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條款: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運人旅客責任保險條款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提供航空、鐵路及水路客運服務的承運人,均可作為本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旅客在乘坐被保險人提供的交通工具的途中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契約約定負責賠償。交通工具是指客運飛機、客運列車、客船。財產損失指旅客託運行李及隨身攜帶物品的損失。旅客是指持有效運輸憑證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員、按照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免費乘坐交通工具的兒童以及按照承運人規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員。
第四條發生保險事故後,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保險人按本保險契約約定負責賠償。
責任限額第五條本保險契約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契約時協商確定,並載於保險單明細表中。保險人就每一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對應的每人責任限額;保險人就每一旅客財產損失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對應的每人責任限額的5%;對於每次事故,保險人就本保險契約第四條所列費用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對應的累計責任限額的5%,但在保險期間內該項賠償金額之和不得超過該累計責任限額的30%。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累計責任限額。
責任免除第六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及其雇員、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衝突、恐怖活動、罷工、騷亂、暴動;(三)核反應、核輻射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嘯;(五)國家機關的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第七條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及其雇員、代理人的人身傷亡;(二)被保險人及其雇員、代理人所有、代管的財產損失; 果 除約定義務他義務、裁決書、調節書、判決書等)個人隱私,四(三)被保險人與他人協定中約定的責任,但沒有該協定時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除外;(四)非本保險契約所稱旅客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五)無有效駕駛執照的駕駛人員駕駛承運人的交通工具時造成的損失;(六)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交通工具感染的傳染病)、分娩、自殘、毆鬥、自殺、犯罪行為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七)旅客在交通工具外遭受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八)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或者託運行李本身的自然屬性、質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損失;(九)精神損害賠償;(十)罰款或懲罰性賠款;(十一)本保險契約中列明的免賠額。
第八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期間第九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第十條本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一條保險人依本保險條款第十六條取得的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人在保險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保險人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應當及時就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情形複雜的,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三十日內未能核定保險責任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根據實際情形商議合理期間,保險人在商定的期間內作出核定結果並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五條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六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契約。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十七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契約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在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契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是指與本保險所承保的被保險人之賠償責任有密切關係的因素和投保時相比,出現了增加被保險人之賠償責任發生可能性的變化,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險費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被保險人的客運工具車況下降、運輸路線調整、運輸區域範圍增加、承運業務規模擴大等情形。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我國《民用航空法》、《鐵路法》、《公路法》和《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管理,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者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事故損失擴大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事故損失擴大的部分。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一旦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旅客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發生,應該:(一)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二)立即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於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收到旅客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旅客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於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檔案,並給予必要的協助。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引起或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正本、索賠申請、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有效駕駛證件,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支付憑證、裁判文書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單證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履行賠償義務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檔案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由於被保險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賠償金額。
賠償處理第二十五條保險人以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確定的或經賠償請求人、被保險人及保險人三方商定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依據計算賠款。法律對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有限制的,保險人享有相同的賠償責任限制。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給旅客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旅客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可直接向該旅客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給旅客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旅客賠償的,保險人不負責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七條本保險人負責賠償損失、費用和責任時,若被保險人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投保人或他人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投保。。。。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