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2009年2月16日以後,很多人都記住了這個名字,狠心“殺”妻的文裕章。當日,他拔掉了患病妻子身上的呼吸管等醫療設備,妻子胡菁不久死亡。事件引起了廣泛爭議,法院一審判決文裕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對此,深圳市檢察院審查後認為,一審判決量刑畸輕,提出抗訴。
案件詳情
2009年2月9日20時許,胡菁在位於深圳龍崗區坂田街道萬科城家中昏倒,丈夫文裕章和胡菁母親肖桂蓮等人將胡菁送至龍崗雪象醫院搶救。次日凌晨零時許,胡菁被轉至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部ICU病房治療。治療期間,胡菁一直昏迷不醒,有心跳、血壓,但只能靠呼吸機維持。
同月16日下午3時許,文裕章在ICU病房探望胡菁時,將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壓監測管等醫療設備拔掉。病房內的護士、醫生等人見狀上前制止,但文裕章一直趴在胡菁身上阻止,並稱要放棄治療,說不想救了,病人太痛苦了。當日下午4時許,胡菁死亡。傍晚6時24分,民警通知文裕章到華富派出所接受調查,晚上7時許,文裕章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經法醫鑑定,證實胡菁昏迷及顱內出血是由其自身腦血管畸形破裂出血所致,是自身疾病所致,排除她昏迷前頭部受外傷的情況,證實其住院期間有自主心跳,而無自主呼吸,由呼吸機維持呼吸,被文裕章拔去氣管插管之後致呼吸停止死亡。
2010年12月9日,深圳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文裕章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受害人胡菁的母親認為一審“重罪輕判”,向深圳市檢察院遞交抗訴申請。深圳市檢察院審查後認為,一審判決量刑畸輕,提出抗訴。
庭審情況
2012年3月14日下午的庭審持續了約兩個半小時,期間檢察員與辯護人的觀點針鋒相對,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及量刑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焦點1
文裕章是否有小三?
昨日,檢察官認為,種種證據足夠證明文裕章對妻子不忠,作案的動機並非其所述的不想妻子受苦。
檢察官出示證據,顯示文裕章在妻子臥床期間,頻繁與另一名年輕女子通電話,根據移動的記錄,兩人通話時間有時是1個小時,最長的甚至超過3個小時,而且往往是在三更半夜時。在文裕章被看押在看守所時,該女子還給文裕章發了很多曖昧簡訊。因此,檢察官認為,兩人的關係已超越了普通朋友關係,說明文裕章對妻子不忠。
對此,文裕章辯駁說,他和這名女子是普通朋友關係,剛認識3個月,因為工作上的需要,所以比較談得來,那些長時間的通話,都是該女子對文裕章進行開導安慰。對於曖昧簡訊,文裕章表示當時自己已經在看守所里了,事後看到這些簡訊也覺得莫名其妙。
文裕章的辯護律師則認為,這些曖昧簡訊只能說明這名女子個人的想法,與文裕章無關。
焦點2
是否得到家屬諒解?
檢察機關認為,雖然文裕章賠償了胡菁家屬128萬元,但是胡菁的家屬並沒有出具對文裕章的諒解書,此後還曾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這說明被害人的近親屬並未達成對文裕章的諒解,社會矛盾並未緩和。
文裕章的辯護人則表示,文裕章家人當初將128萬元賠償款支付到深圳中院時,就已經帶有附帶條件胡家出具諒解書,否則不需要將款項支付給胡家。胡家既然收下了128萬元,就應該表示了對文裕章的諒解。此外除了胡家外,文裕章和胡菁的兒女也是此案被害人的近親屬,文裕章的女兒也寫了一份對父親的諒解書,請求法庭對文裕章從輕判處,讓父親回到他們身邊。
文裕章的辯護人還當庭將文裕章和胡菁女兒的諒解書作為證據予以提交。公訴人表示相信諒解書出於文裕章女兒之手,但其女兒今年才12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而且目前和文裕章以及其家人一起生活,因此該證據是否具有效力仍值得斟酌。
焦點3
該判緩刑還是入獄?
