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取得的下列收入為應稅收入
(一) 生產、經營、服務收入,是指納稅人的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營業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二)財產轉讓收入,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利息,外單位欠款付給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四)租賃收入,是指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租金收入。
(五)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六)股息收入,是指納稅人對外投資入股分得的股利、紅利收入。
(七)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取得的罰沒收入除外)、包裝物押金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余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簡單的說,就是夠得上納稅標準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