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國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授予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為了褒獎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激發全國各族人民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積極性,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制定法規。於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全文

第一條 為了褒獎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激發全國各族人民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積極性,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國家最高榮譽。

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設立和授予,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設立“共和國勳章”,授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和保衛國家中作出巨大貢獻、建立卓越功勳的傑出人士。

國家設立“友誼勳章”,授予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促進中外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中作出傑出貢獻的外國人。

第四條 國家設立國家榮譽稱號,授予在經濟、社會、國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領域各行業作出重大貢獻、享有崇高聲譽的傑出人士。

國家榮譽稱號的名稱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稱。國家榮譽稱號的具體名稱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決定授予時確定。

第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根據各方面的建議,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的議案。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的議案。

第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授予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向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授予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簽發證書。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進行國事活動,可以直接授予外國政要、國際友人等人士“友誼勳章”。

第九條 國家在國慶日或者其他重大節日、紀念日,舉行頒授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的儀式;必要時,也可以在其他時間舉行頒授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的儀式。

第十條 國家設立國家功勳簿,記載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及其功績。

第十一條 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享有受邀參加國家慶典和其他重大活動等崇高禮遇和國家規定的待遇。

第十二條 國家和社會通過多種形式,宣傳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的卓越功績和傑出事跡。

第十三條 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其獲得者終身享有,但依照本法規定被撤銷的除外。

第十四條 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應當按照規定佩帶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妥善保管勳章、獎章及證書。

第十五條 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去世的,其獲得的勳章、獎章及證書由其繼承人或者指定的人保存;沒有繼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國家收存。

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及證書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於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十六條 生前作出突出貢獻符合本法規定授予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條件的人士,本法施行後去世的,可以向其追授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

第十七條 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應當珍視並保持國家給予的榮譽,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努力為人民服務,自覺維護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聲譽。

第十八條 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因犯罪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等行為,繼續享有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將會嚴重損害國家最高榮譽的聲譽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撤銷其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並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有關具體事項,由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有關工作機構辦理。

第二十條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開展功勳榮譽表彰獎勵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問:請介紹一下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體系建設的進展情況?

答: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功勳榮譽表彰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充分發揮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的精神引領、典型示範作用,推動全社會形成見賢思齊、崇尚英雄、爭做先鋒的良好氛圍。為此,黨中央確定了“1+1+3”的制度建設方案,即,黨中央制定一個指導性檔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一部法律,有關方面分別制定黨內、國家、軍隊3個功勳榮譽表彰條例。在此基礎上制定有關配套的具體辦法和規定。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了《關於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中央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以下簡稱勳章法)。在此基礎上,有關方面著手開展條例的起草制定工作,2016年上半年開始,我們會同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等多次召開中央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和專家座談會,聽取意見,釐清難點疑點,明確條例稿的體例規範。在深入研究論證、廣泛徵求意見、取得基本共識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送審稿。2016年下半年,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連續召開多次會議研究審議條例稿,根據審議意見,有關方面對條例稿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近日,中央正式審議通過了黨內、國家、軍隊3個功勳榮譽表彰條例。黨內、國家2個條例即將正式印發,軍隊功勳榮譽表彰條例將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根據軍隊改革進程,按程式報中央軍委審批後,以適當形式印發。有關授予辦法等配套檔案也將陸續印發。

問: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的重要意義是什麼?

答: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凝聚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手段。條例和授予辦法的通過標誌著功勳榮譽表彰制度體系的“四梁八柱”已經搭建形成,統一、規範、權威的中國特色功勳榮譽表彰制度已經確立,這項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對激發全黨全軍全國各族人民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積極性,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具有重大意義。

問:請進一步介紹一下功勳榮譽表彰“1+1+3”制度體系?

答:中央意見是功勳榮譽表彰工作指導性的意見,明確了功勳榮譽表彰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類別設定、程式和管理、組織實施等,是整個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的總綱。勳章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一部關於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專門法律,著眼於把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設立、授予對象、授予程式等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建立起來。黨內、國家、軍隊3個功勳榮譽表彰條例則是在中央意見和勳章法的框架內,對各自領域功勳榮譽表彰工作進行規範。3個條例相互聯繫,各有側重:黨內功勳榮譽表彰條例規範的是黨內對黨員、黨組織進行的褒獎;軍隊功勳榮譽表彰條例主要規範對軍隊人員和單位的獎勵表彰;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主要規範除黨內、軍隊之外其他領域的功勳榮譽表彰獎勵,並與黨內、軍隊功勳榮譽表彰條例做好銜接,確保不出現制度空白。此外,我們還制定了各類勳章和榮譽稱號的授予辦法等配套檔案,在具體操作層面上也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問:開展功勳榮譽表彰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一是加強統籌規劃。堅持黨的領導,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出發,牢牢把握正確方向,加強科學謀劃,確保功勳榮譽表彰制度有效管用、穩定持久。

二是突出功績導向。堅持以德為先,以功績為重要衡量標準,樹起旗幟、立起標桿,綜合考慮先進性、代表性和時代性,做到榮譽與業績相稱、褒獎與貢獻相當,經得起實踐、歷史和人民的檢驗。

三是堅持依法依規。建立健全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式開展工作,堅持民眾路線,組織各方面廣泛參與,維護功勳榮譽表彰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四是注重精神激勵。準確把握功勳榮譽表彰的價值導向,堅持以精神獎勵為主,充分發揮其精神引領、典型示範作用,推動全黨全社會形成崇尚先進、尊愛英雄,為黨、國家和人民建功立業的良好風尚。

問:功勳榮譽表彰主要有哪些類別和項目?

