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合作開發協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5號)第14條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契約,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以提供出讓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房地產為基本內地產為基本內容的協定。

簡要介紹

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 房地產合作開發契約具有三個基本的特徵,即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

共同投資即指合作各方分別投入合法的出讓土地使用權、資金、技術、管理等合作開發房地產所必需的要素。

共享利潤是指房地產合作開發的各方共同分享房地產開發成果,分配比例由各方協定約定,分配方式可以是資金、房地產實物、經營權以及其他經濟利益表現形式。

共擔風險是指合作各方對房地產合作開發失敗,或沒有完全達到預期目標而導致的現實損失或預期損失進行分擔。分擔的比例和方式由各方自行約定。

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屬於房地產合作開發的必要特徵很容易讓人理解和接受,而把共擔風險作為房地產合作開發的必要特徵則與契約自治理論和現行契約法的平等自願原則發生衝突,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只要合作各方在平等自願基礎上達成協定,一方投資後收取固定利益,他方投資後承擔全部風險,收取風險利益(這種風險利益通常較高),法律並無禁止,法律和司法機關也沒有必要干涉民事主體自願進行的權益處置。例如,房地產合作開發的各方出資成立項目法人公司,並約定一方股權為優先股,利潤分配時優先獲得固定股息收益,並由其他股東對此收益提供擔保。該情況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可見公司法明確支持股東利益分配自治原則。因此,司法解釋把共擔風險作為房地產合作開發協定的基本特徵和內容有違意思自治的法理和法律原則。

主要內容

房地產合作開發協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合作的基本原則

2. 合作的目的

3. 合作的方式

4. 供地方的權利與義務

5. 非供地方的權利與義務

6. 風險分擔方式

7. 利益分配方式

8. 房屋銷售

9. 物業管理

10. 違約責任

11. 本協定的變更和終止

12. 其他必要內容

協定範本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就合作開發“ ”項目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定,以明確責任,共同遵守。

項目概況

本項目位於 ,項目暫定名為“ ”。項目用地面積 平方米(約 畝),規劃用地性質為 用地,土地使用年限 年。項目總建築面積 平方米,其中地上 層(包括住宅面積 平方米、底層商網面積 平方米),地下一層(面積 平方米)。

合作形式

根據優勢互補、互惠互利的原則,雙方採用合作開發、分段實施、自負盈虧的合作形式。

甲方負責辦理項目前期的土地出讓、圖紙設計、規劃審批、施工許可等相關手續,並承擔相關費用。乙方在此基礎上分期支付給甲方人民幣XXXXXX 萬元整(¥ 萬元),作為甲方的項目前期補償與收益。

乙方負責項目的開發建設與房屋銷售,承擔相關費用,並獨立享有項目銷售的全部收益。

權利與義務

甲方

1、甲方負責辦理本項目前期的土地出讓、圖紙設計、規劃審批、施工許可等相關手續。自本協定簽定之日起 個月以內,取得本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本協定簽訂之日起 個月以內,取得本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含深基坑手續)。並保證本項目的各項規劃指標與本協定第一條的內容一致。

2、甲方負責承擔項目前期的土地出讓金、各項規費與配套費(包括城市建設配套費、垃圾處理、綠化、人防、消防等費用)、圖紙設計費,以及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相關費用(包括白蟻防治、商混、牆改、檔案整理等費用)。

3、甲方應在乙方按照本協定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第一期款之日起5日內,向乙方移交項目地塊以及現場臨時供水、供電,並保證項目用地無界址糾紛,項目產權明晰,無抵押等他項權利。

4、甲方應按本協定第六條約定的移交方式向乙方移交相關的行政手續與本項目的全部資料與圖紙檔案。

5、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甲方應負責同施工現場周邊關係的協調,排除項目周邊單位或居民對乙方正當開發建設工作的干擾,保證乙方開發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

6、甲方負責承擔本項目在本協定簽訂以前的一切法律責任,以及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責任。

乙方

1、乙方應按照本協定約定的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協定第二條約定的項目補償與收益。

2、乙方在向甲方支付補償與收益後,對本項目具有獨立的開發權與經營權,獨立開展本項目的開發建設與行銷工作,並享有本項目的全部收益。

3、為保證項目開發工作的順利進行,乙方定員派出一名工作人員協助甲方的規劃報批、圖紙設計以及申請施工許可等相關工作。

4、乙方承擔自己進行項目開發建設期間所發生的一切有關債權債務。

5、乙方在項目完成後負責向甲方交回甲方所提供的相關行政手續。

付款方式

1、自本協定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甲乙雙方在 銀行共同設立共管帳戶,用於乙方向甲方分期支付本協定第二條約定的甲方項目補償與收益。

2、自甲方取得本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乙方通過共管帳戶向甲方支付總金額的 %,即人民幣 萬元(¥ 萬元)。

3、自甲方取得本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乙方通過共管帳戶向甲方支付總金額的 %,即人民幣 萬元(¥ 萬元)。

4、在項目結構封頂之日,乙方通過共管帳戶向甲方支付 %餘款,即人民幣 萬元(¥ 萬元)。

5、甲方應在乙方付款的同時,向乙方提供相應的含稅發票。

資料手續移交

1、甲方自本協定簽訂之日起10日內,向乙方移交本項目前期相關的全部資料影印件,包括項目的相關批文、經審核的方案圖紙等,供乙方進行項目的開發準備工作。

2、在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期款的同時,甲方向乙方移交本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甲方相關的行政手續與項目全部資料、圖紙的原件。

3、甲方向乙方移交的相關行政手續包括:甲方的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法人代碼證正副本、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正副本、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公司公章、協定專用章、財務專用章、銀行帳戶。甲方所提供的一切行政手續由甲乙雙方共同派專人保管,甲方保證乙方在本項目開發工作範圍內對甲方行政手續的正常使用,直至項目最後完成由甲方負責收回。

4、在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款的同時,甲方向乙方移交本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及相關資料原件。

違約責任

1、雙方應履行本協定約定的責任和義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協定規定的義務則應視為違約,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並賠償協定總金額的5%違約金。

2、乙方未按協定規定的時間(日期)支付款項,每超過一日,應償付給甲方未支付款項5‰的逾期違約金。

適用法律範圍

1、本協定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2、因履行本協定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

1、本協定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協定生效後,未經另一方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外公開本協定內容。

2、本協定未盡事宜,經雙方共同協商,可另行簽訂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協定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或授權代表簽字: 法定或授權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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