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912年 4月10日發生的“泰坦尼克”號海難,死難1490人。這一嚴重事件導致1914年制定了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此後各航運國家又多次舉行國際會議並修訂了這個公約。公約對航行於公海的船舶在抗沉性方面的要求作了詳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頒布的《海船抗沉性規範》也作了類似的規定。如要求船舶破損後水線不超過艙壁甲板邊線以下76毫米的安全限界線;兩水密艙壁之間的距離不超過許可長度;進水後的剩餘穩性高度客船不小於0.05米,其他船不小於零;非對稱浸水時採取扶正措施後的橫傾角客船不超過7°,其他船不超過12°等等。對甲板、船殼板、艙壁和雙層底的設定和開口密性要求也有詳細的規定。
計算可浸長度和許可長度,繪製可浸長度曲線和許可長度曲線是船舶設計中的一項重要工作。許可長度曲線是船舶從抗沉性角度進行合理分艙的依據。可浸長度是船舶滿足下沉極限的理論上的最大艙壁間距。許可長度是考慮了破艙後進水體積不同於艙室總容積和各類船舶對抗沉性的不同要求等因素後,確定的實際允許的最大艙壁間距。船舶水密艙室的劃分、水密艙壁的數量和間距除與抗沉性有關外,還與強度、製造和使用要求有關。艙壁越多,船的強度和抗沉性越容易得到保證,但是使用和製造不便。為了兼顧各項性能,設計程式是在保證強度的前提下,先按使用要求確定艙壁數量和位置,再按許可長度檢查抗沉性。如果兩水密艙壁間距小於該處許可長度,表示抗沉性得到保證,否則要再行調整,直至滿足要求。
保證船舶抗沉性除在設計上採取措施外,還需要駕駛人員的謹慎駕駛,力求避免碰撞事故發生。同時船上還有一系列的發現、搶救、堵漏和排除措施,一旦發生破損事故也可及時脫險,使人命和財產免遭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