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審查時限

商標審查時限

新商標法中對商標審查、審理時限的規定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013年8月30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新商標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於1982年制定,在1993年和2001年曆經兩次修改,是我國改革開放後頒布的第一部智慧財產權專門法律。 新商標法首次明確商標註冊審查時限,如商標新註冊申請初步審查時限、異議案件審理時限、不予註冊複審審理期限、駁回複審審理期限、宣告無效複審審理期限等法定工作時限。 2018年年底前,中國將商標審查周期從目前的8個月縮短至6個月。

新商標法中對商標審查、審理時限的規定

作者@戴嘉鵬律師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013年8月30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新商標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於1982年制定,在1993年和2001年曆經兩次修改,是我國改革開放後頒布的第一部智慧財產權專門法律。

新商標法首次明確商標註冊審查時限,如商標新註冊申請初步審查時限、異議案件審理時限、不予註冊複審審理期限、駁回複審審理期限、宣告無效複審審理期限等法定工作時限。

為了更方便朋友們了解這些內容,我們把使用具體的時限歸納如下:

一、商標註冊初審:

時限:9個月

法條:第二十八條: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檔案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二、商標初審公告期: (這個不屬於審理時限,為了方便公眾也一併列出。)

時限:3個月

法條: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三、駁回複審審理:

時限:(9+3)個月;商評審申請15日, 一中院起訴30日。

法條:第三十四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異議審理:

時限:(12+6)個月

法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五、異議複審:

時限:(12+6)個月,商評審申請15日,一中院起訴30日。

法條: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複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六、宣告無效:

(一)商標局以絕對理由的宣告無效複審及其他單位或個人向商評審提出請求

時限:(9+3)個月

法條:第四十四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二)利害關係人以相對理由請求宣告無效

時限:五年內提出,審理時限為(12+6)月。

法條:第四十五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七、商標撤銷審理

時限:(9+3)個月

法條: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八、商標撤銷複審

時限:(9+3)個月

法條:第五十四條: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商標續展期:(這個不屬於審理時限,為了方便公眾也一併列出。)

時限:前12+後6個月

法條: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注意: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修改稿的送審稿第十一條:下列期間不計入商標審查、審理期限:

(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檔案公告送達的期間;

(二)當事人提交的有關檔案或材料需要補正說明、進行證據再交換的期間;

(三)同日申請提交使用證據及抽籤的期間;

(四)因當事人更換需要重新通知答辯的期間;

(五)審查、審理中等待涉及在先權利確定案件審理結果的期間;

(六)依據雙方當事人申請,等待案件和解的期間。

所以實際的審理時間很可能要比商標法規定的長。

2018年年底前,中國將商標審查周期從目前的8個月縮短至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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