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的概念
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制度,又稱間接繼承、承租繼承。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被代位繼承人,簡稱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人稱代位繼承人,簡稱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權利,叫代位繼承權。代位繼承的特徵
1、代位繼承的發生,須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實,該死亡可以是自然死亡,也可以是法律宣告死亡。
2、被代位繼承人只限於被繼承人的先死子女。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人若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3、代位繼承人只限於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既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才可以成為代位人,並不受輩份限制;
4、代位繼承人為數人的,只能共同繼承被代位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所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
5、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備喪失繼承權的條件且被法院判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6、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不適用於遺囑繼承。
代位繼承的淵源
代位繼承始於羅馬法的按股繼承。羅馬市民法規定,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受家父權免除的子之子,取得其父的應繼份,這種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的制度逐漸延伸,擴展到旁系血親。近代各國立法幾乎都對該制度加以了沿用,但一般都對代位繼承權作了限制。多數國家把代位繼承許可權制在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範圍內,但也有少數國家,如法國,允許兄弟姐妹的直系血親享有代位繼承權。
代位繼承的性質
學術界主要有兩種學說:一是固有權說。該學說認為,代位繼承人的繼承權來自自己的固有權利。因此,即使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其直系卑親屬仍能代位繼承。義大利新民法、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均系此說。其中,義大利、瑞士等國民法規定,被代位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喪失繼承權和放棄繼承的,其直系卑親屬均得代位繼承;而日本民法僅將被代位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和喪失繼承權作為代位繼承發生的根據,若被代位人放棄繼承,其直系卑親屬不能代位繼承。二是代表權說,亦稱代位權說。這種理論認為代位繼承人代表被代位繼承人行使權利而繼承。因此,如果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或放棄繼承,其直系卑親屬即無位可代而不能繼承。法國民法典、義大利民法和德國舊時的普通法均采此說。我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是代位繼承的惟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繼承法的意見中進一步明確指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因此,我國現行的繼承立法及司法實踐採取的是代表權說。
代位繼承的條件
適用代位繼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被代位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這既是我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與轉繼承的重要區別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有的國家,被代位人的範圍較廣,如日本民法規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國、韓國、加拿大、保加利亞等國,被代位繼承人的範圍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國、瑞士、匈牙利、希臘、奧地利等國家更將被代位人的範圍擴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與這些國家相比,我國規定的被代位人的範圍最窄,這與繼承立法縮小繼承人範圍的趨勢是相吻合的。
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各國法律均規定,代位繼承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被代位人的旁系血親或直系長輩血親均無權代位繼承。原則上代位繼承人沒有代數限制。我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繼承法的意見中又進一步明確指出,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分限制。
4、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如被代位繼承人基於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繼承法>的意見》第28條指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
5、代為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遺囑繼承權,則該遺囑會因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6、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少,原則上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代位繼承的效力
代位繼承人以被代位繼承人之順序進行繼承。在繼承時,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被代位人的應繼份額。如果有兩個以上的代位繼承人,則由他們共同繼承,按人數均分被代位人的應繼份額。我國《繼承法》第11條明確規定:“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們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
1、二者的性質不同
在代位繼承中,代位繼隨便是直接參加被繼承遺產的繼承,且是基於其代位繼承權的而取得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而轉繼承是一種連續發生的二次繼承,是在繼承人直接繼承後又轉由轉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2、發生的時間和條件不同
代位繼承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制度。因此。代位繼承人、只能在被代位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之前死亡的情形下發生。並且,只有被繼承人的子女繼承開始前死亡的,才會發生代位繼承。其他繼承人不能成為被代位繼承人,即使其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也不全發生代位繼承;而轉繼承是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因繼承人死亡而發生的由繼承人在繼承人的漢定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制試想,因此轉繼承只能發生地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在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死亡的,會發生代位繼承而不會發生轉繼承,遺產分割後繼承人死亡的,因繼承人已經實際接受遺產,取得了具體財產的單獨所有權,也不會發生轉繼承。
3、主體的不同
代位繼承中的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接晚輩血親,而不能是被子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繼承我。而在轉繼承中,享有轉繼承權的人是被轉繼承人死亡時生存的所有法定繼承人,被轉繼承人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由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轉繼承;沒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的,則得由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轉繼承。
4、適用的範圍不同
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而不適用於遺囑繼承。在遺囑繼承中。指定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因於遺囑生效時無繼承能力而舉取得遺產繼承權,也就不能取得指定其繼承的遺產的權利。在這種情形下,遺囑中所涉及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而轉繼承可以發生在法定繼承中,也可以發生在遺囑繼承法中,因為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轉歸其法定繼承人承受。在遺囑繼承中,指定的遺囑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未表示放棄繼承權的但尚未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的,也已經實際享有和取得遺產繼承權,其按遺囑接受的遺產同樣應由其法定繼承人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