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我國《商標法》對商標異議人的主體資格沒有任何限制,使惡意商標異議人有機可乘。惡意商標異議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對公平競爭秩序具有一定的破壞性,還會影響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浪費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和司法機關寶貴的人力和物力資源,影響了上述機關對正常的商標異議及時作出裁判。舉例
例1:有一公民一次就批量式的向商標局提出50個商標異議,使50個正在等待註冊的商標和商標註冊申請人陷入了漫長的等待。例2:異議人張某針對浙江千島湖養生堂飲用水有限公司經商標局初步審定並公告的“農夫”、“NONGFU”及兩件“農夫山泉”商標提出異議。之後他又通過電話、信函等方式要求被異議人向其支付較高數額的金錢作為其撤銷異議的所謂“報酬”。
因此,在修改《商標法》時,有必要明確規定商標異議人的主體資格和提出商標異議的理由,對那些與自己利益無關的異議人,應視為沒有主體資格。
為遏止惡意商標異議人,還應實行英國和歐盟採用的商標異議補償制度,即:對採取不正當手段、惡意啟動商標異議程式、濫用程式打擊誠實守信的同業競爭對手的商標異議人予以嚴懲,如果惡意異議人在商標異議程式中敗訴,行政當局或者法院均可決定敗訴方向對方支付高額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