檢察機關認為,雖然文裕章有自首、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近親屬經濟損失等情節,但一審判決對文裕章適用緩刑,社會效果不佳。此案緩刑的適用給社會導向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救死扶傷、相濡以沫、同甘共苦、患難與共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文裕章的行為對夫妻同甘共苦的優良傳統造成極大的衝擊,給同情、救助弱者的感情帶來極大的破壞。對其適用緩刑,會給社會導向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不利於有效發揮刑罰的一般預防功能。
檢察官表示,一審判決書認定本案屬於故意殺人罪中的“情節較輕”有誤,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雖然胡菁後經鑑定可能已經處於腦死亡狀態,但腦死亡沒有被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所認可。雖然文裕章沒有採取通常的使用暴力的方式,而實施的是拔掉氣管插管的行為,但並不影響主觀惡性,因為他面對的是一個無任何反抗之力的病人。文裕章的行為性質不是消極的不履行救助義務的行為,而是積極的殺人行為。
從本案的社會危害性分析,文裕章在其妻子病重垂危、急需救助之時,本應念夫妻之情誼,挽生命於將傾,卻不顧勸阻,急施殺手,將妻子的生命終結。其行為不僅剝奪了他人的生命,也讓雙方親人飽受折磨和煎熬,社會影響惡劣。其雖有自首情節,但不能因此減輕好幾個量刑“檔次”,對文裕章的量刑應該從故意殺人罪10年的起點刑作為基礎,再考慮其自首、賠償等情節。
文裕章的辯護人則提出,是不是一定要將文裕章送進監獄,才能體現出良好的社會效果?目前文裕章全職在家照顧一對兒女,其兒女在父親的呵護下學習成績有了明顯進步,生活也很穩定。文裕章已經在看守所待了兩年,受到了懲罰,如果現在又判處其有期徒刑,將其送進監獄,讓他的兒女再次失去父親的照料,並不一定就能取得好的效果。
悔過認罪
庭審過程中,文裕章斷斷續續地回憶起當日事發的經過,說著說著就淚流滿臉,聲音哽咽。法官和檢察官都多次出言要求文裕章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緒。在庭審辯論階段,文裕章更是幾度中斷陳述。
文裕章說:“我對我老婆的感情,不是像你們說的那樣(不忠),我是深愛著她。那段時間我工作很忙,我還答應了她忙完這段時間後一起出去旅行。”他描述說,當天他們一起帶小孩到海邊玩,大家玩得很開心也很累,晚上胡菁在家中突然暈倒後,他馬上送她去醫院,並且給醫生下跪,請求醫生盡全力救治。“那幾天我除了回家洗澡的時間,就一直待在重症監護室外。探病時間就進去給我太太按摩手腳,跟她說一些刺激的話,希望她能醒來。我說,‘孩子等你回家煮飯啦’、‘你還答應我一起去旅行的’。”
伴著不時地抽泣、擦眼淚,文裕章表示認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對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民事賠償願意全額賠償。他還為自己提出三點辯護意見。一是妻子昏迷搶救期間,他雖然和女性同事長時間通話但這並不能證明自己對妻子不忠,夫妻感情很好。二是當獲知醫生要對妻子行“割喉”手術,自己情緒失控,想讓妻子保持完整身體,有尊嚴地離去。三是妻子已經命懸一線,連植物人的標準也達不到,到這一步,怎么還忍心去害她?
