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女企業家協會

成都市女企業家協會成立於1989年,是經成都市民政局登記、具有社團法人地位的全市性女企業家組織,是中國女企業家協會、成都市企業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成都市女企業家協會成立於1989年,是經成都市民政局登記、具有社團法人地位的全市性女企業家組織,是中國女企業家協會、成都市企業聯合會的團體會員。主辦單位是成都市婦女聯合會。目前擁有市、區、縣女企業家協會團體會員7個、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400餘人,下設5個專委會。協會集中了成都市成功的女企業家、傑出的高級經營管理人才及在川的國內著名企業領導。 成都市女企業家協會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女企業家服務。二十年來,根據國家經濟形勢的發展和企業家的需要,協會始終圍繞搭建女企業家與政府、女企業家與各界婦女及女企業家之間的橋樑、建成培養女企業家的學校、女企業家溫馨大家庭三大任務開展活動。
為發揮西部大開發優勢,協會組織開展了協會間的交流、互訪活動。先後組團出省、出國訪問,多次接待來自全國的女企業家和兄弟省市女企業家的經貿洽談,開拓了眼界,捕捉了商機。
協會先後向政府舉薦人民代表、政協委員等各類人才近30人,推薦表彰全國、省、市優秀女企業家、企業之星、傑出創業女性、勞動模範、光輝之星等近80人次,還有近90人次獲得全國、省、市各類榮譽稱號。
二十年來,協會工作得到社會各界的支持和好評,先後獲得“全國企業系統先進集體”、“成都市‘三八’紅旗集體”、“成都市扶貧先進集體”、“四川省‘三八’先進集體”等榮譽稱號。
二十一世紀為女企業家的成長壯大提供了機遇,也為協會工作迎來了新的挑戰。協會將在過去二十年成績的基礎上開拓進取、與時俱進。對外進一步加強與國際的經濟交流合作,對內進一步加強與廣大女企業家的聯繫與溝通,不斷創新協會工作,為迎接全球化新經濟的挑戰而努力。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成都市女企業家協會是由成都市婦女聯合會作為業務主管,經民政局登記的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成都市行政轄區內不同行業、不同所有制企業中,多種經濟成分的女性經營者組成的從事研究、傳播、推廣現代企業制度,推進企業改革和發展的經營者非盈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面向企業和為女企業家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成都市婦女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成都市八寶街口140號金色夏威夷B座510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女企業家認真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規等,努力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女企業家及其企業的情況要求和問題;
(二) 把女企業家在深化企業改革、加強企業管理及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企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作為主題,開展報告會、研討會、交流會等多種活動,推動企業改革與發展,增強企業創新能力、應變能力和競爭力。
(三) 開展企業間的經濟交流與合作活動,加強地區間的橫向聯繫;
(四) 開展多種形式的崗位培訓和商貿培訓提高女企業家的綜合素質;
(五) 推進婦女的創業活動,並與社會上多種媒體合作,宣傳女企業家的先進事跡和成功經驗;
(六) 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的學術交流和交往活動,促進中外女企業家的合作與友誼;
(七) 反映女企業家的意願和正當要求,維護女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八) 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政府職能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達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聘請顧問、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會長會須有半數以上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長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會長會一般每年召開四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會長會。在會長會閉會期間行使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會長會負責(常務會長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會長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會長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會長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通過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形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會長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長會(或常務會會長)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長會(或常務會長會)的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共分四個級別:(一)會長、常務副會長3000元/年;副會長2000元/年;(二)專、區、縣分會會長1000元/年;(三)常務理事1200元/年 ;(四)一般會員800元/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7月3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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