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作開發

一般而言,土地的綜合整治是指在一定區域內,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目標和用途,以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為平台,推動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促進農業規模經營、人口集中居住、產業聚集發展,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的一項系統工程。 合作開發:這是一個新興的產業,是企業內部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在現有的條件或現有物資, 使其發揮最大的作用,以互利互惠,互相合作的形勢存在.

土地合作協定書

土地契約範本 (你可以借鑑一下這個,完全按照你的要求是無法雷同的.你參考下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契約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契約。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屬檔案《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契約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築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第六條 本契約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契約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契約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 本契約經雙方簽字後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契約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契約簽訂之日起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 本契約簽訂後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屬檔案《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本契約項下宗地範圍內新建建築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築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屬建築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容 積 率___________________; 建 築 密 度___________________; 建 築 限 高___________________; 綠 地 比 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契約項下宗地範圍內一併修建下列工程,並在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 受讓人在按本契約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契約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契約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契約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並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變更協定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對本契約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築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築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第十九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契約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報批,並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契約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有權將本契約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契約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契約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契約;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契約。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契約,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契約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契約和登記檔案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契約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本契約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本契約和登記檔案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契約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契約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契約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契約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准。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契約,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契約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准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契約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契約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殘餘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契約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第三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契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契約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契約,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按契約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契約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契約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契約,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契約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第三十四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契約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並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 本契約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後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本契約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於本契約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 本契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第四十條 本契約依照本條第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契約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契約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契約項下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契約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契約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 第四十二條 本契約和附屬檔案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契約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契約於___年___月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第四十五條 本契約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契約附屬檔案,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報: 電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土地合作開發意向書

合作意向書 甲方:
乙方:
上列甲、乙雙方就位於 宗地號為 的土地合作開發事宜,經自願、平等之協商,達成如下合作意向。
一、甲方已取得位於 宗地號為 的土地使用權,並確定採取共同參與合作的方式進行開發。
乙方已知悉上述土地狀況,願就該土地的開發與甲方合作,並接受本意向書約定的開發項目和合作方式。
二、土地開發項目包括但不限於:房地產開發、工商業園區建設、林業及養殖業開發、旅遊及餐飲娛樂業開發以及為開發進行的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礎建設。
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聯營、承包、租賃、合資成立有限公司以及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
三、本意向書籤署後30日內,乙方應就合作項目和方式進行確定和可行性評估,並以書面形式提交甲方。
四、甲方在上述開發項目和合作方式範圍內作出確定後,進行公開的招標,以競價的方式確定合作方,乙方應參加招標。
乙方中標後,甲方與乙方簽訂合作協定書。
五、不論乙方最終是否與甲方簽訂合作協定書,乙方前期評估和參加招標所發生的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權利。
六、本意向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簽訂時間:

土地合作開發公司

瀋陽三泰投資公司

瀋陽三泰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是屹城企業旗下的投資擔保機構,成立於2008年2月,是經瀋陽市政府批准註冊設立的一家大型民營擔保機構。擔保基金總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主要從事對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票據貼現、融資租賃等擔保、再擔保和經濟信息諮詢等業務。
公司匯聚了一大批精通金融、擔保業務的人才,員工專業涵蓋了金融、法律、財務、管理等,全部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是一支專業搭配合理的業務團隊。公司下設擔資信審核部風險管理部、市場管理部、拆借部、融資部法律事務部。

隨著公司業務的發展與企業的壯大,相繼於2009年4月成立了撫順
三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9月成立了大連三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陸續
開展了二手房抵押貸款汽車抵押貸款、大額資金拆借、融資擔保等品
牌業務。憑藉專業、誠信的服務,樹立了良好的企業形象,並通過現代化的企業戰略運作,是公司步入了穩健的發展階段。公司與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興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光大銀行等多家金融機構建立了廣泛的業務合作關係。雄厚的資金實力,快速靈活的決策機制,保證了三泰投資擔保公司能夠為客戶提供快捷高效、多方面的優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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