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暫行)

零稅率應稅服務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計稅依據,為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提供的零稅率應稅服務,如發生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前,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後,可按規定申報退(免)稅。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稅務機關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期間發生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申報退(免)稅,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稅。

基本信息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7號
為確保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擴大試點工作順利實施,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等相關規定,制定了《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現予以發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地區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管理辦法(暫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1.零稅率應稅服務(國際運輸/港澳台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略)
2.零稅率應稅服務(研發服務/設計服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略)
3.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略)
4.外貿企業兼營零稅率應稅服務明細申報表(略)
5.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聲明(略)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8月7日

管理辦法

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並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以下簡稱零稅率應稅服務),如果屬於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對應的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的範圍
(一)國際運輸服務、港澳台運輸服務
1.國際運輸服務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貨物。
從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從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其他地區或者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不屬於國際運輸服務。
2.港澳台運輸服務
(1)提供的往返內地與香港、澳門、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
(2)在香港、澳門、台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
3.採用期租、程租和濕租方式租賃交通運輸工具從事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台運輸服務的,出租方不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由承租方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二)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
研發服務是指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與試驗開發的業務活動。
設計服務是指把計畫、規劃、構想通過視覺、文字等形式傳遞出來的業務活動。包括工業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動漫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廣告設計、創意策劃、文印曬圖等。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設計服務,不包括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
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內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不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增值稅退(免)稅辦法包括:
(一)免抵退稅辦法。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如果屬於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免徵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二)免退稅辦法。外貿企業兼營的零稅率應稅服務,免徵增值稅,其對應的外購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
第四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增值稅退稅率為其在境內提供對應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第五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
(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計稅依據,為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
(二)外貿企業兼營的零稅率應稅服務免退稅計稅依據:
1.從境內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出口零稅率應稅服務的,為取得提供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
2.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出口零稅率應稅服務的,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上註明的金額。
第六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算
(一)零稅率應稅服務增值稅免抵退稅,依下列公式計算:
1.當期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當期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額=當期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計稅依據×外匯人民幣折合率×零稅率應稅服務增值稅退稅率
2.當期應退稅額和當期免抵稅額的計算:
(1)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期末留抵稅額”。
(二)外貿企業兼營的零稅率應稅服務增值稅免退稅,依下列公式計算:
外貿企業兼營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應退稅額=外貿企業兼營的零稅率應稅服務免退稅計稅依據×零稅率應稅服務增值稅退稅率
(三)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如同時有貨物勞務(勞務指對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下同)出口的,可結合現行出口貨物免抵退稅計算公式一併計算。稅務機關在審批時,按照出口貨物勞務、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額比例劃分出口貨物勞務、零稅率應稅服務的退稅額和免抵稅額。
第七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申報辦理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前,應提供以下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一)通過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生成的《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及電子數據。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免費下載或由主管稅務機關免費提供;
《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中的“退稅開戶銀行賬號”必須是按規定在辦理稅務登記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的銀行賬號之一。
(二)從事國際運輸服務的,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及複印件(複印件上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企業公章,下同):
1.從事水路國際運輸的,應提供《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
2.從事航空國際運輸的,應提供經營範圍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
3.從事陸路國際運輸的,應提供經營範圍包括“國際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
(三)從事港澳台運輸服務的,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1.以陸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持《道路運輸證》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的物權證明;
