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為進一步推動技術先進型服務業的發展,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能力的提升,增強我國服務業的綜合競爭力,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稅[2009]6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技術先進型
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
問題的通知
北京、天津、大連、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湖北、湖南、廣東、深圳、重慶、四川、陝西省(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商務主管部門、科技廳(委、局)、發展改革委(局):
為進一步推動技術先進型服務業的發展,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能力的提升,增強我國服務業的綜合競爭力,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 政策內容
(一)將蘇州工業園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等20箇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以下簡稱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即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20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實行以下政策:
1.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徵營業稅。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託契約,提供本通知附屬檔案中所界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二)蘇州工業園區原有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稅收試點政策執行至2008年12月31日後,按本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二、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範圍
1.信息技術外包服務( ITO):包括軟體研發及外包、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和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等。
2.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和企業供應鏈管理服務等。
3.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上述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的具體適用範圍詳見附屬檔案。
三、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及管理
(一)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條件。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從事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範圍內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
業務的企業。
2. 企業的註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含所轄區、縣(縣級市)等全部行政區劃)內。
3. 企業具有法人資格,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企業應採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4.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5. 企業從事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範圍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70%以上。
6. 企業應獲得有關國際資質認證(包括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務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ISO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並與境外客戶簽訂服務外包契約,且其向境外客戶提供的國際(離岸)外包服務業務收入不低於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
(二)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
1. 服務外包示範城市所在省(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收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製定具體管理辦法,並報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2. 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按照本通知及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向所在地(市)級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地(市)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申報材料聯合進行初步審查後,報送省(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省(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聯合評審並予以認定。認定企業名單應及時報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3.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持相關認定檔案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事宜。享受稅收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暫停企業享受稅收優惠,並提請認定機構覆核。
4. 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地(市)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及所在省(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技、商務、財政、稅收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做好跟蹤管理,對變更經營範圍、合併、分立、轉業、遷移的企業,如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及時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四、服務外包示範城市財政、稅務、商務、科技和發展改革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切實搞好溝通與協作。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逐級反映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附屬檔案: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題詞:技術 服務業 稅收 通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財政部駐北京、天津、大連、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湖北、湖南、廣東、深圳、重慶、四川、陝西省(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辦公廳 印發250份 2009年5月13日
附屬檔案: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
一、 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
(一) 軟體研發外包
類別 適用範圍
軟體研發及開發服務 用於金融、政府、教育、製造業、零售、服務、能源、物流、交通、媒體、電信、公共事業和醫療衛生等部門和企業,為用戶的運營/生產/供應鏈/客戶關係/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計算機輔助設計/工程等業務進行軟體開發,包括定製軟體開發,嵌入式軟體、套裝軟體開發,系統軟體開發、軟體測試等。
軟體技術服務 軟體諮詢、維護、培訓、測試等技術性服務
(二)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
類別 適用範圍
積體電路和電子電路設計 積體電路和電子電路產品設計以及相關技術支持服務等
測試平台 為軟體、積體電路和電子電路的開發運用提供測試平台
(三)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
類別 適用範圍
信息系統運營與維護服務 客戶內部信息系統集成、網路管理、桌面管理與維護服務;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統、遠程維護等信息系統套用服務。
基礎信息技術服務 基礎信息技術管理平台整合、IT基礎設施管理、數據中心、託管中心、安全服務、通訊服務等基礎信息技術服務
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
類別 適用範圍
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 為客戶企業提供內部管理、業務運作等流程設計服務。
企業內部管理服務 為客戶企業提供後台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財務、審計與稅務管理、金融支付服務、醫療數據及其他內部管理業務的數據分析、數據挖掘、數據管理、數據使用的服務;承接客戶專業數據處理、分析和整合服務。
企業運營服務 為客戶企業提供研發服務、為企業經營、銷售、產品售後服務提供的套用客戶分析、資料庫管理等服務。主要包括金融服務業務、政務與教育業務、製造業務和生命科學、零售和批發與運輸業務、衛生保健業務、通訊與公共事業業務、呼叫中心、電子商務平台等。
企業供應鏈管理服務 為客戶提供採購、物流的整體方案設計及資料庫服務。
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適用範圍
智慧財產權研究、醫藥和生物技術研發和測試、產品技術研發、工業設計、分析學和數據挖掘、動漫及網遊設計研發、教育課件研發、工程設計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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