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一是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城鄉低保、城鄉醫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災害救濟、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等工作;
二是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方面的工作,主要是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基層民主制度建設方面的工作,包括指導村(居)委會換屆、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社區建設和服務等工作;
三是服務軍隊和國防建設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雙擁共建、優撫、退役士兵安置、軍休幹部安置、烈士褒揚等工作;
四是專項社會事務管理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民間組織管理、區劃地名管理、區域界線管理、婚姻登記、收養登記、殯葬改革等事務的管理工作。內部機構為局辦公室、民間組織管理科、優撫科 、復員退伍軍人安置科、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科、救災科、基層政權建設科和區劃地名科、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老齡科、規劃財務科、社會救助科等11個職能科室;另有優撫醫院、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社會福利有獎募捐辦公室、軍用飲食供應站等4個直屬事業單位。
多年來,恩施州民政局緊緊圍繞州委、州政府的中心任務,圍繞“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的工作宗旨,發揚爭先創優精神,牢記民政工作的使命,努力為人民民眾服務、為最需要幫助的困難民眾服務、為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服務取得了顯著成績。近年來,州民政局先後被授予全國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先進單位、全國民政宣傳工作先進單位、全國社會救助工作探索創新獎等多項榮譽。
辦公地點:恩施市施州大道47號
領導信息
局長:黎華輝
機構職能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通知》(鄂辦文〔2009〕100號)和《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關於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恩施州發〔2010〕3號)精神,設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政局,為州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將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職責劃給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將農村(含鄉鎮企業)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職責劃給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將本級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評審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四)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五)取消研究提出福利彩票發行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的職責。
(六)取消管理和指導州移民局工作的職責。
(七)取消已由上級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根據全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擬訂全州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擬訂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
(三)承擔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職責,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雙擁創建、擁軍優屬工作,承辦州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承擔退役士兵、復員幹部接收安置工作職責,指導軍供站、新老兵接待轉運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承擔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職責,指導全州軍休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指導全州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
(七)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承擔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劃工作職責。
(九)組織、協調社會福利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承擔婚姻登記、兒童收養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職責,牽頭組織和協調推進殯葬改革,指導全州婚姻、收養、殯葬、流浪乞討救助、養老等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孤兒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等社會救助管理工作職責。
(十二)督促、協調和推動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承辦州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民政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協調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承擔民政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職責,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
(十五)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民政局內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信訪維穩、計畫生育、綜合治理、文明創建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組織擬訂民政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協調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協調業務科室辦理人大議案、政協提案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組織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職責;組織開展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州民政幹部培訓中心的建設和管理;承辦紀檢、監察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民政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協調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承擔局機關老幹部管理工作。
(二)民間組織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依法承擔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察工作。擬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登記和執法監察,承辦全州性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和年檢工作,監督其活動,查處其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州活動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受省民政廳委託,對全省性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設在我州的辦事機構進行管理和監督。承擔社團行政複議和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職責;指導和監督全州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
(三)優撫科
貫徹落實國家優撫政策、法規,承擔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職責。擬訂優待撫恤地方性政策、標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落實優撫對象的各項政策;負責落實烈士家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撫恤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犧牲病故撫恤;負責落實殘疾軍人及其他傷殘人員的傷殘撫恤待遇;負責落實重點優撫對象的醫療待遇;負責落實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核人員的定補政策;做好孤老優撫對象和三級以上傷殘人員等對象的集中供養、傷病治療、療養工作;負責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復員退伍軍人、人民警察、參戰民工等人員傷殘評定的組織、審核和報批工作。承辦烈士的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指導全州烈士紀念建築物、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雙擁創建、擁軍優屬工作,承辦州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參與協調、調研復員退伍軍人的有關工作。
(四)復員退伍軍人安置科
貫徹落實國家復員退伍軍人安置法規和政策,承擔退役士兵、復員幹部接收安置工作職責,擬訂地方性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協調處理復員退伍軍人突出信訪問題;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開發和使用工作。指導軍供站、新老兵接待轉運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承辦州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五)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科
貫徹執行軍休有關政策,承擔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職責;擬訂地方性軍休安置工作政策、辦法草案並組織實施;落實軍休幹部職工政治、生活待遇。指導全州軍休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救災科
貫徹實施救災工作法規、規章及政策,擬訂救災工作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承辦救災的組織、協調工作,牽頭組織和協調推進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災情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申請、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協調組織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損毀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擬訂減災規劃草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承辦國內外對州政府救災捐贈款物的接受、分配工作。指導全州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承辦州救災工作領導小組、州減災委員會、州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七)基層政權建設科和區劃地名科
貫徹落實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有關法律、法規;擬訂地方性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自治組織建設的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負責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貫徹實施,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組織、指導城鄉社區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貫徹上級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規章、辦法;擬訂州級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提出全州行政區劃方案和改革的建議;承辦鄉(鎮)以上行政建制的設立、撤銷、變更、命名和政府駐地遷移及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等審核、報批事宜;負責縣市排列順序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劃與地名信息的發布,監督檢查地名使用;組織地名調查,審定地名資料,管理行政區劃和地名檔案資料;組織開展行政區劃和地名理論研究;負責我州與毗鄰地區行政區域邊界勘察、協商、報批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州內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州級行政區域界線的維護和管理及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
(八)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貫徹落實上級有關社會福利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訂全州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的規範性檔案草案,並指導實施;擬訂社會福利機構標準及管理辦法;審批社會福利企業;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的落實。管理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草案,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貫徹落實上級有關社會事務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訂全州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草案,擬訂婚姻登記、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規範性檔案草案,並指導實施;指導婚姻登記規範化、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做好城市“三無”人員的供養工作;指導縣市做好國內收養,做好涉港澳台、華僑領養和流浪兒童的救助保護工作;指導全州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協調州市跨區域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牽頭組織、協調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全州婚姻、收養、殯葬、流浪乞討救助、養老等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九)規劃財務科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民政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監督民政事業經費下撥使用;負責本級部門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基建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十)老齡科
貫徹落實上級老齡工作法規、政策,擬訂全州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規範性檔案草案,並指導實施;檢查有關老齡工作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情況,督促、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指導、督促縣市老齡工作;承辦州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按規定保障和落實離退休幹部職工待遇,組織開展各種老年文體娛樂活動,組織和引導離退休幹部職工充分發揮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一)社會救助科
貫徹落實上級有關社會救助法規、政策;擬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孤兒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的規範性檔案草案,並指導實施;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擬訂相關配套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福利院建設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孤兒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城鎮定期定量救濟、臨時救濟和六十年代部分精簡退職老弱病殘職工的生活救濟。協調相關部門加強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機構、工會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州民政局行政編制為32名,工勤編制3名,自費編制1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1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
其他事項
(一)因州移民局調整為工作部門,不再作為州民政局歸口管理的單位。
(二)因州殯葬管理所已整體移交恩施市,不再作為州民政局歸口管理的事業單位。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