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企業登記並聯審批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48號
《成都市企業登記並聯審批辦法》已經2008年6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葛紅林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成都市企業登記並聯審批辦法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規範企業登記並聯審批行為,保障並聯審批協調、高效運行,方便民眾辦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並聯審批是指各並聯審批實施部門按照審批預告、服務前移、一窗受理、內部運轉、並行審批、限時辦結、監控測評的工作流程,以網路系統為支撐,實施一窗統一受理、統一發照的企業登記審批方式。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等其他組織)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實施部門)
政務服務中心負責並聯審批的組織、協調和監督,負責並聯審批綜合視窗(以下簡稱綜合視窗)的設立和管理。
工商、公安、質監、國稅、地稅、文化、衛生、環保、消防等部門具體實施並聯審批。
第五條 (審批預告)
各並聯審批實施部門應當將並聯審批項目的審批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收費標準及收費依據、承諾辦理時限、辦理程式等相關信息,通過印製辦事指南、在網上公告、在辦證大廳公布等方式統一、完整、一次性地進行預告。
第六條 (服務前移)
各並聯審批實施部門應當將下列事項前移,並為申請人提供事前服務:
(一)將選址定點、現場勘察等審批基礎工作,作為審批實施部門的服務提前開展;
(二)對專業性強、審批要件較為複雜的審批事項,審批部門要主動為申請人提供諮詢服務;
(三)對需要上報上級部門審批的事項,各並聯審批實施部門要做好轉報服務工作。
第七條 (服務方式)
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或到各並聯審批實施部門視窗進行約定等方式獲得事前服務。
第八條 (實地服務)
需要開展選址定點、現場勘察等實地服務的,申請人可以向各並聯審批實施部門或綜合視窗進行預約。
實地服務涉及兩個以上並聯審批實施部門的,由政務服務中心指定牽頭部門,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其他並聯審批實施部門聯合開展實地服務。
各並聯審批實施部門必須在承諾服務時限內完成實地服務,並在一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意見傳遞到綜合視窗;聯合開展實地服務的,由牽頭部門負責收集各並聯審批實施部門的書面意見,並傳遞到綜合視窗。
第九條 (一窗受理)
綜合視窗負責統一受理申請材料,各並聯審批實施部門原則上不再自行受理申請。
綜合視窗受理並聯審批申請事項後,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條 (材料傳遞)
綜合視窗受理申請後,應當及時錄入申請材料,並將申請材料傳遞到各並聯審批實施部門視窗。
第十一條 (並行審批)
各並聯審批實施部門收到綜合視窗傳遞的申請材料後,同時啟動審批,依法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限時辦結)
各並聯審批實施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查後,應當在公布的承諾時限內作出審批決定。
經審查予以審批的,各並聯審批實施部門應當通過並聯審批網路系統及時將相關證照、批文的電子文本傳遞給相關部門,並將證照、批文以及收費憑據、存檔資料等移交綜合視窗。
對依法不予審批的,各並聯審批實施部門要將不予審批的書面決定和理由送交綜合視窗,由綜合視窗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統一發照)
各並聯審批實施部門辦結後,由綜合視窗通知申請人領取證照。
申請人持受理通知書、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取件人身份證、繳費憑證到綜合視窗領取。
第十四條 (優先辦理)
各並聯審批實施部門應當根據並聯審批網路系統的辦件提示信號,優先辦理並聯審批事項。
第十五條 (提示催辦)
各並聯審批實施部門發現相關部門未及時辦理並聯審批事項的,應當通過並聯審批網路催辦系統進行提示和催辦。
第十六條 (監控測評)
各並聯審批實施部門的工作由政務服務中心進行實時監控,通過內部運作監督、限時辦結監督、公眾投訴監督等方式,及時統計分析各並聯審批實施部門工作情況,予以測評考核。
第十七條 (資料管理)
並聯審批事項辦結後,相關資料按下列規定進行管理:
(一)前置審批部門的申請材料,由綜合視窗移交前置審批部門視窗歸檔保存;
(二)各並聯審批實施部門的申請表單、繳費單據存根等,由綜合視窗移交各並聯審批實施部門視窗歸檔;
(三)申請人提供的多個並聯審批實施部門共同需要的原始紙質申請材料,由綜合視窗移交工商部門視窗統一保存;其他各並聯審批實施部門需要使用時,到工商部門視窗提取。
第十八條 (工作協調)
建立並聯審批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務服務中心組織召開,各並聯審批實施部門為成員單位,研究、協調並聯審批實施中出現的問題。
各並聯審批實施部門之間需要協調的問題,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政務服務中心,由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協調解決;審批部門內部運轉出現問題可能影響並聯審批的,由政務服務中心督促審批部門及時解決,確保並聯審批正常運行。
第十九條 (責任追究)
各並聯審批實施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切實履行職責,確保並聯審批高效運行。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影響並聯審批運行的,由政務服務中心及時督促糾正;拒不糾正的,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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