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學說

內容介紹

本書《憲法學說》中一開始就說:將“憲法”與作為一套法律規定的憲法法規(條文)混為一談,是稀里胡塗的憲法觀──必須區分憲法的“絕對意義”與“相對意義”。前者指制憲主體(君王或者人民)的一次性政治決斷,決定性地創製自身的政治共同體的特定生存形式,在這一意義上,憲法的含義等於國家的實存本身及其政體形式(比如“民主共和”),一套調節生活秩序的具體法規──所謂“相對意義”的憲法,不過是由這一政治決斷引出的。施米特提出絕對意義和相對意義的憲法的區分,也是想要提醒德國智識人自己心裡搞清楚,民主共和究竟意味著什麼:共和革命遠不是僅僅為了制訂一部成文憲法,它意味著一個政治統一體(民族國家)在特定政治處境中對自身的生存方式作出了新的政治決斷,或者說為如何在新的政治生存處境中形成新的政治統一體重新作出了一次決斷──隨後的制憲(制訂具體的憲法法規),不過是這個政治統一體自覺選擇的政治行動。換句話說,“絕對意義”的“憲法”(具體的憲法法規)等而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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