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房屋抵押權登記,是指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保證債務的履行,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將自己所有或享有處分權的房屋供作擔保,在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以該房屋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房屋所得價款優先受償進行登記在冊的過程。房屋抵押權登記對房屋抵押的一種確認,也是房屋交易過程中必須履行的一步手續。具體的流程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有以下幾項:辦理流程
1.提交材料;2.房屋交易大廳受理材料;
3.十個工作日領證。
必須提交的材料
抵押權設立登記
1.登記申請書原件;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複印件),共有的房屋還需提交共有權證(原件及複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書面意見原件(共有人共同簽訂抵押契約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所有份額設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權人的共有權證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
4.國有土地使用證(整宗房地產);
5.主債權契約原件、抵押契約原件;
6.未辦理抵押權預告登記的,申請房屋轉移登記和抵押登記一併辦理的,提交抵押權人簽署的領取房屋他項權證後向借貸人放款的具結原價;
7.以已購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購房契約,其中央產已購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產房上市出售確認表原件;
8.抵押當事人認定的已銷售和辦理轉移登記房屋的清單原件(房地產開發項目)。
抵押權轉移登記
1.登記申請書原件;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
4.房屋他項權證書原件;
5.主債權已轉讓的證明檔案原件及房屋抵押權轉讓協定原件。
抵押權變更登記
1.申請人應與房屋他項權證、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抵押人、抵押權人一致;申請變更的內容應與提交的有關變更抵押權登記內容協定約定的事實一致;涉及房屋登記內容的應與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2.變更擔保債權數額以及抵押順位發生變化的,如有其他抵押權人,應提交其他抵押權人同意的書面檔案原件;
3.無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查封、異議登記等限制權利的情況。
需提交的材料: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房屋他項權證書原件;
4.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原件(涉及房屋登記內容的)或者變更前的房屋所有權證原件(房屋變更登記和抵押變更登記一併辦理的);
5.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定原件;
6.被擔保債權的數額或順位發生變更的協定(原件,被擔保債權或者順位變更);有其他抵押權人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檔案原件。
抵押權註銷登記
1.登記申請書原件;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房屋他項權證書原件;
4.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5.解除抵押權的協定原件或者生效法律文書。
申請人身份證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申請房屋登記可提供戶口簿);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申請房屋登記可提供戶口簿;
3.軍人:居民身份證。或軍官證,或文職幹部證,或士兵證,或學員證,或軍官退休證,或文職幹部退休證,或離休幹部榮譽證;
4.港澳居民: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或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或居民身份證;
5.台灣同胞:台灣同胞來往大陸通行證、旅行證或經確認的居民身份證明;
6.華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國外長期居留身份證件;
7.外籍人士:經公證認證的身份證明或護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國的居留證件(無外國人居留證件的,提交中國公證機構共證的護照中文譯本原件)。
委託公證的證明
1.委託代理人登記的,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身份證明、受託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中記載的委託事項、許可權應明確;授權委託書經公證的,可不再核對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原件;2.個人房屋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抵押人委託書應公證,但金融機構書面同意抵押人委託書無須公證的,抵押人委託書可以不公證,委託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可不核對原件;
3.抵押權註銷登記中抵押人為自然人的,委託書應公證;
4.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登記,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提交監護人身份證明、被監護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未成年人)、證明法定監護關係的戶口簿,或者其它能夠證明監護關係的法律檔案;
5.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由監護人出具的為被監護人利益的書面保證原件;
6.當事人約定契約經公證生效的,應當提交有關契約的公證文書原件;
7.登記申請材料是外文的,應同時提交經公證的中文譯本原件。
注意事項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應提交複印件,核驗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核驗的,應當提交有權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複印件。所有複印件材料均使用A4紙;2.書寫應使用黑色、藍黑色鋼筆、簽字筆;
3.申請人應配合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就登記有關問題接受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