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電力行業協會

第十條 第十一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恩施州電力行業協會是經州電力總公司、恩施供電公司、富源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鶴峰桃花山水電有限責任公司、利川長順水電有限責任公司等五家單位共同發起,並經州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跨行業、跨部門、跨所有制,在州政府的直接領導下,接受州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接受州經委、州國資委的業務指導,對全州電力行業進行自律性管理的非營利性、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州級行業組織。州電力行業協會現 有成員單位 4 7 個, 2006 年 6 月 20 日依法登記成立。 既有國有企業,也有股份制企業和民營企業,是一個電力企事業單位聯合體。 2006 年 6 月 21 日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 恩施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第一屆理事會會長單位為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總公司, 副會長單位為 鹹豐朝陽寺電業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宣恩洞坪水電有限責任公司,鶴峰桃花山水電有限責任公司,恩施清江大龍潭水電開發公司。常務理事單位 6 個,理事單位 12 個。 行協本部設有辦公室,科教信息部,企業管理部,調研諮詢部四個職能部門。

協會職能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以服務、自律、協調、監督等為主要職能:具體業務範圍如下: 
(一)調查和研究全州電力行業改革、發展和企業管理的共性問題,向政府部門提出政策和地方法規的意見和建議。 
(二)開展全州電力行業市場、發展等方面的調查、分析,參與制定全州電力行業發展規劃;為政府、電力企業和社會提供諮詢策劃。 
(三)參與制定、修改全州電力行業經濟政策、標準、規程、定額、管理辦法,推動全州電力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電力法律、法規,實施電力行業標準。 
(四)組織對全州電力行業各類人才進行調研、技術職稱評審認定及智力引進工作,指導州內電力人才的合理流動和科學配置。 
(五)經政府授權,依法對全州電力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電力市場糾紛,協調行業內會員單位勞資關係,參與處理電力行業的訴訟爭議,維護電力市場秩序。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有關聽證會。 
(六)經政府授權,組織制定並貫徹全州電力行業規定,規範行業行為;組織制定電力市場規則,協調會員關係,維護電力市場公平競爭,依法保護電力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 七)經政府授權或企業委託,對全州電力行業內的重大投資、技術改造、 技術引進與項目開發的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進行調研和論證,提出諮詢論證意見及其他中介服務,發展公益事業。 
(八)經政府授權,對全州電力行業企業按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行檢行評工作。 
(九)經政府授權,負責全州電力行業有關資質審查、質量認證和許可證發放的組織管理工作。 
(十)經政府授權,進行全州電力行業綜合信息的統計、分析,定期發布電力生產、建設、經營等方面信息;蒐集整理電力行業有關文獻、史志、資料。 
( 十一 ) 組織電力行業現代化管理的研究,推廣先進管理經驗。 
( 十二 ) 組織跨區域及國際間電力技術協作和技術交流,發展與國內外電力行業社團組織的關係和信息交流。 
( 十三 ) 組織開展全州電力行業的繼續教育工作;組織有關本行業發展的報告會,研討會;組織對外學習、考察、交流。 
( 十四 ) 開展諮詢工作,為全州電力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提供電力技術、現代化管理、法律事務等諮詢服務;組織或協同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對有關技術監督和電力事故的質疑提出專家分析、評價和處理意見。 
( 十五 ) 組織全州電力行業科學技術與管理創新的論文、書刊的編輯、出版、發行工作。 
( 十六 ) 指導全州電力行業多種經營和醫療衛生、行業勞動安全工作。 
( 十七 ) 指導全州電力行業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等相關工作。 
( 十八 ) 開展行業協會章程和法律所允許的其他活動。 
( 十九 ) 承辦政府部門交辦、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組織機構

