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按位繼承
按照遺囑人指定的前位繼承人和後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首先由前位繼承人取得遺囑人的財產,在遺囑所指定的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到來或前位繼承人死亡時,後位繼承人取得前位繼承人所取得的繼承財產的制度。在按位繼承中,繼承開始時,由前位繼承人繼承遺產,後位繼承人並不能因此而行使繼承權,但前位繼承人的繼承權是受到限制的繼承權。在遺產取得時,前位繼承人受到一定限制,《瑞士民法典》第490條規定,前位繼承人在提供擔保後才能取得遺產,如不能或沒有提供擔保,應命令前位繼承人管理遺產。前位繼承人取得遺產後,成為繼承財產的所有人,但因其負有移交所繼承遺產給後位繼承人的義務,因此,前位繼承人往往並不是遺產的最終受益人,他所享有的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內容,而沒有最終處分權。前位繼承人只是遺產的有限制的所有人,《德國民法典》第2113條規定,前位繼承人就屬於繼承財產的土地或土地上的權利所為的處分行為,在後位繼承開始後,如使後位繼承人的權利歸於無效或遭受損害,其處分行為無效;前位繼承人實施無償或無正當理由的處分行為,也同樣視為無效。前位繼承人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條件出現時,才能成為享有完全的所有權的所有人,如《瑞士民法典》第492條規定,後位繼承人在所定移交遺產時期前死亡的,只要被繼承人無另外處分,遺產仍屬於前位繼承人。《德國民法典》第2109條規定,繼承開始後已逾30年而未開始後位繼承時,除特定情況外,後位繼承的指定,失去效力。據此,前位繼承人則成為遺產的不受限制的所有人。後位繼承人是遺囑人的繼承人,而不是前位繼承人的繼承人,但由於遺囑人的後位繼承人的指定,在繼承開始時,並不能立即對遺產進行繼承,只有在前位繼承人死亡或遺囑人指定的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時,才能取得遺產的所有權,成為遺產最終的受益人,對遺產享有完全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