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本罪是指戰時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377條的規定,戰時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立案。本罪為結果犯,行為人在戰時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本罪,予以立案偵查。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一般是指導致我軍貽誤戰機、擾亂作戰部署、指揮失誤、戰鬥失利、譴成部隊傷亡等情形。對於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犯罪,不予立案。
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武裝部隊軍事人員以外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裝部隊的作戰利益。武裝部隊的作戰利益,是我軍實現其職能的保障,是國家利益的重要方面,關係著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人民的安危。戰役、戰鬥的勝敗,取決於指揮員全面掌握敵我雙方真實情況基礎上的決斷。及時準確地掌握敵方兵力部署、武器裝備等情況和有關動態,對於我方全面了解和正確估計敵我力量對比,調整作戰部署,制定作戰方案,以求克敵制勝,具有重要意義。若虛報敵情,武裝部隊就難以制訂出符合客觀實際的戰略部署和行動方案,就會給部隊招致危險,其後果不堪構想。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其犯罪動機有多種,如為邀功請賞而編造情報;因貪生怕死而誇大敵人的實力,為泄私憤等。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的行為。武裝部隊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和其他參加的武裝力量。敵情是指敵人的軍事情況,包括敵軍的作戰計畫、軍事布防、部隊組成、軍種、番號、武器裝備、軍事設定、作戰意圖、軍事行動等一切與作戰有關的情況。一、提供虛假敵情的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才能構成本罪。這就是說,戰時乃是構成本罪在時間上的必備要件。不在戰時而在平時,即使有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戰時,是指國家宣布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受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二、提供虛假敵情的行為。所謂提供,是指採取各種方法將虛假的敵情告知武裝部隊,以讓其知道。既包括書面的,又包括口頭的;既可以當面提供,又可以通過書信、電話、電報或由第三人代為轉告而不當面提供。既可以是主動提供,也可以是武裝部隊向其詢問時而予以提供。不論方式如何,只要提供的屬虛假敵情,即可構成本罪。所謂敵情,是指與我為敵的一方的一切有關信息情報,主要是軍事情報,但不限于軍事情報。凡屬於與敵人軍事行動相關,能影響我軍對敵方軍事行動的正確判斷,可能產生錯誤認識或採取錯誤行動的各種情況,如敵軍的車輛調度、物資采供、新聞管制、裝備情況、所處地理位置等有關軍事、政治、經濟、地理、科學技術方面的情況,都屬於敵情的範疇。所謂虛假敵情,是指不符合真實情況的敵方情況。有的是無中生有,編造或謊報根本不存在的敵情而加以提供;有的是故意改變敵情內容,或嚴重歪曲或誇大、隱瞞敵方的情況。前者如將敵軍沒有退卻而謊稱退卻,沒有設定雷區、雷陣而謊稱其有等;後者則如將雷區位置變更地點,看見敵軍通過,知道其向東而謊稱向西;故意誇大敵軍人數、武器裝備等。
三、造成嚴重後果,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造成嚴重後果,是指因提供虛假敵情而擾亂了部隊的作戰部署,干擾了部隊的軍事行動,破壞了指揮人員的作戰計畫和安排等
罪與非罪
一、本罪以“戰時”、“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造成嚴重後果”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是平時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或者是過失提供虛假敵情,或者是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均不構成犯罪,但可酌情給予行政處罰。二、行為人如果參與閻諜組織、投敵叛變後或者實施武裝叛亂、武裝暴亂行為,意在危害我國國家安全面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情況的,則屬牽連犯罪,對之應當擇一重罪治罪科刑,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此罪與彼罪
本罪與隱瞞、謊報軍情罪的界限。兩者在主觀方面都是故意,行為特徵都表現為反映不真實的軍事情況,直接客體都是侵犯武裝部隊作戰利益。主要區別在於:(1)侵犯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危害國防利益;後者侵犯的客體是軍人的職責活動。(2)主體不同。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武裝部隊軍事人員以外的自然人;後者的主體是現役軍人。(3)提供虛假情況的範圍不同。本罪提供的虛假情況是敵人的軍情;後者謊報的軍情既包括敵情,也包括我軍的軍情。量刑標準
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
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