答:目前,功勳榮譽表彰主要由勳章、榮譽稱號、表彰獎勵和紀念章等4個類別組成。

勳章是黨、國家、軍隊的至高榮譽,主要有“共和國勳章”“七一勳章”“八一勳章”和“友誼勳章”。“共和國勳章”授予為黨、國家和人民的事業作出巨大貢獻、功勳卓著的傑出人士,是國家最高榮譽;“七一勳章”授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和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中作出傑出貢獻的黨員,是黨內最高榮譽;“八一勳章”授予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中建立卓越功勳的軍隊人員,是軍隊最高榮譽;“友誼勳章”授予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促進中外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中作出傑出貢獻的外國人,也是國家勳章。

榮譽稱號是對個人和集體突出功績的褒獎形式,主要有國家榮譽稱號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授予的榮譽稱號。國家榮譽稱號授予在經濟、社會、國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領域各行業作出重大貢獻、享有崇高聲譽的傑出人士。一般冠以“人民”等稱謂,例如“人民英雄”“人民衛士”“人民科學家”“人民藝術家”“人民教育家”等。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授予的榮譽稱號,授予在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建設和捍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中作出突出貢獻、具有崇高精神風範,以及在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件或完成重大專項任務等工作中表現特別突出、事跡特別感人的個人和集體。

表彰獎勵按層級分為國家級表彰獎勵、部門和地方表彰獎勵。國家級表彰獎勵主要有“全國優秀共產黨員”“全國優秀黨務工作者”“全國先進黨組織”黨內表彰,全國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表彰,國家科學技術獎,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範表彰等,以及中央軍委獎勵表彰。部門和地方可根據相應許可權開展表彰獎勵。

除勳章、榮譽稱號、表彰獎勵外,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可向參與特定時期、特定領域重大工作的個人頒發紀念章。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省級黨委和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可以頒發紀念章。紀念章是榮譽性紀念。

問:功勳榮譽表彰的評選過程和授予形式是什麼?

答: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一般採取評選授予方式,也可在特定情況下開展普遍授予,根據特定歷史時期的任務、特點確定基本條件,凡符合基本條件者均可授予。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一般定期授予,特殊情況也可及時授予。國家主席舉行國事活動,可直接授予外國政要、國際友人等人士“友誼勳章”。表彰獎勵的人選,一般採取推薦方式產生。

功勳榮譽的頒授應體現莊重性和嚴肅性。頒授勳章和榮譽稱號一般應舉行專門的頒授儀式,表彰獎勵一般以召開表彰大會的形式舉行。

問:功勳榮譽表彰獎勵獲得者的待遇有什麼規定?

答:功勳榮譽表彰獎勵獲得者應受到國家和社會尊重,以精神激勵為主,也享受相關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等。比如,設立黨、國家、軍隊功勳簿,記載功勳榮譽獲得者及其功績;功勳榮譽表彰獎勵獲得者可以受邀參加黨和國家慶典和其他重大活動等。目前,正在抓緊制定相應的待遇規定和辦法,確保為功勳榮譽表彰獎勵獲得者幹事創業、再立新功創造良好條件。對生活確有困難的功勳榮譽表彰獎勵獲得者,也會按照規定及時予以幫扶。

問:功勳榮譽表彰有沒有退出機制?

答:對在評選工作中有徇私舞弊、違紀違法行為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對於隱瞞情況、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或者在獲得榮譽後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影響惡劣的,經核實後按程式予以撤銷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收回其證書及勳章、獎章、獎牌等,取消其獲得的待遇。

問:請談一談下一步工作安排?

答:下一步將重點做好兩項工作。一是充實完善功勳榮譽表彰制度體系,除中央意見、勳章法、功勳榮譽表彰條例和勳章、榮譽稱號授予辦法外,我們還正在研究制定關於功勳榮譽表彰獎勵獲得者的待遇及幫扶規定,勳章、獎章和功勳簿的管理辦法,所獲功勳榮譽表彰獎勵撤銷辦法等配套檔案。二是做好功勳榮譽表彰獎勵項目的評選授予、宣傳引導和後續管理工作。我們將堅持標準,嚴格掌握,做到寧缺毋濫,堅持評選過程和結果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人民民眾和各方面的監督。把功勳榮譽獲得者載入黨、國家、軍隊功勳簿,全方位多角度宣傳報導功勳榮譽表彰獎勵獲得者的突出功績和精神風範,推動在全社會形成見賢思齊、崇尚英雄、爭做先鋒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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