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拆遷補償

房屋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原則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修訂,已於2001年6月6日國務院第40次常務會通過,2001年6月13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5號發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這標誌著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又邁向了一個嶄新的階段。
修訂法規的必然性
我國的法律法規體系不斷完善,特別是《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處罰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契約法》的實施,給城市房屋拆遷提出了新的問題和要求。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城市房屋拆遷中的財產權關係日益複雜,拆遷過程中的民事關係也日益複雜。特別是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個人擁有房屋產權的比重日益提高,老百姓住房消費的觀念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以及住房制度改革對住宅商品化的推動,拆遷補償、安置中市場因素日益占據重要的位置,保護房屋所有人的財產權成為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焦點問題。同時,隨著市場體系的不斷完善,房地產的價格必然地要完整地反映其價值。
同時,政府轉換職能,依法治理社會經濟事務,也對政府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中的職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條例》中有一些制度是適應當時為了加快城市建設的需要而設立的,同時又受到當時體制的羈囿,過去政府直接組織城市房屋拆遷,或者直接調解拆遷當事人的民事關係,這些是不符合政府職能轉換的要求的。
各地在城市房屋拆遷的實踐中,積累了許多豐富經驗,在拆遷程式、拆遷補償安置原則、拆遷補償安置對象等方面創造了一些有建設性的做法。實踐證明,這些辦法可以加快拆遷工作進程,提高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透明度,減少拆遷糾紛。如一些城市實行的“貨幣化拆遷”,對於保證被拆遷人的權益、減少長期周轉、滿足被拆遷人不同的住房需求,都有非常積極的意義.這些實踐的經驗,既需要通過修訂《條例》將其合理的內容上升為法律制度,也需要通過法規予以規範。
新《條例》注重保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將拆遷補償的標準由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修改為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貨幣補償金額;明確被拆遷人為房屋的所有人,拆遷補償的原則是對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兼顧對使用人的安置;進一步規範房屋拆遷的行政管理,明確管理程式;充實和完善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條例》修改的重點內容
(一)關於拆遷補償的對象
原《條例》關於對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對房屋使用人進行安置的原則,是在公有房屋為主體的情況下規定的,實踐中因拆遷人不徵求房屋所有人的意見,直接與房屋使用人達成補償安置協定。一些城市實行的貨幣安置,將大部分補償資金支付給房屋使用人,致使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引起房屋所有人諸多不滿。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國房屋產權結構已從公房為主體轉變為個人擁有住房為主體(目前可售公房的70%以上已經出售給了個人,近90%的商品住房由個人購買)。而房屋的租賃關係是房屋所有人與承租人之間的契約關係,在拆遷過程中是從屬的法律關係,它的調整應當依據相關的民事法律,在房屋所有人與承租人之間進行調整,而不應當由拆遷人在損害房屋所有人利益、未經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自作主張調整。根據這一新的情況和問題,新修訂的《條例》將被拆遷人定義為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同時規定“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二)關於貨幣補償
原《條例》實施以來,許多地方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先後推行了貨幣化安置,即:拆遷人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確定貨幣補償金額,由拆遷人支付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自行購買居住房屋。實踐證明,採取貨幣補償方式,有利於被拆遷人自行調節住房標準、地點,滿足不同的住房消費群體的不同消費需求,有利於轉換住房機制,消化閒置商品房。同時也簡化了拆遷程式,便於對拆遷當事人的監督。貨幣補償的方式,使被拆遷人可以及時購買需要的房屋,避免了被拆遷人因等待回遷而長期得不到妥善安置,也避免了因工程停建、緩建或者投資者資金不足造成的被拆遷人長期過渡的現象。因此,新修訂的《條例》規定:“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三)關於補償標準
原《條例》規定“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這一補償標準,在房屋商品化程度不高、土地使用權補償尚未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是能夠被接受的,但隨著市場體系的不斷完善,再以重置價作為房屋拆遷的補償標準,在理論上不符合“等價有償”的原則,在實踐中被拆遷人所獲得的補償也不足以在市場中購買相應的房屋。各地在實際工作中,為了切實推進拆遷,客觀上已經不按重置價格補償被拆遷人。所以,新修訂的《條例》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關於租賃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
租賃住房的拆遷補償安置問題,涉及到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關係,情況比較複雜,既要對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又要考慮對房屋使用人的安置。為了保護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同時兼顧房屋使用人的利益,新修訂的《條例》規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定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契約。”
(五)關於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督管理
為了避免拆遷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抽逃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造成被拆遷人長期在外過渡,政府必須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督管理。因此,新修訂的《條例》規定: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其中第五項需提交的材料是“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並規定:“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六)關於安置房的質量要求
從各地的拆遷實踐來看,有些開發商為了追求高額利潤,為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規劃設計不合理,工程質量差,甚至沒有經過竣工驗收就交付使用,侵犯了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為此,新修訂的《條例》增加了對安置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要求,以切實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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