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28號
《成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2006年8月24日市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葛紅林
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成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中國專利獎評獎辦法》和《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獎項設定)
市政府設立下列成都市科學技術獎,以獎勵對推動本市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一)成都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以下簡稱科技傑出貢獻獎);
(二)成都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以下簡稱科技進步獎);
(三)成都市專利獎(以下簡稱專利獎)。
市政府各部門不再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獎勵原則)
科學技術獎勵堅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創新的原則。
第四條(評審原則)
維護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預。
第五條(管理機構)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成都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六條(評審機構)
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選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第七條(社會力量設獎)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面向本市的科學技術獎。社會力量設立面向本市的科學技術獎應當符合國家關於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獎勵範圍和等級
第八條(科技傑出貢獻獎)
市科技傑出貢獻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高新技術領域和科學技術發展等方面有創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對推動本市科技進步及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科技成果轉化、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產生了巨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第九條(科技進步獎)
市科技進步獎授予下列單位和個人:
(一)在科學技術研究、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方面,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研究方面,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完成軟科學項目研究,經套用為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促進科技、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發揮重要作用,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第十條(專利獎)
市專利獎授予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原創性強,技術水平高,且實施後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一條(獎項等級)
市科技傑出貢獻獎不分等級。
市科技進步獎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四個等級。
市專利獎設金獎、銀獎和優秀獎三個等級。
第三章 推薦、評審和授予
第十二條(評獎周期)
市科技傑出貢獻獎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3名。
市科技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100項。
市專利獎每年評審一次,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60項。
第十三條(推薦單位)
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區(市)縣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專利行政管理部門;
(二)市級有關部門;
(三)其他有關單位。
市科技傑出貢獻獎的候選人,還可以由3名以上同一行業科學技術專家聯名推薦。
第十四條(推薦材料)
推薦成都市科學技術獎,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提出具體的推薦意見。
第十五條(評審規則)
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規則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評審及公告)
評審委員會應當對參評的科學技術項目和人選作出認定結論,並向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種類及等級的建議。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作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種類及等級的決議,並在全市範圍內予以公告徵求異議,異議期30天。
第十七條(異議處理)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出簽署真實姓名或加蓋印章的書面異議材料和有關證明材料。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應當對異議作出處理。有異議的項目未經處理不得評獎。
第十八條(獎勵報批)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作出的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的獲獎項目、單位、人員及等級的決定,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獎金頒發)
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及獎金。
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由市政府規定。
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二十條(享受政策)
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獲獎人員,其事跡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評聘專業技術職稱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無效獎勵)
以剽竊、侵奪、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無效,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報市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收回證書、追回獎金並向社會公告。
協助他人騙取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責任追究)
參與成都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及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9日成都市政府發布的《成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