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權概述
罷免權
選民或選民單位依法撤銷他們所選出的人員職務的權利。
政府機關或組織依法撤銷其任命的人員職務的權利。
罷免權對於普通公民來講,只是“提出人事罷免案的權利”。
意義
罷免權是公民政治參與的具體體現,在公民享有的監督權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
提出罷免案權是公民罷免權的一種表現形式,具體是指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規定提出罷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組成人員職務議案的權利。
所需條件
罷免案的提出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在人大舉行會議期間提出。
(2)罷免案的對象必須是由人大選舉或常委會任命的人員。
(3)罷免案的提出必須符合法定人數。
在全國人大代表會議上,全國人大主席團、三個以上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罷免案。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會議上,主席團、常委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向本級人大提出罷免案。在鄉級人大會議上,人大主席團、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可以向本級人大提出罷免案。
(4)罷免案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寫明罷免的對象、理由,並向會議提供有關材料。
根據地方組織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有權罷免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鄉、民族鄉、鎮人大有權罷免人大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罷免案依法提出後,由大會主席團交各代表團進行審議,然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表決。在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以書面或在主席團或在大會全體會議上口頭進行申辯。罷免案須經人大全體會議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198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則明確了選民對人民代表的罷免權,即全國人大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督,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罷本單位選出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