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農村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二)取消擬訂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推進全縣水利水產行業依法行政工作,擬訂全縣水利水產水保和農村水電及電氣化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實施辦法等,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保障全縣水資源與水產資源及水能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縣水利水產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全縣重要河流的綜合規劃、專業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三)負責提出全縣水利水產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的建議,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國家和省、州審批、核准的全縣水利水產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提出縣級財政性資金的水利投資安排意見。
(四)負責全縣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和跨鄉鎮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和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工作,負責全縣重要河流與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指導、組織、協調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縣水資源與水產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與水產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河流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六)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加強城市防洪工程建設,對全縣主要河流、小(一)型以上水庫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排澇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宣恩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七)負責全縣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八)主管全縣河道、水庫等水域及其岸線,指導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縣內河流、水庫的治理和開發,指導、組織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
(九)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組織、指導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主管全縣農村水利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節水灌溉和鄉鎮供水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協調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水能資源開發和流域規劃的編制、審查上報工作。組織實施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二)負責縣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並仲裁部門之間和鄉鎮之間水事糾紛,組織全縣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漁政執法、水保執法和水利規費徵收工作。依法監督水利水產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組織、指導水利水產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水產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三)負責全縣水利、水產、水保和農村水電及電氣化的科技教育和對外合作(聯絡)工作。承擔全縣水利水產統計工作。組織開展全縣水利水產行業對外交流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水利水產系統公益性項目服務技術指導和行業管理,編制本行業農村公益性服務項目指南。
(十五)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水利水產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股)
協助局領導組織機關日常工作,承辦局會務和局長辦公會議事項;對各股室工作進行綜合協調;負責起草局機關主要檔案、報告和總結;負責統計年報;負責重大會議的組織;負責秘書、宣傳、政務信息、公文、檔案、保密、地方志、信訪和內部規章制度建設;負責人大議案、政協提案的答覆和辦理;負責機關安全保衛、環境綠化、車輛調度等機關後勤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計畫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工作。指導、組織全縣水利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工作;負責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協助老幹部、黨的建設、紀檢監察等工作;負責全縣水利水產系統公益性項目服務技術指導和行業管理,編制本行業農村公益性服務項目指南。
(二) 規劃計畫與財務股
擬訂全縣水利、水產、水保和農村水電及電氣化建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全縣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及水利、水產、水保和農村水電及電氣化建設年度計畫。審核縣管和縣重點水利水產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實施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核工作;監督實施水利水產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點水利水產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組織編制縣水利部門預算;承擔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縣水利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財務等調節建議;組織籌措水利建設資金,對水利、水產、水保和農村水電及電氣化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負責全縣水利、水產、水保和農村水電及電氣化建設工程的竣工決算和財務移交;負責全縣水利、水產、水保和農村水電及電氣化建設規費使用和監管;負責全縣水利、水產、水保和農村水電及電氣化建設事業經費的使用及管理;負責全縣水利水產系統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機關財務管理;編制年度財務收支計畫,按時完成報送有關統計報表及年報工作。
(三)水利股(建設及水庫管理股、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公室、水土保持股)
組織實施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組織指導農村節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資源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承擔灌區歸口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貫徹落實中央和省有關農村飲水安全的方針政策,歸口管理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負責組織編制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總體規劃;組織編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規劃、可研報告和初步設計,擬訂工程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工作。
指導、組織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管理。承擔全縣水庫管理工作,組織審批水庫運行調度規程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庫大壩註冊登記、大壩安全鑑定和蓄水安全鑑定工作;組織實施水庫除險加固。
承擔全縣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審核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四)水政水資源股
推進全縣水利水產行業依法行政工作;承辦局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水質的監測調查和評價;協調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指導、組織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的工作;組織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組織指導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
(五)安全生產監督股
承擔全縣水利水產行業安全生產監督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水產工程安全監督;組織開展縣管水利水產工程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指導、組織水利水產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信用體系建設;對水庫除險加固進行監督檢查。
(六)農電股
負責全縣水能資源開發利用和農村水電開發項目管理工作;負責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工作,編制全縣水能資源及流域水能資源開發規劃並進行審查申報;組織和實施水能資源開發項目技術審查、建設監督;負責全縣水電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和保值增值工作;負責水電農村電氣化、小水電代燃料和增效減排工程的規劃編制、建設管理、驗收等工作;指導水能資源開發項目質量和安全工作,參與重大事故調查。
(七)水產股
貫徹實施《漁業法》,負責全縣漁業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查處重大漁業糾紛案件和污染案件,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障漁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負責全縣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繁殖及自然保護區規劃、建設和管理;編制全縣漁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指導計畫,負責全縣水產統計工作;負責全縣水產科技普及和推廣體系建設,負責全縣漁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交流和外援項目的引進和管理;指導塘堰、水庫、河流等水面的綜合開發利用,指導全行業綜合經營。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機構、工會等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專設機構
縣防汛抗旱辦公室
負責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防汛抗旱工作;組織實施重要水庫、河流和重要水工程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水旱災情發布,指導、監督重要水庫、河流防汛演練和抗洪搶險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山洪等災害防禦工作、城市防洪工作以及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負責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工作。
五、人員編制
縣水利水產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工勤編制1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其中1名副局長兼任縣防汛辦副主任),總工程師1名;內設機構負責人職數7名。
六、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縣水利水產局負責水資源保護,縣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縣水利水產局負責全縣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公安局負責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采砂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縣境內通航河流航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並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確定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方面的管理體制,縣水利水產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業務上指導。
(四)農村改水工作的職責分工。農村改水工作由縣水利水產局負責,縣衛生局負責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水質檢測、監測工作。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