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審

報審

報審涉及三種程式:進口音像製品報審程式、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流程和限制進口機電產品的報審程式。中進口音像製品除外語教材之外一律向報文化部審批,取得《進口音像製品批准單》後,方可出版發行。審查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報審審批,審批程式:接受、登記、審批、批准、複審、備案。文化部自收到進口音像製品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進口單位需提供填寫完整的報審表以及其他證明材料。進口付匯核銷監管部門進行進口付匯核銷報審報審流程是:進口付匯到貨的數據報審,進口付匯備案手續。辦理國家限制進口機電產品進口報審的基本程式是:提出申請,歸口認可,編制項目檔案,委託代理進口企業對外商談,辦理“統一歸口,聯合對外”申請和審批,辦理進口。

進口音像製品報審程式

進口音像製品的有關要求和審批程式

1、除外語教材之外所有進口音像製品一律報文化部審批。音像製品進口從類別上分為文藝類和非文藝類音像製品進口,從進口方式上分為製成品和著作權貿易方式進口。除單純著作權貿易進口外,與境外單位和個人以各種合作方式製作的音像製品也需報文化部審批方可出版發行。進口音像製品需經過文化部批准,取得《進口音像製品批准單》後,方可出版發行。在國內放映過的進口電影,在電視台播映過的境外影視節目,如出版發行音像製品,也須履行音像製品的進口審批手續。地方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沒有進口審批權。

2、進口音像製品的審批程式

音像製品進口單位備齊申報材料和節目樣盤送文化部音像製品內容審查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室受理進口單位申報材料和報審樣品,組織審查委員進行內容審查;文化部根據審查委員審查意見作出審批決定,下發《進口音像製品批准單》。

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工作程式

1、接收進口單位的報審材料和節目樣帶,對符合申報要求的按時間先後順序登記,對不符合申報要求的不予登記;

2、將登記的節目交專家審查,並將專家意見及申報材料報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審批;

3、文化部自收到進口音像製品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批准的,發給進口單位《進口音像製品批准單》;不批准的,發給《音像製品審查通知單》。收到進口音像製品申請之日,是指進口單位備齊所有材料之日。

4、組織對進口單位申請複審的節目進行複審,並將複審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單位;

5、批准進口的節目出版發行後一個月內,每種兩份送審查辦公室備案,審查辦公室組織複查。

音像製品進口申報要求

1、進口單位需提供填寫完整的報審表,著作權貿易契約,原始著作權證明書,著作權授權證明,著作權認證檔案以及節目樣盤。報審單位要將符合要求的報審材料、節目樣帶等備齊報送文化部,文化部方予以受理審批,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2、申報單位要認真如實填寫《進口錄音(像)製品報審表》。錄像節目報審表中,“內容介紹”要客觀完整。報審表中“進口單位初審意見”一欄,必須對進口節目的思想內容和藝術水平作出評價,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內容、情節,要提出處理意見,但不要在節目樣帶上刪減節目內容。在填寫報審表時,出版社要蓋章,法人代表要簽字。外語節目要有中文名稱,節目中文名稱要使用規範的語言文字。在報審表上填寫的曲目或節目集(部)的順序要與報審樣帶、歌詞材料的順序一致。

3、報審樣品要信號清晰,節目完整。外文錄像節目的樣片須有中文字幕或國語配音。外語錄音節目要有中外文歌詞材料,歌詞材料要標準、清晰,不得隨意更改歌詞。

4、報審的文字材料不得使用傳真件,著作權認證材料要用原件。

5、進口音像製品原則上應使用原節目名稱的中文直譯名稱,需要改變原名稱的,應當正確地概括或反映原節目的內容。不得使用誇大其辭、聳人聽聞、格調低下等容易誤導消費者或生編硬造、文理不通的名稱。對不適當的名稱,審查委員會有權要求申報單位更改重報。出版發行時必須使用經批准的名稱和名稱原文,違者將依照《 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6、申報進口通俗音樂節目,不再報送五線譜樂譜,但需提供演唱者、詞曲作者及出品公司的簡介等資料,屬電影、電視劇中使用的音樂節目,應提供相關電影、電視劇的有關資料。

同一個公版節目原則上每年只審批出版一次。

錄音錄像節目樣片一律提供VCD、CD、CDR或DVD等光碟載體。

7、進口音像製品自出版之日起30日內,進口單位應將樣品每種2份報送文化部備案,如成品未按審查要求刪減或與報審節目不符,依法進行處罰。

其他事項

《進口音像製品錄音(像)製品報審表》由音像製品進口單位按照文化部制定的樣式和規格自行印製。

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流程

進口付匯核銷監管部門的職責

(一)整理銀行報送的進口付匯核銷單,錄入有關數據。一般要求隔日錄入完畢並按付匯日期將核銷單歸檔。對有問題的核銷單及時與銀行聯繫改正。待國際收支統計申報2.0版軟體穩定運行之後,進口付匯核銷單數據直接從該軟體系統中提取,取消手工錄入工作。

