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復興榮譽勳章是一種中華民國時期的勳章,主要頒發給作戰有功的空軍人員。
其中心圖案為藍天下圍繞著金色梅花的五架飛機,象徵漢滿蒙回藏五族共和;四周有光芒,象徵空軍將士保衛國家,功績光芒四射。
設立時間
復興榮譽勳章,設立於中華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12月03日,由當時的國民政府主席林森、立法院院長孫科簽發《特授空軍將士復興榮譽勳章條例》而增設。
頒贈對象
軍官佐、士兵於戰進捍禦外侮、保衛國家,在空中作虞著有特殊戰功者,除依法給予其他勛賞外,並得頒授復興榮譽勳章。
獎章等級
復興榮譽勳章分一等、二等、三等。
1.一等勳章授予條件
一、於空戰進連續擊落敵機九架以上者,或參與作戰任務三百次以上,或作戰飛行滿九百小時。
二、冒險飛入敵軍炸毀敵人重要陣地、要塞軍艦、兵站、交通線、司令部等,使敵不堪使用者。
三、冒險飛入敵境,炸毀敵之兵工廠、彈藥倉庫或其他重要機構,使敵受重大損失者。
2.二等勳章授予條件
一、於空戰時連續擊落敵機六架以上者,或作戰飛行滿七百五十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二百五十次以上。
二、在陣地冒險低度飛行掃射敵軍戰壕或施放煙彈,使敵潰敗者。
三、冒險飛入敵軍後方,掃射敵軍行軍縱列或運輸縱列,使敵因而動搖或潰敗者。
3.三等勳章授予條件
一、於空戰進連續擊落敵機三架以上者,或作戰飛行滿六百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二百次以上。
二、於重要區域內擊退敵人多數飛機,因而免去重大損害並有確實證明者。
三、冒險偵察報告確實,賴以洞悉敵情因獲勝利者。
4.其他授予條件
凡空軍及陸海軍官佐、士兵,於戰進立有功績為前三條各款所款列舉,而確應頒給復興榮譽勳章者,得比照前三條之規定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