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憲法學

規範憲法學認為,今日乃至未來中國憲法學最大的時代課題,應該是在理論層面上,努力建構一種體系化的、以規範主義為取向的"中國的憲法學";與此相應,在實踐層面上,則是努力貫徹這種規範主義的精神。 針對研究目的的極端實用主義,規範憲法學認為,也有必要加強基礎理論的研究,努力進行"體系化的思考"。 針對研究意義的悲觀主義,規範憲法學認為,要努力開拓憲法學研究的生存與發展空間,其中最為關鍵的,仍然是推動憲法的活性化。

概述

規範憲法學屬於“規範主義憲法學”,由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林來梵倡導並作為代表性學者。目前,已經有國內眾多青年憲法學者,如鄭磊翟國強、劉練軍、方建中、白斌、陳運生、陳玉山、褚宸舸、楊陳等自覺的運用規範憲法學這個成長中的憲法學研究方法,來分析中國憲政問題。規範憲法學的代表性著作是林來梵教授的專著《從憲法規範到規範憲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憲法審查的原理與技術》(主編,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和《人權總論》(商務印書館即將出版),《憲法學講義》(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可以視作是規範憲法學的一個簡明讀本。

內涵

規範憲法學不僅在價值立場上堅持立憲主義,即主張公共權力應該受到適當限制,而憲法應成為規範政治過程的一種準據,而且在方法論上有意識地區分"研究對象的政治性"和"研究方法的規範性",並以"研究方法的規範性" 對應"研究對象的政治性",重視憲法文本或憲法規範的研究。這種規範主義憲法學,尤其是其中的規範憲法學,並不排斥其他各種研究方法,甚至也會有意識地吸收其他各種方法,但基本上將憲法解釋學作為中國憲法學的核心。
規範憲法學認為,今日乃至未來中國憲法學最大的時代課題,應該是在理論層面上,努力建構一種體系化的、以規範主義為取向的"中國的憲法學";與此相應,在實踐層面上,則是努力貫徹這種規範主義的精神。而這裡所言的規範主義,類似於西語的normativism,指的是力圖依據有效的、具有價值秩序或者價值體系的規範系統,去調控公共權力的立場、精神、方法或者理論或其總和,為此相當於傳統的所謂立憲主義,其核心精神之中蘊含了人類的一個夢想,即能夠用規範去約束公共權力。針對規範準據的虛無主義,有必要返回規範、尤其是返回中國現行憲法規範。我們需要認識到的是,完全游離中國憲法文本意義上的中國憲法學研究,不可避免地將可能成為無根之游談,或者只是相當於"為他人作嫁衣裳"。當然,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現行憲法本身也難免在激盪的時代背景之下逐漸呈現出其歷史的局限性,導致體系化的憲法解釋遭逢極限,同時,也為了迎接成熟的中國式憲政時代的到來,中國憲法學最終還是需要依託一個更能體現了規範主義精神的憲法文本,即"規範憲法"。
針對規範原理上的買辦主義,規範憲法學認為,既要借鑑成熟憲政國家的規範主義精神與原理,但也要從自身的歷史處境出發,並將其全面轉化到本土。在此值得一提的是,也需要防止憲法學研究中所可能出現的"留學國別主義"。針對研究目的的極端實用主義,規範憲法學認為,也有必要加強基礎理論的研究,努力進行"體系化的思考"。只有這樣,才能在規範原理的層面上,建構起體系化的"中國的憲法學",從而在最終更為有效地解決現實中的憲法問題。針對研究意義的悲觀主義,規範憲法學認為,要努力開拓憲法學研究的生存與發展空間,其中最為關鍵的,仍然是推動憲法的活性化。尤其重要的就是需要努力促成共識,適時把握機遇(比如政治體制改革),推動憲法解釋和憲法審查制度的實效化改革。
近年來,規範憲法學和政治憲法學展開了論戰。政治憲法學批評規範憲法學,訴諸“呼喚人民,讓人民出場”,但同時認為“人民的出場,不可能是一種直接革命的方式,而是反革命的方式”。對此,規範憲法學認為,“政治憲法學”錯把實然的當做應然,混淆了兩者區別,政治憲法學看上去好像是剛好策應了現實政治中某種微妙的蠕動,甚至是迎合了大眾在茫然之中渴求變革的希望。但是到頭來要么是對強大的政治現實的學理認證,要么就是空疏的自說自話的宏大敘事。未來中國憲法學最大的時代課題,應該是在理論層面上,努力建構一種體系化的、以規範主義(即力圖依據有效的、具有價值秩序或者價值體系的規範系統,去調控公共權力的立場、精神和方法)為取向的中國的憲法學;與此相應,在實踐層面上,則是努力貫徹規範主義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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