2.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台灣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及持《台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船舶的物權證明;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獲得港澳線路運營許可船舶的物權證明;
3.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港澳台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經營範圍包括“國際、國內(含港澳)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
(四)採用期租、程租和濕租方式租賃交通運輸工具用於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台運輸服務的承租方,需提供期租、程租和濕租契約或協定的原件和複印件。
(五)從事對外提供研發、設計服務的應提供《技術出口契約登記證》的原件和複印件。
(六)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兼營出口貨物勞務,未辦理過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七)已辦理過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出口企業,兼營零稅率應稅服務的,應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申請表》及電子數據,提供符合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要求的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
第八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提供的零稅率應稅服務,如發生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前,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後,可按規定申報退(免)稅。
第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辦理零稅率應稅服務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時,對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原增值稅退(免)稅辦法需進行變更的出口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的規定,先進行退(免)稅清算,在結清稅款後方可辦理變更。
第十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並在財務作銷售收入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和退(免)稅相關申報。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於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申報退(免)稅。逾期未收齊有關憑證申報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受理退(免)稅申報,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繳納增值稅。
(一)提供國際運輸、港澳台運輸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時,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
2.《零稅率應稅服務(國際運輸/港澳台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附屬檔案1);
3.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4.免抵退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5.下列原始憑證:
(1)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載貨、載客艙單(或其他能夠反映收入原始構成的單據憑證或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電子數據);
(2)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的發票;
(3)如屬於期租、程租或濕租方式的承租方的,還要提供期租、程租和濕租的契約或協定複印件;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
上述第(1)、(2)項原始憑證,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留存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備查。
(二)對外提供研發、設計服務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時,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
2.《零稅率應稅服務(研發服務/設計服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附屬檔案2);
3.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4.免抵退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5.下列原始憑證:
(1)與零稅率應稅服務收入相對應的《技術出口契約登記證》複印件;
(2)與境外單位簽訂的研發、設計契約;
(3)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的發票;
(4)《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附屬檔案3);
(5)從與簽訂研發、設計契約的境外單位取得收入的收款憑證;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
(三)外貿企業兼營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在辦理應稅服務免退稅申報時,應提供下列憑證和資料:
1.《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
2.《外貿企業兼營零稅率應稅服務明細申報表》(附屬檔案4);
3.填列外購對應的應稅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的《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
4.以下原始憑證:
(1)從境內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應稅服務出口的,提供應稅服務提供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應稅服務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
(3)提供研發、設計服務的,提供本條第(二)項第5目所列原始憑證。
第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受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退(免)稅申報後,應在下列內容人工審核無誤後,使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進行審核。在審核中如有疑問的,可對企業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發函調查或核查。對進項構成中屬於服務的進項有疑問的,一律使用交叉稽核、協查信息審核出口退稅。
(一)對於提供國際運輸、港澳台運輸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主管稅務機關可從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申報中抽取若干申報記錄審核以下內容:
1.所申報的國際運輸、港澳台運輸服務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
2.所抽取申報記錄申報應稅服務收入是否小於或等於該申報記錄所對應的載貨或載客艙單上記載的國際運輸、港澳台運輸服務收入。
(二)對於提供研發、設計服務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審核以下內容:
1.企業所申報的研發、設計服務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
2.研發、設計契約簽訂的對方是否為境外單位;
3.應稅服務收入的支付方是否為與之簽訂研發、設計契約的境外單位;
4.申報應稅服務收入是否小於或等於從與之簽訂研發、設計契約的境外單位取得的收款金額。
(三)對於外貿企業兼營零稅率應稅服務的,主管稅務機關除按照上述第(一)、(二)項審核外,還應審核其申報退稅的進項稅額是否與零稅率應稅服務對應。
(四)對採用期租、程租和濕租方式開展國際運輸、港澳台運輸服務的,主管稅務機關要審核期租、程租和濕租的契約或協定,審核申報退稅的企業是否為承租方。
第十二條 對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按第十條規定提供的憑證資料齊全的退(免)稅申報,主管稅務機關在經過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審核通過後,辦理退稅和免抵調庫,退稅資金由中央金庫統一支付。
第十三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為騙取出口退稅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2號)規定停止其出口退稅權。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稅務機關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期間發生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申報退(免)稅,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稅。
第十四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如果放棄適用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聲明》(附屬檔案5),辦理備案手續。自備案次月1日起36個月內,該企業提供的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申報增值稅退(免)稅。
第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適用零稅率的退(免)稅加強分析監控。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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