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995年5月,山東省政府召開南四湖漁政管理會議。8月,微山縣根據山東省魯編[1995]8號檔案精神,撤銷微山縣水產局,成立“微山縣漁業綜合管理委員會”,簡稱“漁管委”,設立湖上公安分局(為微山縣公安局的派出機構),地址位於商業街中段。
作為漁業綜合管理委員會的內設機構。漁業綜合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漁政科、生產技術科、調解科。設立兩城漁政管理站、二級壩漁政管理站、永勝漁政管理站、微山島漁政管理站、兩城湖上公安派出所、永勝湖上公安派出所、微山島湖上公安派出所。漁政管理站與湖上公安派出所合署辦公。2001年,微山縣漁管委組建“微山縣漁政執法大隊”和13處湖區鄉鎮漁政管理站。2005年,漁管委下屬企業2個,事業單位3個,共有幹部職工209人。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規政策;對全縣漁業生產進行科學指導,協調有關部門編制全縣漁業發展規劃、計畫和湖泊功能區劃、水域使用規劃及科技進步措施;組織重大科研項目的攻關及成果套用推廣;組織、指導漁業人才培養和教育工作。
(二)協調各涉湖部門加強對南四湖的管理,做好縣湖區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監督管理南四湖區水域的使用;負責南四湖水域使用許可制度和水域有償使用制度的實施與監督;會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漁業污染事故的調查取證和上報工作。
(三)組織湖區漁業經濟、資源、環境調查。指導湖區防災減災工作;發布漁情預報、湖區環境預報;管理湖泊監測、災害預報警報公益服務系統。
(四)負責全縣漁業產業結構與布局調整、水產種質資源管理和原(良)種場的審定、申報;組織實施漁業開發;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根據國家、省授權擬定漁船、漁機、網具製造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
(五)負責漁政管理、漁港監督和漁船檢驗工作。管理保護湖區資源,監督實施漁業捕撈許可制度和休漁期制度;維護湖上生產秩序;做好漁業搶險救助、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六)管理全縣漁業執法隊伍,依法在南四湖水域實施巡查監視、監督管理,查處違法活動,維護保護國家和漁民的合法權益。
(七)負責水生野生動物的防疫和水產養殖病害防治工作,參與漁用藥物和飼料的監督管理。(八)負責漁業的基本建設、統計、財務、信 息、資料、宣傳和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漁業行政應訴、複議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九)加強對委屬縣水產公司、縣特種水產養殖試驗場、縣魚種場、縣淡水養殖試驗場、縣造船廠五個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推進企業體制改革,搞好生產經營。
(十)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班子信息
主任:劉劍,主持漁管委全面工作,直接管理辦公室和財務審計科;黨委書記不在單位時,主持黨委全面工作。主持主任辦公會議和聯席會議,傳達貫徹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落實上級指示、決議、決定,組織制定規劃、計畫,對重大問題作出決策,集體研究意見並帶頭堅決貫徹執行;組織檢查下屬單位的各項工作,深入基層,調查研究,解決問題,指導工作,團結同志,關心幹部職工生活,協調理順上下級和部門關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抓好漁業協會工作。搞好機關財務收支平衡,保證使其規範、高效運行。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請示匯報工作,定期向漁管委黨委報告工作,並受理上級黨政部門及主管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黨委書記:孫秉亭,主持黨委全面工作。主持黨委會議,傳達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的決議、決定,對黨委內的重大問題作出決策。抓好領導班子和系統內黨的建設。抓好黨務工作,指導協調機關工作。負責漁委系統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工作;對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進行培訓教育、管理監督;強化黨風、黨紀教育,提高黨員素質;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聯繫民眾,經常了解民眾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意見,做好民眾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工會、團委、婦聯等工作。保證行政履行職能和各種規章制度的執行,督促漁業生產計畫的落實、漁業執法和有關方面的管理工作。及時向縣委及有關部門、領導請示匯報工作,完成上級領導交辦和黨委及黨政會議交辦的各項工作。
