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號,現發布《海南省加快積壓房地產產權確認工作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長:汪嘯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條為加快處置積壓房地產,及時理順房地產產權關係,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快積壓房地產產權確認工作的決定》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範圍內的積壓商品房、停緩建工程、閒置土地和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房,未辦理有關產權登記手續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積壓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在1998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或者在1996年12月31日前辦理施工許可手續、1998年12月31日前竣工但未驗收,並尚未出售的商品房。
本辦法所稱停緩建工程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在1996年12月31日前辦理施工許可手續、1998年12月31日前停工的房地產項目。
本辦法所稱閒置土地是指:
(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機關同意,超過規定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契約沒有規定動工日期的,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契約生效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土地;
(三)開發建設面積占應當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土地。
本辦法所稱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房是指消費者購買的1998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商品房。
第三條省、市、縣、自治縣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產土地管理部門)分別負責處理積壓房地產工作中的房產和土地權屬的確認工作。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益人可依照本辦法向房地產所在市、縣、自治縣的房產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確權申請:
(一)已竣工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已開發建設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
(二)房地產轉讓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
(三)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清償到期債務時雙方依法達成書面協定以抵押房地產作價抵債的;
(四)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協定以房地產清償債務或者債權轉股權的;
(五)持有行政複議決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確認權屬法律文書未辦理產權登記的;
(六)其他房地產產權不明確需要申請確權的。
第五條適用本辦法進行房地產產權確認的房地產權益人應當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分別向所在市、縣、自治縣的房產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產權登記手續。
第六條在規定的產權登記期限內,房地產權益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供相關資料和證明材料,經房產土地管理部門審查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登記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登記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產土地管理部門如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和證明材料有疑義,應當在省政府指定的省級媒體上發布產權異議徵詢公告,並在已交付使用的有關住宅小區(大廈)張貼。
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房地產的名稱、位置及四至、面積、建設情況、產權申請人、提出異議的期限、受理異議機關。提出異議的期限不得少於60日。
與房地產產權有利害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產權異議徵詢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向受理異議機關提出書面異議申請並填表登記。
經受理異議機關審查,異議不成立的,按規定給予辦理有關產權登記手續;異議成立的,不予辦理有關產權登記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異議申請人。
第七條凡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能夠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書和竣工驗收手續的積壓商品房,可給予發放分棟房屋所有權證書。對停緩建工程,凡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土地出讓或者轉讓證明檔案,規劃部門出具符合城市規劃意見的,可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八條涉及同一房地產的開發企業、投資者、債權債務人,能夠達成產權分配比例協定、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可按其協定比例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九條在房產買賣過程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分棟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地產經營企業或者消費者已按國家規定履行辦證義務的,只要提供房產買賣契約、付款憑證等證明材料,房產管理部門可直接給房地產經營企業或者消費者辦理轉移登記發證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無力辦理分棟房屋所有權證書的,由房產管理部門代為辦理並保存,待有關部門追繳全部費用後,再將房屋所有權證書發放給房地產開發企業。
消費者未繳足房價款的,由房產管理部門代收購房款,待達到購房契約約定的辦證條件後,可按前款規定辦理有關產權證書。
第十條房產所有權或者土地使用權抵押契約依法成立,擔保債務到期不能清償,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書面協定以抵押物作價抵債,抵押權人向房產土地管理部門提供他項權證登記檔案和以抵押物抵債的書面協定的,可辦理房屋所有權或者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以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抵押貸款,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雙方對抵押的效力沒有異議,且不涉及第三人權益,抵押當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抵押協定書的,可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給消費者商品房,消費者已基本付清購房款後,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又將該商品房設定抵押貸款的,可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為消費者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依法出讓的土地,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原因未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者已投入一定開發資金並轉讓或者多次轉讓,現時受讓人提供政府批文、紅線圖、出讓或者轉讓契約和付款憑證的,可依法直接為現時受讓人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核發證書。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者申請分割轉讓土地登記,所提供的產權證明材料真實、合法,雙方對轉讓契約效力無異議,且不涉及第三人權益的,可依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以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聯營合作、轉讓的,在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前應當依法辦理土地出讓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確無能力交付出讓金的,可由受讓人提交延期付款承諾書,先予以辦理過戶手續,由有關部門繼續追繳所欠款項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十五條因未足額繳交土地出讓金而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已繳納金額辦理相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房地產轉讓人拖欠稅款,但最終受讓人已繳納其應繳稅款的,房產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為最終受讓人辦理有關產權登記手續。房地產轉讓人拖欠的稅款,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追繳。
第十七條對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有異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達不成協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房產、土地,超過審判結案規定期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土地管理部門提前通知人民法院後,可根據有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經行政複議機關、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確認產權轉移的,權益人可憑行政複議決定檔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到房產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依照本辦法確權而暫緩辦理的有關手續,有關部門可採取其他措施補辦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二十條土地、房產、規劃、建設、工商、稅務、銀行及其他有關機關,應當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積壓房地產產權登記確認工作。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海南省處置積壓房地產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處置積壓房地產工作結束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