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stan 1345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vanadium Industry
( GB 26452-2011 2011-10-01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的有關要求,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釩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釩工業企業特徵生產工藝和裝置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於現有釩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釩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水、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於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釩工業企業排放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鑑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本標準為首次發布。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釩工業企業的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鋼鐵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GB 1345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中的相關規定。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嚴於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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