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惠州市統計學會成立於1985年5月,是全市性研究統計科學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自願組成,其業務主管部門是惠州市統計局。學會現有個人會員243人。二十六年來,惠州市統計學會遵守國家法律,堅持按章程辦會,組織機構健全,隊伍不斷壯大。學會作為統計學術討論交流活動的橋樑和紐帶,為服務統計工作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堅持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不斷地為統計事業發展探討理論和總結推廣實踐經驗,為惠州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應有的貢獻。2007年,惠州市統計學會被評為2005-2006年度惠州市社會科學類先進社團。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惠州市統計學會。STATISTICAL SOCIETY OF HUIZHOU CITY(SSHZ)
第二條 本會性質:惠州市統計學會是全市研究統計科學的民眾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由各縣(市、區)統計分會(會員小組)和具備個人會員條件的人員自願組成,並加入廣東省統計學會作為集體會員。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認真實踐江澤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級的基本路線,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貫徹百家爭鳴的方針,組織會員研究統計理論和統計方法制度與技術,交流統計工作經驗,提高我市統計科學水平,促進惠州統計事業的發展,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本會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惠州市統計局和惠州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惠州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的具體任務是:
(一) 組織和推動會員積極參加統計學術活動,加強統計教學、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的學術交流和聯繫;
(二) 總結、交流、介紹惠州市統計科學研究成果、統計工作經驗及統計理論研究動態;
(三)舉辦各種統計學術座談會、報告會、講座和統計科學討論會,組織編寫、編輯統計學習資料、通訊,與業務主管單位合作出版統計刊物;
(四)協助有關部門加強統計專業教育,積極開展各類統計幹部培訓工作及統計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統計科學知識,增進會員和社會各界對統計工作的了解和關心;
(五)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探討和評價現行的統計制度、方法和重大統計調查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根據有關方面的要求,獨立組織或參與對社會經濟情況進行調查和預測;
(六)參加市際、省際間的統計學術交流活動;
(七)對在統計科學研究工作中有顯著貢獻的會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條件:
(一)凡承認本會宗旨,擁護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和按期交納會費,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為個人會員:1、對統計理論有一定研究或對統計工作有一定經驗,已取得統計或相關技術職務或任職資格的人員;2、有大專以上學歷並從事統計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從事統計工作三年以上的統計人員;3、熱心支持本會活動的機關、企事業組織統計負責人。
(二)單位會員:經民政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成立的各縣(市、區)統計分會。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個人會員:由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經本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批准,辦理入會手續後,即為本會個人會員。個人會員由本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二)單位會員:自願申請並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會議、學習培訓和科研成果評選等學術活動;
(三)可優先或以優惠價格得到本會編印出版的書刊和資料;
(四)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五)有權要求本會幫助解決統計科學研究和統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積極提交統計科研成果,積極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介紹和推薦符合條件的人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要求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退會的個人會員應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計畫和學術研究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有關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六)籌備召開統計科學討論會、會員代表大會;
(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九)決定學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根據本會章程和理事會的各項決定,在會長領導下處理日常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處職責:
(一)開展本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業務主管部門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為他用。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方面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2年11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