(二)審查進口單位的進口到貨報審和未到貨報審,並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報審表錄入計算機。審查三項內容:

1、進口單位在報審表上填寫的內容與所附單據的內容是否一致無誤;

2、審核付匯單證與報關單內容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時審核進口單位提供的報關單表面是否與海關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偽標籤、海關編號,是否有清晰的海關驗訖章等;使用報關單核查系統後用計算機核查報關單的真偽。

經審核無誤,即在報審表和報關單上加蓋報審章,將報關單和報審表(第一聯)歸檔存放,將報審表(第二聯)的內容錄入計算機;如第一項有問題,則請進口單位更正報審表的內容後再報審;如第二項、第三項有問題,以及報關單屬於按規定應辦理二次核對的範圍之內,則留存有關報關單進行二次核對,經鑑別結果為真實者即將報關單退還進口單位留存,經證實存在問題的即按有關規定移交外匯檢查部門處理。

(三)進口付匯備案表審核及簽發

進口付匯備案表是針對一些核銷方式較特殊、銀行資金風險較大及逃套匯發生頻率較高的進口付匯,如遠期信用證、異地付匯、轉口貿易、預付款等所採用的一種事前登記、初審辦法。辦理備案表表明外匯局已對上述付匯進行了重點跟蹤、登記,並按期要求進口單位憑有關憑證向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

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流程

(一)進口付匯到貨的數據報審

1、概念

進口付匯到貨報審是進口單位根據《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的要求,按月將“貿易付匯到貨核銷表”及所附單證報送外匯局審查的業務過程和手續。

2、業務審核單據

根據《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規定,進口單位“應當在有關貨物進口報關後一個月內向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手續”。進口單位在辦理到貨報審手續時,須對應提供下列單據:

(1)進口付匯核銷單(如核銷單上的結算方式為“貨到付款”,則報關單號欄不得為空);

(2)進口付匯備案表(如核銷單付匯原因為“正常付匯”,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3)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如核銷單上的結算方式為“貨到付匯”,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4)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份,均為列印件並加蓋公司章);

(5)結匯水單及收帳通知單(如核銷單付匯原因不為“境外工程使用物資”及“轉口貿易”,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6)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檔案。

上述單據的內容必須真實、完整、清晰、準確。

3、辦理進口付匯報審業務手續:

(1)進口單位須備齊上述單據,一併交外匯局進口核銷業務人員初審。

(2)初審人員對於未通過審核的單據,應在向企業報審人員明確不能報審的原因後退還進口單位。

(3)初審結束後,經辦人員簽字並轉交其他業務人員覆核;

(4)覆核人員對於未通過審核的單據,應在向企業報審人員明確不能報審的原因後退還進口單位。

(5)覆核無誤,則覆核員簽字並將企業報審的全部單據及IC卡留存並留下企業名稱、聯繫電話、聯繫人。

(6)外匯局將留存的報關單及企業IC卡通過報關單檢查系統檢驗報關單的真偽。如無誤,則將IC卡退進口單位,並在到貨報審表和報關單上加蓋“已報審”章;如報關單通不過檢查,則將有關材料及情況轉檢查部門。

(二)進口付匯備案手續

進口付匯備案是外匯管理局依據有關法規要求企業在辦理規定監督範圍內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前向外匯局核銷部門登記,外匯局憑以跟蹤核銷的事前備案業務。

1、企業在辦理下列付匯或開立信用證業務時,須辦理備案手續:

(1)開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遠期信用證;

(2)信用證開立日期距最遲裝運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

(3)辦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兌交單的承兌業務;

(4)提單簽發日期距付匯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的付匯交單業務;

(5)付匯日期距預計到貨日期超過90天的預付貨款;

(6)超過契約總額的15%且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

(7)報關單簽發日期距付匯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的貨到匯款業務;

(8)境外工程使用物資採購的付款、開證業務;

(9)轉口貿易的付款、開證業務;

(10)不在名錄內企業付匯、開證業務;

(11)“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的付匯、開證業務;

(12)經外匯局了解認為確係特殊情況,有必要重點跟蹤付匯業務。

企業在辦理上述備案業務前,須對應報審已簽發的預計到貨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備案表的到貨情況;否則,不予辦理。

2、進口單位在辦理備案業務時,須對應提供下列單證:

(1)進口付匯備案申請函(申請函內容應包含申請備案原因及備案內容);

(2)進口契約正本及主要條款複印件;

(3)開證申請書(如備案原因為“遠期信用證”,則該開證申請書上應有銀行加蓋的業務章);

(4)進口付匯通知單及複印件(如結算方式不為“托收”,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5)電匯申請書(如結算方式不為“匯款”,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6)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複印件及IC卡(如備案原因不為貨到匯款、信用證展期,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及IC卡);

(7)結匯水單/收帳通知單或轉口所得的信用證(如備案原因不為“境外工程使用物資”、“轉口貿易”,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8)預付款保函(如備案原因不為“90天以上到貨”、超過15%且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9)進口付匯備案表;

