘉獎、記三等功獎勵,審核記二等功以上獎 勵;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承辦市政府工作部門領導人員職務任免的具體工作。
(九)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規定,制定安置和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和中央、 省駐揭單位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及隨調家屬工作。
(十)指導和協調有關人事人才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承辦政府間有關人事工作協定合作項目的 實施工作;負責因公出國、赴港澳人員的政審工作。
(十一)執行國外人才智力引進的政策法規,管理來揭工作的外國專家,會同有關部門承辦外國專 家身份的確認事宜;負責出國(境)培訓的管理工作。
(十二)指導市直各部門和縣(市、區)人事工作; 管理局屬事業單位和掛靠單位。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人事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限時辦結制度
為進一步改進機關工作作風,規範工作人員行政行為,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根據市機關作風效能建設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服務對象到市人事局、編辦機關辦事,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手續齊全的前提下,經辦科室或經辦人應在規定或承諾的時限內辦結其所訴求事項。
二、各科室對職權範圍內的各類審批、審核、轉報事項,都應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則,科學、合理地確定辦理時限。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辦理時限的,能夠提前辦結的,要最大限度地確定提前辦理時限,原則上要提速50%以上。對即辦事項,在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要即時予以辦理,能當日辦結的要當日辦結,不得以時限未到等藉口拖延、留置和刁難,對緊急事項要特事特辦,隨到隨辦。對管理服務對象訴求事項,無正當理由不準延時辦理。如特殊情況確需延時辦理,經辦人要按照職權規定報領導審批,並告知當事人延時辦理的理由。
三、機關公文辦理應按局公文處理辦法和其他有關公文處理規定執行.對不屬於本局或本科室職權範圍或不適宜本局、本科室辦理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退回交辦單位並說明理由;對於內容涉及面廣,問題較複雜,不能在規定時限辦結的,承辦科室應當在時限內向發文機關或交辦單位說明原因;領導批辦的公文,沒有時限要求的,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對於領導簽發的公文,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印製、寄發或發布。
四、對重要會議的貫徹落實情況,對有明確要求報送時間的,應在要求時間內報送,對沒有明確要求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反饋;對會議議定的事項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因故未能辦結的,要報告辦理進度並說明原因。
五、各科室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建議和提案,應在規定時限內辦結,並在規定時間內向代表(委員)作出正式書面答覆;因情況特殊,不能如期辦結的,應及時說明理由和進展情況。不屬於本單位辦理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退回交辦單位。
六、各科室直接受理的信訪事項,應當在1個月內辦結,並視情況將辦理結果反饋給信訪人;情況複雜的,經分管領導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1個月(紀檢監察信訪案件按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規定的辦理時限執行)上級轉辦、交辦的信訪件,按時限要求辦結;沒有明確時限要求的,對情節一般、涉及範圍不寬的,應在收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對情節複雜、涉及範圍較寬的,應在收件之日起1個月內辦結;情節特別複雜,不能按期辦結的,應向交辦機關報告並說明情況。對不屬於本局職責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送給依法有權作出處理決定的國家機關辦理,同時將情況告知信訪人。
七、局、編辦各類審批、審核事項必須明確規定具體辦結時限並通過局政務公開欄、相關政務網站等渠道進行公開公布,接受社會和服務對象監督。
1、舉辦人才交流會
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符合審批條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
2、人才中介機構設立
核發《廣東省人才中介機構服務許可證》。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符合審批條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
3、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核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符合審批條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
4、嘉獎和記三等功
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符合審核條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
5、公務員錄用
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符合錄用條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
6、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和企業幹部調動
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符合條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
7、事業單位申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
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符合條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
8、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計畫及各專項計畫審核
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符合條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
9、高級專家延長離退休年齡
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符合條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
10、事業單位人才招聘
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符合條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
11、核發證書(公務員培訓證書、繼續教育證書、退休證)
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符合條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核發公務員培訓證書、繼續教育證書15個工作日,核發退休證5個工作日。
12、引進國外人才智力和留學人員回國安置
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符合條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
13、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定期補助
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符合條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
14、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
評審核發證書。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認定,每月上旬集中辦理;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在評審工作結束後,評審會日常工作部門將相關材料送齊起,3個月核心發資格證書。
15、公務員職位設定、任職資格審查和職數審核
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符合條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
16、科級以下工作人員因公出國、赴港澳的政審
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符合條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
17、記三等功的審核
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符合條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
18、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科級以下幹部退休、退職
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符合條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
19、黨政群、人大、政協、法院、檢察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
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符合條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內完成審核,然後提交市委、市政府、市編委審批。
六、各科室及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辦結或超過承諾時限辦結的,將按效能建設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