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
1964年2月24日,勞動部、國防部、內務部《關於家居城市在職參軍的退伍、復員軍人仍應按照“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進行處理安置的通知》。
“最近中央指示:‘農村基層幹部中,應當有一部分是復員軍人中的優秀分子,這對於做好農村工作和團結教育全體復員軍人都有好處。各級黨委應當把這作為一個重要政策來執行。’這是完全正確的。”這是彭德懷在全國復員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刊載於一九五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人民日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義務兵退出現役後,按照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由原徵集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復員條件
1、復員軍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後經批准從部隊復員的人員。
2、退伍軍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之後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持有退伍或復員軍人證件的人員。
以上二者是不同的。
前面所說的是我國的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