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辦

批辦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是pī bàn,意思是在公文活動中,批辦是宣傳機關領導人或秘書部門負責人(秘書或辦公室主任)就某件已簽注擬辦或未簽注擬辦的公文應如何辦理所簽批的意見。批辦意見要明確、妥當地指出處理的辦法,指明承辦部門或具體承辦人及關於承辦時間的具體要求。對經過擬辦的宣傳檔案,要批明是否同意擬辦意見,有什麼補充或修正意見等。批辦意見要儘可能寫在檔案處理的批辦欄內,並簽上批辦人的姓名和批辦時間。

【注音】pī bàn [examine and approve and do]

【解釋】在公文活動中,批辦是指機關或部門的領導人對收文辦理提出指示性意見的決策性活動。

批辦公文時應注意:

第一,不得越權批辦公文。這是批辦工作中特彆強調要求做到的。批辦是有關領導行使法定或特定職權的嚴肅活動,越權批辦的結果是自身構成違制,更不能產生效用。為此,必須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批辦公文。為避免積壓公文而代他人批辦公文時,必須經過授權。

第二,嚴格控制批辦範圍。不經批辦同樣能得到有效辦理的公文(經常反覆辦理已有明確有效的執行方案的公文),已批辦過統一的處置意見的公文,已有合法、明確、有效的批辦意見的公文,均不得再行批辦,可由有關部門直接處理。

第三,批辦意見必須明確。

第四,採取有效措施監督批辦意見的執行結果,及時發現問題,糾正偏向。

第五,批辦過程中,如發現公文所涉及的問題是自己無法或確實無法處置的,可將批辦改為擬辦,實事求是地提出建設性意見,提供上級領導定奪。

第六,批辦意見應工整。清晰地寫在《收件處理單》或《檔案傳閱單》的有關欄目內,並務必簽注批辦人姓名、年月日。

公文批辦的對象並非所有公文,只有確實需要各級領導者行使其事務處置權、決斷權的公文,非常規公文,確無規定處置方案的業務性公文才在批辦範圍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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