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的規定,加強對我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二條市科委、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發展改革委共同組成北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小組(以下簡稱“認定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年審、複審、覆核工作。
(二)負責對已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受理、核實並處理有關舉報。
(三)建立認定信用制度,對在認定工作中出現違規行為的企業、專家及相關人員予以相應處理。
第三條認定小組下設北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認定辦公室”),認定辦公室設在市科委,由認定小組委託北京高技術創業服務中心開展輔助工作。認定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專家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材料進行評審。
(二)負責提供經專家評審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材料,組織召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會。
(三)承辦認定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條件與程式
第四條企業申請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業務範圍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包括軟體研發及外包、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和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等。
(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和企業供應鏈服務等。
(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第五條企業申請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的企業。
(二)企業的註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
(三)企業具有法人資格,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企業應採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五)企業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70%以上。
(六)企業應獲得有關國際資質認證(包括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務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ISO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並與境外客戶簽訂服務外包契約,且其向境外客戶提供的國際(離岸)外包服務業務收入不低於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
第六條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應準備如下申報材料:
(一)企業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論述(1000字以上),提綱如下:
1.企業的基本情況
2.企業採用先進技術和研發活動情況
3.企業提供服務、經營管理情況
4.企業發展前景與規劃
5.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與競爭優勢
6.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認定登記的技術契約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登記的離岸服務外包契約
7.客戶對服務增值性評價
(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報推薦表》。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書(複印件)。
(四)企業管理章程。
(五)企業工作場所證明複印件(企業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契約)。
(六)經具有資質的財務中介機構審計的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
(七)由市科委下屬的北京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出具的企業上一會計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證明。
(八)由市商務委出具的企業上一會計年度國際(離岸)外包服務業務契約執行額登記證明。
(九)企業獲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務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ISO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國際資質認證的證書(複印件)。
(十)企業員工花名冊(註明員工學歷結構、從事離岸服務外包人員情況),企業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繳費單複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十一)企業技術實力或研發能力證明材料,包括智慧財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協定、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獲本市或國家科技計畫立項證明、獲本市或國家科技獎勵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可選報)。
(十二)認定小組要求企業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每年組織一次,企業應於每年2月底以前提交申請材料。企業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準備材料並裝訂成冊(一式五份並附電子版)後報送到認定辦公室。
第八條認定辦公室組織專家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認定小組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名單。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在市科委網站(www.bjkw.gov.cn)上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認定小組對有關問題進行查實處理,屬實的取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公示無異議的,報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後,在市科委網站上公告認定結果並頒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加蓋市科委、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發展改革委公章)。
第九條經認定及年審合格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持相關認定檔案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事宜。享受稅收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填寫《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覆核表》,由市國稅局或地稅局審核後交送認定辦公室。覆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第十條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自認定之日起,資格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被認定年度的次年起的每年2月底以前向認定辦公室提交《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年審申請表》、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複印件)、由市科委下屬的北京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出具的企業上一會計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證明、由市商務委出具的企業上一會計年度國際(離岸)外包服務業務契約執行額登記證明。企業到期不參加年審或年審未通過的,取消其上年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年審通過的在市科委網站上公告年審結果並由認定小組下發名單。
第十一條企業應在資格有效期屆滿之前,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向認定辦公室重新提交資格複審申請,複審合格的由認定小組核發新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企業到期沒有提出複審申請或複審不合格的,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到期後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變更經營範圍、合併、分立、轉業、遷移的,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辦公室報告;變化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可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的規定,申請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科委、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附屬檔案1: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報推薦表(統一基礎表)
附屬檔案2:申報材料清單
附屬檔案3: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年審申請表
附屬檔案4: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覆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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