根據有關要求,結合我州實際,州電力行業協會內設機構 設“一室三部”,即 辦公室、科教信息部、企業管理部、調研 諮詢部。各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辦公室工作職責
負責會員大會、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等重要會議的籌備組織、檔案起草工作;負責與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業務單位的聯絡;負責本會發展戰略、規劃及工作計畫的制定和實施;負責協調內設機構之間的關係;負責對外宣傳和重要信息的發布; 負責本會機關文電、機要、檔案、保密和接待等日常事務; 負責本會機關黨務和職工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收集整理全州電力行業有關檔案資料;負責發展與國內外電力社團組織的關係,組織開展經濟、技術、文化和管理方面的交流協作;負責本會網站的建立與維護更新工作,及時向全州會員和社會及時發布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電力新資訊、新標準;負責行協內部期刊的編輯、發行工作;完成本會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務。
(二)科教信息部工作職責
負責指導全州電力行業科技創新工作,推廣先進技術與管理經驗;負責組織全州電力行業科技成果鑑定、申報、評審和推廣套用工作;負責組織制定全州電力行業各級各類人才教育培訓標準、規範;負責組織和發展跨區域的電力技術協作和信息交流工作;負責組織全州電力行業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舉辦有關本行業發展的報告會、研討會;負責全州《進網作業電工證》及各類資質的培訓、發放、監督、管理工作;爭取有關部門授權,辦理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負責組織全州電力行業科學技術與管理創新的論文、書刊的編輯、出版、發行工作;完成本會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務。
(三)企業管理部工作職責
負責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做好行業自律和監督工作;負責本會會員的組織管理,會員發展工作;負責組織制定全州電力行業市場規則,規範行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依法保護電力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負責全州電力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了解和反饋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利益,為會員開展各種服務;負責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負責組織與州內外的電力經濟技術的交流與合作;負責指導全州電力行業勞動安全與環境治理工作;完成本會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務。
(四)調研諮詢部工作職責
負責組織對全州電力行業改革、發展和企業管理中的共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制訂政策、立法和決策的合理化建議,完成調研課題優秀論文的編輯、發行工作;負責對全州電力行業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提供技術諮詢服務;負責全州電力行業各類資質、質量認證的諮詢工作;負責蒐集、分析全州電力行業重要指標和綜合情況,發布行業信息;負責為會員和有關單位提供電力技術、現代化管理、法律事務、企業策劃等諮詢服務;負責相關專家委員會的歸口管理工作;參與制定全州電力行業發展規劃;完成本會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的法律地位和行為準則,維護和保障其合法權益,按照市場化原則規範和發展本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湖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 中文名稱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 Enshi Electric Power Trade Association ,縮寫為 EEPTA 。
第三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經 全州發電、供電、電力勘測設計、監理、電力制(修)造、電力物資供應、電力施工、電網經營企業、用電企業、科研院校(有關專業)等與電力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共同發起成立,並經州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跨部門、跨所有制,對全州電力行業進行自律性管理的非營利性、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州級行業組織。
第四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 以服務為宗旨。按會員單位需求,為會員服務,代表會員利益,反映會員呼聲,依法維護會員權益;根據行業約規實施行業自律管理,為全行業發展服務;接受政府委託,為政府和社會服務。
第五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制度,維護和謀取全行業的共同利益。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規範。
第六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 接受恩施州人民政府 和登記管理機關恩施州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接受恩施州經濟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第七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
地址: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 96 號
郵政編碼: 44500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以服務、自律、協調、監督等為主要職能:具體業務範圍如下:
(一)調查和研究全州電力行業改革、發展和企業管理的共性問題,向政府部門提出政策和地方法規的意見和建議。
(二)開展全州電力行業市場、發展等方面的調查、分析,參與制定全州電力行業發展規劃;為政府、電力企業和社會提供諮詢策劃。
(三)參與制定、修改全州電力行業經濟政策、標準、規程、定額、管理辦法,推動全州電力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電力法律、法規,實施電力行業標準。
(四)組織對全州電力行業各類人才進行調研、技術職稱評審認定及智力引進工作,指導州內電力人才的合理流動和科學配置。
(五)經政府授權,依法對全州電力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電力市場糾紛,協調行業內會員單位勞資關係,參與處理電力行業的訴訟爭議,維護電力市場秩序。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有關聽證會。
(六)經政府授權,組織制定並貫徹全州電力行業規定,規範行業行為;組織制定電力市場規則,協調會員關係,維護電力市場公平競爭,依法保護電力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七)經政府授權或企業委託,對全州電力行業內的重大投資、技術改造、技術引進與項目開發的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進行調研和論證,提出諮詢論證意見及其他中介服務,發展公益事業。
(八)經政府授權,對全州電力行業企業按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行檢行評工作。
(九)經政府授權,負責全州電力行業有關資質審查、質量認證和許可證發放的組織管理工作。
(十)經政府授權,進行全州電力行業綜合信息的統計、分析,定期發布電力生產、建設、經營等方面信息;蒐集整理電力行業有關文獻、史志、資料。
( 十一 ) 組織電力行業現代化管理的研究,推廣先進管理經驗。
( 十二 ) 組織跨區域及國際間電力技術協作和技術交流,發展與國內外電力行業社團組織的關係和信息交流。
( 十三 ) 組織開展全州電力行業的繼續教育工作;組織有關本行業發展的報告會,研討會;組織對外學習、考察、交流。
( 十四 ) 開展諮詢工作,為全州電力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提供電力技術、現代化管理、法律事務等諮詢服務;組織或協同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對有關技術監督和電力事故的質疑提出專家分析、評價和處理意見。
( 十五 ) 組織全州電力行業科學技術與管理創新的論文、書刊的編輯、出版、發行工作。
( 十六 ) 指導全州電力行業多種經營和醫療衛生、行業勞動安全工作。
( 十七 ) 指導全州電力行業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等相關工作。
( 十八 ) 開展行業協會章程和法律所允許的其他活動。
( 十九 ) 承辦政府部門交辦、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 實行單位會員制,會員代表由單位指派或更換。
第十條 申請加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 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 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 ;
(三)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 行業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
(一)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 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 的活動;
(三)獲得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 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 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 的決議;
(二) 維護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 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 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 真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 ,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 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人員
第十六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 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表決事項須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政府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內設機構、申請設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 恩施州 電力行業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設立 監事會。監事列席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監督 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不得兼任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理事及 常務理事。
第二十八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恩施州電力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為 4 年,可以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會長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的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監事會 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本會日常工作。本會專職、兼職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完成分管工作。
第三十三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按老、中、青相結合的原則,配置本部專職工作人員。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為行業服務的專項業務服務費;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委託服務項目的定額補貼或政府資助;
(五)州內外企事業單位和團體及個人的捐贈;
(六)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七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本會 監事 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管理屬於國家撥款的或者社會捐贈的、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政府 業務指導 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等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或企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州政府 業務指導 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五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州政府 業務指導 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終止前,須在州政府 業務指導 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機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州政府 業務指導 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 2006 年 6 月 21 日 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電力行業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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