(10)特殊備案情況下,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檔案。

上述單據的內容必須真實、完整、清晰、準確。

3、企業在辦理進口付匯備案業務時應根據不同的備案情況對應提供上述單據,並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備案手續:

(1)企業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將有關單據交外匯局核銷業務人員初審;

(2)初審無誤,審核人員將單據報送主管領導審批;

(3)業務人員應於企業備案當日(或次日,“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除外)將通過初審的單據報送主管領導審批;主管領導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除外)將審批結果退審核人員;對於審批未通過的備案,審核人員須及時向企業講明原因。

(4)審批通過後,由審核人員通知企業(或由企業主動查詢)備案結果,並將加蓋“進口付匯核銷專用章”的備案表及所附單證退還企業;同時,將備案表第四聯及有關單證複印件一併留存、輸機;

服務監督機制

企業在辦理付匯報審、備案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來人直接向核銷業務人員諮詢;

核銷業務人員在對外辦理業務或接待來人諮詢時,應掛牌服務;

如企業在辦理日常業務中發現核銷業務人員未按有關法規辦理業務並對企業造成損害的,可直接向其主管上級領導反映、投訴。

限制進口機電產品的報審程式

國家規定:引進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包括生產線)要經嚴格審查,凡實行集中報審、統一歸口、聯合對外的機電產品,未經申報批准,海關不予查驗放行。同時,由國家實行各種經濟制裁措施。辦理國家限制進口機電產品進口報審的基本程式是:

提出申請

由確需進口國家限制進口機電產品的部門與企業(以下簡稱“進口單位”),通過行業主管部門向當地經委技術改造辦公室(以下簡稱“技改辦”)申報。申報時,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項目建議書,35份;

(2)申請報告(函件)35份;

經技改辦協調,統籌平衡,將上報的引進項目列入當地增加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會同計畫部門、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聯合簽署意見,按審批許可權批准立項。

歸口認可

項目批准立項後,若屬歸口管理的設備,則由進口單位持立項批件,逐級向市以至省的行業主管部門徵詢意見,經逐級簽署意見並加蓋“進口審查專用章”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最後轉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徵詢並取得認可意見。

編制項目檔案

由進口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任務書)。經有關單位參加誰、評估後再按立項程式報審。

委託代理進口企業對外商談

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任務書)批文下達後,進口單位可委託具有對外經營權的外貿企業對外談判進口成交事宜。

辦理“統一歸口,聯合對外”申請和審批

委託單位與國外廠商簽訂正式契約前,進口單位須向省以上主管部門辦理“統一歸口、聯合對外”報批手續。報批時,須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統一歸口、聯合對外引進技術設備證明”一式三份;

(2)項目建議書或設計任務書的批准檔案,一式三份;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任務書)的評估報告,—式三份;

(4)設備分交明細表一式四份;

(5)主要設備應加“進口機電設備選型說明”,一式四份;

(6)訂貨卡片及訂貨卡片說明,—式七份。經省以上主管部門初審並加蓋進口審查專用章後,報省級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經匯總後再轉報國家計委審查辦。國家計委審查辦按歸口要求交業務部審查辦辦理歸口審查。有關審查意見反饋後,由國家計委審查辦在“統一歸口、聯合對外引進技術設備證明”表上加蓋,統一歸口、聯合對外”專用章,退項目主管地區或部門的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和申請進口單位。當地主管部門據此核定用匯,辦理用匯有關手續(如引進設備不需歸口,此步可省略)。

辦理進口

進口機電設備要按規定經過國內招標後方能批准進口,但限額以下引進項目中的國家限制進口機電產品不進行招標,一律按以下手續辦理:引進項目主管地區或部門將第五步所列的全部檔案報送國家計委審查辦一份,同時分送設備製造部門一份,其中設備分交明細表三份。有關設備製造部門在收到引進項目有關檔案和設備分交明細表後,簽署分交意見,與項目主管地區或部門進行設備分交。設備分交明細表留一份存查,一份送國家計委審查辦,一份退項目主管地區或部門。國家計委審查辦收到有關設備製造部門分交意見後,再以《引進項目設備分交方案審批通知》的形式通知項目主管地區或部門,抄送有關部門。據此核定用匯,辦理有關進口手續。其中屬於國家限制進口機電產品整機和限額以上單機的,按隸屬關係由最終用戶按外貿部門統一規定,填寫進口訂貨卡片和訂貨卡片說明,經主管進口審查機關審查後,報送國家計委審查辦審批。報審時須附下列檔案:

(1)當地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撥匯證明;

(2)如屬於控制社會集團購買範圍的,須提交全國“控辦”或地區“控辦”出具的準購證明。經審查同意進口的,由國家計委審查辦在進口訂貨卡片及訂貨卡片說明上加蓋“國家計委機械設備進口審查專用章”一式四份,一份存查,三份退送審單位。由各有關單位據此分別辦理撥匯、對外訂貨、領取進口許可證和辦理報關手續。

〖注〗

有關進口報審手續,各業務部門常作調整,請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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