副主任:劉裕璞,分管漁政管理工作,具體分管漁政船檢科、各漁政站、隊,船舶檢驗站和漁港監督站;貫徹落實《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參與研究擬訂我縣漁業生產計畫和長遠發展規劃,保護好湖區民眾漁業生產秩序;負責漁政監督、船舶檢驗、漁港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漁業安全生產和漁業抗洪救災工作;協同湖上公安分局等法務部門維護漁業生產和湖區治安秩序,查處漁業違法案件,承擔複議案件;監測、監視漁業水域環境污染,會同環保等有關部門制止調查處理漁業水域污染案件;負責湖泊水生經濟植物、水生野生動物的管理保護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協調好湖區周邊關係,力爭有一個長期良好穩定的環境。承辦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副主任:張緒良,負責漁業生產技術工作,分管縣特種養殖試驗場、縣淡水養殖試驗場生產技術科、技術推廣站、水產研究所和各鄉鎮漁技工作;協助主任研究擬訂全縣漁業生產計畫和長遠發展規劃,並組織全面實施;負責漁業養殖規劃,養殖證制度的實施,養殖發展的規範化工作;負責漁業科研、漁業技術、人才培訓、水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負責水產養殖和大湖人工增殖放流,負責魚種的審定及苗種質量的監督檢疫工作,負責漁藥和漁飼料的行業管理工作;協助漁業協會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副主任:仲昭明,分管縣水產供銷公司、縣造船廠工作;負責信訪工作,協調處理幹部、職工和民眾的來信來訪,做好穩定和企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漁業互助保險工作;負責招商引資工作;負責漁管委各類工程的基礎建設工作;主持機關黨支部工作,研究機關黨支部黨務目標和發展黨員計畫,抓好乾部職工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黨委委員、財務審計科科長:胡廣勤,主持財務審計科工作,負責處理本單位的日常會計事項和賬務,如實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建立完善各項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搞好財務決算,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做好預算外資金的收繳、管理工作,做好各種收費票據的領購、使用、保管、繳銷工作;做好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協助領導做好單位的經濟決策;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黨委委員、南四湖管理行政執法局副局長:呂新,協助劉裕璞副主任管理漁政工作;協助做好“四百活動”;組織開展“全民義務勞動日”活動;承辦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總工程師:張保彥,協助張緒良副主任做好漁業生產計畫工作。負責漁業技術指導相關管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委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行政事務工作;負責委機關文秘、信息、檔案、機要、保密、檔案收發傳閱、會議、綜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負責委機關並指導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黨群等工作;負責委機關車船的管理、基本建設的實施等工作。
(二)漁政船檢科
組織實施全縣有關漁業法律法規的執行,保障湖區正常的生產秩序;負責漁業資源保護、增殖及捕撈生產漁具、漁法改造指導工作;負責漁業環境監測和漁業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協調各漁政站、隊工作,管理好漁政執法隊伍;負責漁業船舶檢驗、漁港監督等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組織打擊漁業違法行為;負責漁業法制建設,承擔複議案件;負責審核發放漁業捕撈許可證,負責漁業資源費的徵收和漁業無線電管理;負責審批、辦理湖上勘探、爆破、施工等工程項目的施工手續和外省、外縣民眾入湖生產手續;協助做好養殖證的發放、漁業資源調查、水產苗種質量和漁業生產資料的管理工作。
(三)生產技術科
指導協調全縣漁業生產,論證草擬年度生產計畫和長遠發展規劃,核發水域灘涂養殖證,規範漁業養殖發展;負責水產養殖和增殖品種的審定、魚種場建設以及苗種的質量監督管理;負責漁業生產的調度和技術服務工作;負責科技教育、科技攻關和科研項目的研究及成果管理;協調聯繫水產協會、學會工作;協調漁業技術推廣站(水生動物疫病防治站)和水產研究所的工作;協助做好漁業環保、湖上施工項目的論證等工作。
(四)財務審計科
負責委機關和所屬企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基本建設、政府採購工作;負責委機關固定資產和辦公用品的管理工作,定期審計或配合做好各站、隊及各企事業單位的審計工作;負責系統內會計管理工作和票據、財務檔案的管理工作。
(五)綜合股
負責組織實施《微山縣南四湖管理行政執法辦法》中規定的行政處罰措施;負責指導、監督、協調和檢查執法大隊及其各中隊的行政執法工作,督促檢查執法局行政執法制、執法考核制的組織實施和過錯追究制度的落實;督促、落實各站、隊行政執法報告制度,負責執法局執法情況的統計、備案、通報和執法信息的採集、整理、上報工作。
(六)法制辦公室
受理執法局職責範圍內的行政複議工作;指導大隊及各中隊按法定程式依法開展行政處罰工作,參與執法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執法考核的組織實施和過錯追究制的落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負責對執法局下發的規範性(管理類)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核把關;負責對執法局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負責執法文書的發放、登記和案件辦結後的案件建檔工作;負責《漁業法》及其他相關涉湖法律法規的宣傳、諮詢及法制情況匯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