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什麼是“應急”?
“應急”的簡明含義:應對突然發生的需要緊急處理的事件。其中包含兩層含義:客觀上,事件是突然發生的;主觀上,需要緊急處理這種事件。國外錢伯斯詞典把應急(Emergency)定義為:突然發生並要求立即處理的事件。
突然發生的需要緊急處理的事件通常被人們簡稱為“緊急事件”,或者“突發事件”。但是,如此簡稱未必確切,“緊急”是人的主觀感受,對於一個“緊急事件”,你認為緊急,我未必認為緊急;“突發”是事件發生過程的客觀描述,但是“突發事件”未必都是壞事,因而未必需要應急處理。因為人們的習慣性默認或習慣性“預設”常常是無可厚非的,但是,由於國家檔案使用的是“突發事件”一詞,因此還是儘量採用“突發事件”這一術語。
基本解釋
詞義:
1.應付急需;應付緊急情況。
2.需要立即採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式的行動,以避免事故發生或減輕事故後果的狀態,有時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採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式的行動。
3.對於已經發生的重大事件進行相應的處理。例如抗旱救災、應急避難等等。
例句:你先借我點(兒)錢應急應急。
滿足緊急需要
應急之物
出處
宋周煇《清波別志》卷中:“一值水旱,及起解稽違,不過借南庫錢以應急耳。”葉聖陶《倪煥之》六:“一向用男教師,只是不得已而思其次,是應急的辦法。”
因素分析
為了把“應急”和“應急通信”聯繫起來,必須對於構成“應急”的各個因素進行分析。
“應急”是指應對緊急突發事件。比較完整的表示應當是由誰應對哪一種突發事件,以及在突發事件的哪一個階段如何應對這種突發事件。由此看來,“應急”的因素應當包括:
1.由哪些人來應對?
2.可能出現哪些種類突發事件?
3.突發事件嚴重程度如何劃分?
4.突發事件過程如何劃分?
5.在突發事件各個過程中如何應對?
當事人分類
國家領導人和當事地方領導人
國家級的突發事件由國家領導人主持應對。例如:溫家寶總理坐鎮汶川主持應對汶川地震現場搶救。
地方級突發事件由當事地方領導人主持應對。例如:省領導人、市領導人、縣領導人主持應對本省、本市、本縣發生的突發事件。
部門領導人和當事地方部門領導人
國家各部所屬領域發生的突發事件由國家各部領導人主持應對。例如:發生恐怖事件由公安部領導人主持應對,發生地震由國家地震局領導人主持應對,發生水災由國家水利局領導人主持應對,發生火災由國家公安部消防局領導人主持應對,發生傳染病由國家衛生部領導人主持應對。
主持應對突發事件的領導人通常就是現場搶救的最高指揮者。
現場專業搶救搶修隊伍
一旦發生了突發事件,在事發地點立即會雲集大量專業搶救搶修隊伍,例如:搶救生命、搶救財產、搶修道路、搶修河流等隊伍。這些搶救搶修隊伍可能是武警部隊、解放軍部隊、專業搶救隊伍、志願者群體等。
現場民眾
事發現場的幸運者會就地自發地進行搶救。
事發現場的的不幸受困者會本能地爭取營救。
民眾
民眾關注國家和地方是否發生突發事件;發生突發事件之後,關注國家應對情況,積極參與可能的支援行動。
可見,在發生突發事件之前,就有很多人在長年累月地監視和預測是否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一旦發生了突發事件,立即會有多層次群體投入夜以繼日地搶救;在緊急搶救之後則是持續相當長時期的恢復重建。
突發事件分類
災難通常以突發事件的形式發生並給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造成巨大的破壞,這種破壞有時甚至是毀滅性的。災難的發生可能源於大自然的威力,也可能源於人類對自然的干涉或者人類的自身行為。災難可以強度很大,持續時間很久,並覆蓋很廣的地理範圍;可以是全國性的,也可以是國際性的。總之,各種災難在強度、持續時間及影響範圍上有所不同。全世界每年都會發生數以百計的災難,沒有哪個國家可以倖免。在限定範圍內發生的災難雖然可能非常嚴重,但在性質上仍然被定義為局部災難。
根據突發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ITU把突發事件分為兩類,而我國把突發事件分為以下4類。
自然災害
大自然引入的災害。應對自然災害是人對自然的鬥爭:自然造成破壞,人來搶救與恢復;自然通常不會對於人的搶救與恢復作出進一步對抗性反應。自然災害包括:
-雪崩;
-乾旱;
-地震;
-流行病;
-山洪暴發;
-饑荒;
-洪水;
-森林火災;
-雷擊;
-颶風;
-土石流;
-嚴寒;
-雪災;
-冰雹;
-炎熱;
-海潮;
-龍捲風;
-海嘯;
-颱風;
-火山爆發;
-風暴。
事故災難
事故災難是指人為災難,是由人類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災難。應對人為災難可能稍微複雜一些,在人為災難發生之前可能存在人與人之間的鬥爭。在發生人為災難之後,也可能存在人與人之間的鬥爭,例如:欺騙或隱瞞實情和偵破案件或追求責任。但是,處理人為災難與處理自然災害的原則和方法是基本相同的。人為災難包括:
-縱火;
-化學泄漏;
-工業或國家體系崩潰;
-爆炸;
-火災;
-氣體泄漏;
-核爆炸;
-管道破裂;
-飛行器墜落;
-緊急迫降;
-投毒;
-放射污染;
-船隻碰撞或沉船;
-(牛群、馬群)驚跑;
-捷運列車碰撞;
-火車碰撞或出軌;
-由水災引發的事故。
公共衛生事件
典型的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
-傳染病疫情;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
-動物疫情;
-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會安全事件
主要社會安全事件包括:
-恐怖攻擊事件;
-經濟安全事件;
-涉外突發事件。
上述4類突發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各不相同,本書限於討論“應急通信”,所以主要針對前兩類突發事件。由於涉及“應急通信”,於是,有人把“外敵入侵”也稱為突發事件。因為“自衛戰爭”決定著國家存亡,而“緊急突發事件”主要涉及著國家生命和財產損失,這是兩個層次截然不同的事件,所以,國家相應地採取截然不同的政策。本書討論內容僅僅限於應對“自然災害”和“人為災難”。這也正是ITU關注的兩類突發事件。
突發事件分級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4級:
Ⅰ級(特別重大);
Ⅱ級(重大);
Ⅲ級(較大);
Ⅳ級(一般)。
應對方式
突發事件發生之前的監視和預測
所有突發事件都需要事先監視、預測和預報。通過儘可能嚴密的監視,儘可能提前發出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預測,以便儘可能減少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損失;儘可能快地發現和證明災害已經發生,以便及時搶救。顯然,這是一種涉及全國各級政府和各個部門的國家行為。例如:地震監視和預測、水災監視和預測、火災監視和預測、疫情監視和預測等。突發事件發生之前的監視和預測工作是一種長期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之後的搶救
(1)發生災難的第一回響是對於受災程度評估和控制損失;
(2)第二階段優先考慮的事情是搶救傷員和挽救生命;然後是搶救財產、搶修通信設施、搶修道路橋樑;
(3)第三階段通常是從其他地區及資源儲備點調集後備救災人員、物質和裝備;安置民眾、接受援助、排除次生事件等。
突發事件發生之後的搶救工作是一種短期的、需要廣泛協同的、高強度群體行為。生命搶救可能夜以繼日地持續幾天,其他搶救可能持續幾十天。
突發事件事發生之後的恢復重建
發生突發事件之後,在解決了受災民眾的基本溫飽之後,將轉入恢復重建工作。恢復重建工作可能涉及到廣泛的領域:建設永久性住房、修復永久性道路、恢復生產設施和生產環境等。初期的恢復重建工作可能需要一部分外地支援;後期的恢復重建工作主要依靠本地自力更生。恢復重建可能持續幾個月甚至幾年。
應急措施
(1)2006年l月8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根據國家規定,國務院和各省已成立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部分市也已建立了地方應急管理常設機構。從2006年開始,國家計畫在未來3~5年時間內,在全國主要縣級以上的城市推行城市應急聯動與社會綜合服務系統,從中央到地方一整套統一、協調、高效、規範的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正在建立之中。
(2)2006年6月15日出台的《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把“推進國家應急平台體系建設”列為“加強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建設”的首要工作,明確指出“加快國務院應急平台建設,完善有關專業應急平台功能,推進地方人民政府綜合應急平台建設,形成連線各地區和各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高效的應急平台體系”。應急平台建設成為應急管理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
(3)2007年8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這部法律為應對突發事件奠定了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