在最後陳述階段,文裕章流著眼淚說,自己確實做錯了,對不起胡菁,對不起岳母,也對不起一雙子女,希望岳母能夠原諒自己。現在自己沒有工作,主要就是在家照顧子女。現在孩子在他的照顧下學習成績好了,笑容也多了。他希望法官給他機會,讓他能留在子女身邊繼續照料,彌補過錯。
抗拆理由
2012年3月14日,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何雄偉出庭支持抗訴,並當庭宣讀抗訴書,抗訴理由主要有三點:一是一審判決認定本案屬於故意殺人罪中的“情節較輕”有誤。文裕章的辯護人在庭審中稱,事發時被害人處於腦死亡狀態,因此被害人的死亡與被告人拔管之間沒有直接關聯。但檢察機關認為,“腦死亡”狀態只是醫學理論概念,沒有被刑事立法和司法所認可,在法律上被害人在醫院救治期間是具有生命體徵的自然人,文裕章在妻子病重垂危之時,用自己的雙手將其生命終結,社會影響惡劣,不屬於“情節較輕”。二是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眼見愛妻救助無望,不能自控進而衝動拔管的主觀動機有誤。文裕章明知行為必然導致妻子死亡仍強行拔管,主觀惡意明顯,犯罪目的明確,屬於直接故意。三是雖然被告人有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等情節,但因其犯罪受損的社會關係仍未修復,適用緩刑社會效果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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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岳母終老成空話
一審開庭時,文裕章對自己的作為曾深深懺悔,還在庭上給岳母鞠躬,表示會贍養岳母百年歸老,就像胡菁還在世一樣孝順。但開庭時,法官問文裕章過年時有沒有給岳母致電問候,文裕章搖頭表示沒有。
下午2時15分,胡菁的母親肖桂蓮在大女兒的陪同下來到深圳中級法院。一年多不見,肖桂蓮明顯消瘦了,頭髮也白了許多。
肖桂蓮告訴記者,2010年12月,文裕章被“判三緩三”後被哥哥從看守所接出,但他們一直住在外面並未回家。10多天后文裕章突然上門,進門後二話不說便向丈母娘下跪,痛哭流涕祈求原諒。肖桂蓮剛剛有些心軟,沒想到文裕章隨後就跟她商量將胡菁的遺體火化。“案子還沒有了結,很多細節還沒有弄清,怎么能馬上火化?”肖桂蓮說,那次的談話不愉快地結束了,沒過多久文裕章一家人便強行進入別墅將肖桂蓮趕出了家門。在外面賓館住了幾天之後,想著在深圳沒有其他親友,去年1月,肖桂蓮便回了武漢老家,沒想到這一走,便和文裕章徹底失去了聯繫。
“文裕章在一審開庭時口口聲聲說會贍養我百年歸老,就像胡菁還在世一樣孝順我,全是騙人的!”肖桂蓮說,1年多來,文裕章從未給她打過一個電話,哪怕過年過節時也音信全無,她給文家打過多個電話,而文家的電話也早已停機。“去年7月小孩過生日,我想著很久沒見孩子了,想和孩子說說話,好不容易打通了文裕章母親的手機,卻以‘孩子不在旁邊’拒絕了。”
更讓肖桂蓮氣憤的是,去年7月她曾接到深圳殯儀館打來的電話,其中稱文家要私自將胡菁遺體火化,肖桂蓮當即拒絕了火化要求。
提起女兒胡菁,肖桂蓮紅了眼睛,有些激動。“很想女兒,也想兩個小孩。在武漢老家,每每看到和胡菁年紀差不多大的女子都會想,如果女兒還在世就好了。看到和孫子孫女差不多大的孩子都忍不住想過去抱一下。”
一審判決書和檢方抗訴書很“有才”
一審法院對文裕章案的判決書和檢方抗訴書,遣詞造句都非常“有才”,在業內難得一見。記者摘錄部分如下:
法院一審判決
“文裕章與胡菁本是同學,兩情相悅,成婚十載,感情和睦,兒女雙全,家境優裕。豈料一朝胡菁隱疾發作,夫妻竟作天地之隔。文裕章眼見愛妻救助無望,悲痛欲絕,不能控制自己的衝動情緒而將其妻身上所附搶救設施拔掉,不僅親手致其妻死亡,自己也觸犯刑律鋃鐺入獄,一雙兒女,恩愛頓失,此案此情,令人扼腕嘆息。法院綜合評判上述情節,依法認定文裕章故意殺人,但屬情節較輕,依法應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內對其處罰。”
“法院一審判決文裕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檢方抗訴書
“任何人在他人需要救助時均應伸出援助之手,夫妻之間更負有相互扶助的法定義務。被告人在其妻子病重垂危、急需救助之時,本應念夫妻之情誼,挽生命於將傾,卻不顧勸阻,急施殺手,用自己的雙手將其妻子生命終結。被告人的行為不僅剝奪了他人的生命,也讓雙方親人飽受痛苦的折磨和煎熬,還給社會帶來了極大的震驚,社會影響惡劣。”
“緩刑的適用給社會導向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救死扶傷、相濡以沫、同甘共苦、患難與共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被告人的行為給社會帶來極大的震驚,對夫妻同甘共苦的優良傳統造成極大的衝擊,給同情、救助弱者的感情帶來極大的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