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設計所規定的用途為標準、劃分的。一般可分為:
(1)廠房: 直接用於生產或為生產配套的房屋。包括主要車間、輔助車間和附屬設施用房;
(2)倉庫: 工業、交通運輸、商業、供銷、外貿、物資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建造的成品庫、半成品庫、原材料庫、貨物倉庫、物資儲備庫及冷藏庫、糧油庫等;
(3)商業用房:商業、糧食、供銷、飲食業等部門對外營業的商店、門市部、糧店、書店、供銷店、飲食店等用房;
(4)服務業用房: 為人民生活服務用房,如浴室、照相、理髮、旅館以及各種日用品修理行業用房;
(5)辦公室: 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學校、醫院等單位的辦公用房;
(6)住宅:供居住用的房屋,如職工宿舍、學生宿舍等。住宅建築面積不包括人防用而不住人的地下室面積;
(7)教育用房:各類學校的教室、圖書館、試驗室、體育館等有關教學用房;
(8)文化用房:各類文化娛樂用房,有影劇院、文化館、展覽館、俱樂部等用房;
(9)醫療用房:各類醫療機構的病房、門診部、保健站、衛生所、化驗站、藥房等。不包括醫護人員宿舍食堂及單獨辦公用房;
(10)科學實驗研究用房:獨立的科學試驗研究機構或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科學試驗研究工作所用的房屋,包括天文台、電子計算中心、地震觀測站等;
(11)其他:凡不屬於上述各項用途的房屋建築工程,如人防地下室、食堂、廁所等。其中:業務用房是指鐵路、公路、航空、郵政、電信部門的營業用房,如火車站、汽車站、候機室、郵電局、電視大樓等。
多種用途的房屋,原則上應按用途分別統計,如面積不易分開的,可全部計入主要用途的面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