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徐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
徐政發〔2009〕12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徐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通知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徐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升科技創新能力,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以及科學技術成果套用推廣,為本市科學技術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徐州市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市科學技術獎”)。市科學技術獎包括科技創新創業功臣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由有關專家、學者和政府職能部門人員組成,組成人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評審委員會下設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承擔,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和獎勵的組織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獎重點獎勵套用類科技成果。優先支持掌握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我市優勢產業。優先支持企業牽頭的產學研工業類項目。
第九條 強化專利在市科學技術獎評審中的導向地位,除特殊行業外,原則上將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專利證書列入申報的必要條件。
第十條 市科技創新創業功臣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
(一)在科技創新創業、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二)在科學研究、環境保護、醫療衛生、城市建設以及其他社會事業中有重大科技突破並取得特別顯著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和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類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取得重大實用價值的科學技術成果,或者在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類項目中,取得科學技術基礎性、社會公益性套用研究和技術開發創新成果,並經實踐檢驗和套用推廣,創造了顯著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
(三)在實施重大工程類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並取得重大經濟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技術發明類項目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作出工藝、材料、產品及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並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通過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五)在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項目中,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
第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科技創新創業功臣獎不分等級,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2人(可以空缺)。
科學技術進步獎分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次獎項總數不超過120項,其中一等獎獎勵項目不超過獎勵項目總數的10%、二等獎獎勵項目不超過獎勵項目總數的30%。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程式為:
(一)候選人和候選項目推薦及資格審查;
(二)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專業評審組初評;
(三)初評結果公示;
(四)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終評。
第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項目可由下列組織推薦:
(一)各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二)市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備推薦資格的其他組織。
第十五條 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薦:
(一)對智慧財產權有爭議的;
(二)對科技成果的完成單位或完成人有爭議的;
(三)已經獲得國家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的。
第十六條 具有推薦資格的單位負責對市科學技術獎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按照規定的條件推薦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和候選項目;推薦時應當填寫推薦書,並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第十七條 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市科學技術獎推薦材料的受理並初步審核,符合條件的推薦材料交由各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
第十八條 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每年的申報情況,設立若干專業評審組。各專業評審組負責本專業範圍內科學技術獎的初評工作。
第十九條 市專業評審組按照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標準和評審規則,對推薦的候選人及其完成項目進行評審,形成專業評審組評審意見,並向市評審委員會提出獲獎人選、項目和獎勵等級的推薦意見。
第二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初評結果應當在政府入口網站或者其他媒體上向社會公示15天。單位和個人對公示項目、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員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形式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並加蓋單位公章或者署名。
第二十一條 公示期結束後,對無異議或者異議在規定期限內已解決的,由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向市評審委員會提交。
第二十二條 市評審委員會對專業評審組的建議項目進行終評。對科技創新創業功臣獎提出擬獎人選,對科學技術進步獎作出獲獎項目及獎勵等級決議。
第二十三條 經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終評的科技創新創業功臣獎擬獎人選、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授予。
第二十四條 市科技創新創業功臣獎由市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每名獎金50萬元,其中 15萬元獎勵個人,35萬元用於資助獲獎者主持的科技創新活動。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獎狀、證書和獎金。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每項獎金5萬元、二等獎每項獎金2萬元、三等獎每項獎金0?5萬元。獲獎項目屬個人完成的,獎金全部給個人;屬集體完成的,由項目課題負責人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
第二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經費及評審工作經費由市財政預算安排,並隨經濟發展逐步增長。
第二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獲得者的獲獎情況,應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的主要依據之一。市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授獎人數,獲得一等獎的授獎人數每項不超過9人,獲得二等獎的授獎人數每項不超過7人,獲得三等獎的授獎人數每項不超過5人。
第二十七條 市評審委員會、專業組評審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評審情況及項目的技術內容嚴格保守秘密。
第二十八條 被推薦的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項目完成人,不得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評審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與獲獎候選人、候選項目及項目完成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九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p>
第三十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獲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成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在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及違反評審工作紀律的,對評審專家,取消評審資格;對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