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產權

房地產產權

房地產產權是將房地產這一不動產作為一種重要的特殊的財產而形成的物權,是依照國家法律對其所有的房地產享有直接管理支配並享受其利益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包括房地產所有權和房地產他物權。

基本信息

概念

房地產產權是指房地產權利人以房地產為標的物,對其直接進行支配並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權利。

英文: real estate title

性質

房地產產權具有絕對性和排他性。絕對性是指只有產權人才具有對房地產的充分、完整的控制、支配權,以及從而享有的利益,排他性,是指產權人排除他人占有、干涉的權利。這種權利包括直接的物權,也包括由此派生的典權、抵押權等他項權利。

房地產的使用權和占有權是密不可分的,沒有占有權,使用權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而使用權又可以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即有使用權不一定就有所有 權,但卻一定有占有權。所謂收益,是指房地產所有權人按照法律規定,從履行權利義務關係中得到的收益。如出租房屋收取的租金。房地產收益是房地產所有權的 內在固有的要求,它是所有權實現的重要途徑之一。所謂處分,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根據自己的意志,對房地產進行處置的權利如依法對自己所 有的房地產出售、贈與、變換等。

種類

所有權

房地產所有權是房地產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獨占性地支配其所有財產的權利。房地產所有人可以對其所擁有的房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並可以排除他人對於其財產違背意願的干涉,它是一種最充分、最完整的財產權或物權。

占有權

房地產占有權是指依法對房地產進行實際支配和控制的權利。房地產占有可分為所有權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勸人占有。

用益權

包括以下五類:

(1)房地產使用權

(2)房地產開發經營權

(3)地上權

(4)地役權

(5)房地產典權

處分權

包括以下五類:

(1)房地產出售權

(2)房地產租賃權

(3)房地產繼承權

(4)房地產贈與權

(5)房地產抵押權

法律依據

我國目前有法律依據的房地產產權包括:國家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國有房屋所有權、法人房屋所有權、公民個人房屋所有權以及房地產他項權利等。

概念特徵

房地產是房產和地產的合稱,是指在一定社會意識形態下受一定所有權支配的土地財產和房屋財產。在物質形態上,土地是房屋的載體;在經濟形態上,土地和房屋的經濟價值和運行機制具有內在聯繫。作為房地產物質構成的房產是指按照建築規劃設計要求建造、供人類生活和從事其他活動的實物體:按其用途,房產可以分為:住宅、生產用房、營業用房、行政用房、其他專業用房等,住房是人類生活必不可少的條件,其他房產則是一切經濟和社會活動的物質基礎。地產,是土地、地上附著物和地下設施的總稱,地上附著物包括道路、橋樑、水渠等,地下設施有供水、供熱、供氣、照明、通信等各種管線。城鎮用地一般分為:工業朋地、商業朋地、居住用地、交通用地、市政公共設施用地、綠化朋地、其他特殊朋地等:

房地產作為一個整體,其中地產是主要的,從各國不動產立法采看,都把土地放在核心的地位。另從房產和地產的物質形態看,土地可以獨立存在,作為獨立的物權標示,並且可永久存在;而房屋則不能獨立存在,不能離開土地而成為空中樓閣。再從房地產業的運作和房地產市場的運行機制看,土地的獲得或占有是房地產業的基礎和前提,也是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起點。市場經濟越發展,就越能顯示土地的價值和突出地位。在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地價在房地產價格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再從房地產的價值構成看,房地產價值分為地價和房價兩部分,由於土地的永續利朋性和房屋的損耗性,隨著時間的推移,地價永續而房價有限,可見地價是房地產價值的主體:

房地產與不動產是兩個密切相關的概念。法律意義上的不動產,是指在空間上具有固定位置,不能移動或移動就會影響其經濟價值的物,與動產對應。房產和地產都具有不動產的本質特徵,因而房地產屬不動產範疇:但從嚴格意義上說,不動產的外延廣於房地產,如林木、魚池、一定時期的農作物等,在有的國家民法中都屬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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