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惡臭污染物對大氣的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而制定的。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1.1主題內容

本標準分年限規定了八種惡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複合惡臭物質的臭氣濃度限值及無組織排放源廠界濃度限值。

1.2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全國所有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單位及垃圾堆放場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後的排放管理。

2引用標準

GB 3095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GB 12348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GB/T 14675空氣品質惡臭的測定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GB/T 14676空氣品質三甲胺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GB/T 14677空氣品質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GB/T 14678空氣品質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GB/T 14679空氣品質氨的測定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GB/T 14680空氣品質二硫化碳的測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3名詞術語

3.1惡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

指一切刺激嗅覺器官引起人們不愉快及損壞生活環境的氣體物質。

3.2臭氣濃度 odor concentration

指惡臭氣體(包括異味)用無臭空氣進行稀釋,稀釋到剛好無臭時,所需的稀釋倍數。

3.3無組織排放源

指沒有排氣筒或排氣筒高度低於15m的排放源。

4技術內容

4.1標準分級

本標準惡臭污染物廠界標準值分三級。

4.1.1排入GB3095中一類區的執行一級標準,一類區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單位。

4.1.2排入GB3095中二類區的執行二級標準。

4.1.3排入GB3095中三類區的執行三級標準。

4.2標準值

4.2.1惡臭污染物廠界標準值是對無組織排放源的限值,見表1。

1994年6月1日起立項的新、擴、改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後投產的企業執行二級、三級標準中相應的標準值。

表1惡臭污染物廠界標準值
序號 控制項目 單位 一級 二級 三級
新擴改建 現有 新擴改建 現有
1 mg/m 1.0 1.5 2.0 4.0 5.0
2 三甲胺 mg/m 0.05 0.08 0.15 0.45 0.80
3 硫化氫 mg/m 0.03 0.06 0.10 0.32 0.60
4 甲硫醇 mg/m 0.004 0.007 0.010 0.020 0.035
5 甲硫醚 mg/m 0.03 0.07 0.15 0.55 1.10
6 二甲二硫 mg/m 0.03 0.06 0.13 0.42 0.71
7 二硫化碳 mg/m 2.0 3.0 5.0 8.0 10
8 苯乙烯 mg/m 3.0 5.0 7.0 14 19
9 臭氣濃度 無量綱 10 20 30 60 70

4.2.2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值,見表2。

表2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值
序 號 控制項目 排氣筒高度,m 排放量, kg/h
1 硫化氫 15 20 25 30 35 40 60 80 100 120 0.33 0.58 0.90 1.3 1.8 2.3 5.2 9.3 14 21
2 甲硫醇 15 20 25 30 35 40 60 0.04 0.08 0.12 0.17 0.24 0.31 0.69
3 甲硫醚 15 20 25 30 35 40 60 0.33 0.58 0.90 1.3 1.8 2.3 5.2
4 二甲二硫醚 15 20 25 30 35 40 60 0.43 0.77 1.2 1.7 2.4 3.1 7.0
5 二硫化碳 15 20 25 30 35 40 60 80 100 120 1.5 2.7 4.2 6.1 8.3 11 24 43 68 97
6 15 20 25 30 35 40 60 4.9 8.7 14 20 27 35 75
7 三甲胺 15 20 25 30 35 40 60 80 100 120 0.54 0.97 1.5 2.2 3.0 3.9 8.7 15 24 35
8 苯乙烯 15 20 25 30 35 40 60 6.5 12 18 26 35 46 104
9 臭氣濃度 排氣筒高度, m 標準值(無量綱)
15 25 35 40 50 ≥60 2000 6000 15000 20000 40000 60000

5標準的實施

5.1排污單位排放(包括泄漏和無組織排放)的惡臭污染物,在排污單位邊界上規定監測點(無其他干擾因素)的一次最大監督值(包括臭氣濃度)都必須低於或等於惡臭污染物廠界標準值。

5.2排污單位經煙、氣排氣筒(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惡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氣濃度都必須低於或等於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5.3排污單位經排水排出並散發的惡臭污染物和臭氣濃度必須低於或等於惡臭污染物廠界標準值。

6監測

6.1有組織排放源監測

6.1.1排氣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於15m。

6.1.2凡在表2所列兩種高度之間的排氣筒,採用四捨五入方法計算其排氣筒的高度。表2中所列的排氣筒高度系指從地面(零地面)起至排氣口的垂直高度。

6.1.3採樣點:有組織排放源的監測採樣點應為臭氣進入大氣的排氣口,也可以在水平排氣道和排氣筒下部採樣監測,測得臭氣濃度或進行換算求得實際排放量。經過治理的污染源監測點設在治理裝置的排氣口,並應設定永久性標誌。

6.1.4有組織排放源採樣頻率應按生產周期確定監測頻率,生產周期在8h以內的,每2h採集一次,生產周期大於8h的,每4h採集一次,取其最大測定值。

6.2無組織排放源監測

6.2.1採樣點

廠界的監測採樣點,設定在工廠廠界的下風向側,或有臭氣方位的邊界線上。

6.2.2採樣頻率

連續排放源相隔2h采一次,共採集4次,取其最大測定值。

間歇排放源選擇在氣味最大時間內採樣,樣品採集次數不少於3次,取其最大測定值。

6.3水域監測

水域(包括海洋、河流、湖泊、排水溝、渠)的監測,應以岸邊為廠界邊界線,其採樣點設定、採樣頻率與無組織排放源監測相同。

6.4測定

標誌中各單項惡臭污染物與臭氣濃度的測定方法,見表3。

表3 惡臭污染物與臭氣濃度測定方法
序 號 控 制 項 目 測 定 方 法
1 GB/T 14679
2 三甲胺 GB/T 14676
3 硫化氫 GB/T 14678
4 甲硫醇 GB/T 14678
5 甲硫醚 GB/T 14678
6 二甲二硫醚 GB/T 14678
7 二硫化碳 GB/T 14680
8 苯乙烯 GB/T 14677
9 臭氣濃度 GB/T 14675

附錄A

排放濃度、排放量的計算(補充件)

A1排放濃度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式中:

C——惡臭污染物的濃度,mg/m (乾燥的標準狀態);

g——採樣所得的惡臭污染物的重量,g;

V——採樣體積,L(乾燥的標準狀態)。

A2排放量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式中:

G——惡臭污染物的排放量,kg/h;

Q——煙囪或排氣筒的氣體流量,m (乾燥的標準狀態)/h。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由天津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北京市機電研究所環保技術研究所主編。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石磊、王延吉、李秀榮、姜菊、王鴻志、衛紅海。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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